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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从非吸案并列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到单位犯罪从犯
辩护人认为:1.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认定X于2XX4年3月至2XX5年年中任业务部负责人,负责融资业务,既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无任何证据支撑,X从未担任业务部负责人,更没有负责过公司融资业务;2.起诉意见书法律适用不当,本案应系单位犯罪,光助投资有限公司非基于犯罪目的设立,后期虽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犯罪行为,但该决定系公司高层例会一致决议,且整个吸收资金流程亦置于公司监管、控制之下,吸收资金所得利益亦归公司整体所有;3.对于单位犯罪,仅应追究对单位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刑事责任,X不属于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类人员。详述如下:一、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王某从未担任业务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