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邢志强:三十年前击发的子弹,正中三十年后自己的眉心
警察邢志强改判了。
从原来的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大幅减刑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为四年有期徒刑。
根据新京报的报道,1995年某日傍晚,邢志强与朋友携带一非制式步枪到水库旁射击,看到被害人孟永清骑摩托车路过,认为孟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而上前拦截。二人发生争执,邢志强被孟永清持刀刺伤,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永清背部。孟永清被击中后摔倒并逃跑,躲藏两天后就医,抢救无效死亡。(https://mp.weixin.qq.com/s/W7Z3--Czvir1lOthUu4nHA)
# 案件之所以大幅改判,主要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根据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认定邢志强之行为具有相当的履职正当性,是在履行公务。包括韩旭在内的很多大咖为此站台,称:法院的此次判决结果是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的尺度导向,不应该判得太重,否则以后警察可能不敢为了我们的公共安全去维护社会秩序,既要给他们适度的空间,同时也不能限制太死了。
二是被害人孟永清的身份特殊,其是服刑人员,案发时一个因患腰椎间盘突出请假回家治疗。邢志强自我辩解时称,听说有个叫“小黑头”的犯人越狱脱逃,而这个孟永清就是跟“小黑头”一伙的,这更加让他坚定了孟永清“有问题”的判断。但该辩解并未经依法查实,判决书记载:经审理查明,在案证据未证实孟永清曾帮助任永利(“小黑头”)脱逃,也未证实案发时公安机关布置过抓捕孟永清的任务。
三是邢志强存在正当防卫情节。早在案发当年的1995年,邢志强所在的公安局就出具了一份红头文件,载明:孟永清刺伤我局干警邢志强案已侦查终结,邢志强在实施盘查、追捕孟永清过程中的全部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诡异的是,当年已经侦查终结的全部卷宗材料早已不翼而飞,本案所有的口供都是在近三十年后补录的。
四是孟永清之死亡与邢志强开枪射击间的因果关系不唯一。孟永清中枪后,没有第一时间到医院治疗,而是自行用玻璃碎片取出体内弹头,进而导致继发感染。孟永清异常的就医处理,不仅扰乱了因果关系,同时还放大了其本身行迹高度可疑的怀疑,某种程度上加强印证了邢志强关于自己开枪行为正当性的辩解。
五是孟永清方没有“苦主”,原被告双方力量对比严重不均衡。我这里之所以采“原被告”的说法,就是取其老百姓所通常理解的本意。检察院虽然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但其与直接发起形式控告的“苦主”在实际立场上有很微妙的区别。一些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中,常见公诉人照本宣科念完起诉书便“原地躺平”,而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义愤填膺慷慨激昂,原因便在于此。案发当年,孟永清刚刚21岁,而此时的他已经入狱近六年时间。该人既未娶妻,更无子嗣。目前所有的网络报道中,只有其大嫂作为近亲属接受了采访,其他亲属均未出面。按正常生育年龄计,孟父孟母三十年前即已至少将近五十岁岁,如今时间又过去30年,目前是否还在人世,要打上一个问号。不管什么原因,一个很可能素未谋面(孟十五六岁即已入狱),基本谈不上什么深厚感情基础的大嫂,能不能扮演好“苦主”角色,能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施加案外影响,可想而知。而反观邢志强方面,阵容豪华,家属律师记者齐上阵,喊冤声早已响彻云霄。
# 我对案件的质疑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孟永清犯法了吗?
基本上所有认为邢志强无罪的文章,都会花浓墨重彩描绘孟志强的服刑人员身份,暗示其系盗窃惯犯,所骑摩托车就是偷来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大前提下,邢志强所有的行为才可能具有正当性基础。
但综合所有公开报道,我没有发现任何指向孟永清涉嫌犯罪的线索信息。
孟永清是服刑犯人不假,孟永清是盗窃重犯也不错,但一个人偷过东西,显然不能等同于一个人所有的东西都是偷来的。
邢志强辩解称怀疑其所骑摩托车是偷来的,这不仅没有被查明,而且也不符合常理。90年代,摩托车是大件商品,珍贵程度比今天的家庭小汽车更甚。是不是偷来的,很好查。出了命案后,公安局当时就展开过调查。如果查证属实摩托车确系盗窃赃物,那这么好的证明自家民警挺身而出捍卫人民利益的事情,为什么没有记录在材料里呢?
有人会说,你孟永清说不清楚摩托车来源,那摩托车就极有可能是偷的。我想反问持这种观点的人一句,邢志强的非制式步枪是哪里来的?能说清楚嘛?如果说不清,难道也算是偷的?
如果摩托车确系盗窃赃物,公安局当时直接给邢志强出个拘捕击毙的材料不就行了?还用得着拐弯抹角论证什么正当防卫?
第二,邢志强的拦截盘问追捕行为有正当性?
案发时,邢志强的状态很有意思。他持“非制式步枪”“着警服”与“朋友”到水库附近“射击”。
我很同情记者,邢志强当时的状态过于异常,难以找到更加温和、不刺激神经的用语来描述。
行将日暮,空无一人的水库,枪响声不时惊起几只飞鸟。
这邢志强,怎么看都更像是穿着警服带着朋友到野外“打猎”来了。
穿着警服打枪耍帅还不够,还要在朋友面前进一步逞威风。你看见骑摩托车那小子了吗?我让他停下来他立马得停下来给咱让烟你信不信?
反正都是证据缺失,由着一张嘴说嘛。不过是占着死人不会说话的光罢了。
人家正常骑辆摩托车路过,你凭啥说人家形迹可疑?我还说就是你为发泄情绪,寻找刺激,随意拦停呢?
现有的对邢志强随意拦截追捕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辩解,完全建立在事后复盘的上帝视角,结合孟永清特殊身份所作出的片面性、倾向性、误导性解读。
站在当时的时间点,孟永清仅仅是一个骑摩托车路过的普通人。邢志强仅凭个人主观臆断,对路人“持枪”(还是非制式的土枪)随意拦截盘问,无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景,都不可能具备正当性。
如果按这个逻辑,那任何一个警察可以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任意拦停盘问任何一个公民。公民必须对警察的随意拦停行为无限度配合,稍有抵牾,就会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可以径行“正当防卫”,轻则上铐,重则就地击毙。
这对吗?
就连“枪击每一天”的“自由美利坚”,警察权也没有大到这个地步吧?
第三,邢志强的行为有防卫性?
事实上,根据目前网络公开报道,邢志强究竟与孟永清有没有发生过打斗,都高度存疑。
新京报的报道中提到两份目击者证言。一份是:前面有一辆摩托车在跑,后面有两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追,坐在后面的人手里还端着一把枪。
另一位证人不仅做了笔录,还出了庭:邢志强没有下摩托车,也没有举枪挥舞格挡。
法院判决书对两份证言作了综合评判,认为:李肖关于在枳芨滩村载邢志强追赶孟永清时,邢志强将枪架在李肖肩上的证言与上述目击者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邢志强处于准备射击的状态,且与孟永清后背中枪的客观结果相吻合。
按照这两份证言,邢志强根本就不是在与孟永清打斗状态下开的枪。而是坐在摩托车上,持枪将孟射杀。这场景像极了猎人追逐猎物,也是整个案件中最令我感到恐惧的场景。
既然枪击根本不是在打斗过程中发生的,又谈何正当防卫?
第四,枪击后的第一时间发生了什么?
孟永清在遭受枪击后,没有到正规医院就医,而是用玻璃碎片,自行取出了弹头,并因此引发感染,并于两日后才由其母亲送医,最终医治无效身亡。
一个非常确定的事实是,孟永清在中枪当场,并没有立即死亡。
抛开邢志强之前处置手段的合法性不论,在孟永清已经明确中弹,丧失行动能力及反抗能力后,至少也应当将孟永清及时送医,并同步启动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
而邢志强仅仅是将孟永清射倒在地,没有进行任何善后处理。
如果说邢志强之前的行为,还能拿担忧危险分子流窜进入社会面辩解,那其之后的处置行为则完全与自己所作的辩解完全无法相洽。
现实中的中弹,跟影视作品中鲜血四溅、血肉横飞完全不一样。对小威力弹药命中非致命部位,往往需要上前进一步查验后才能确认中弹与否。
邢志强有没有去确认自己是否击中?如果没有上前确认,那他就不怕自己没击中,丧心病狂的(他眼中的)犯罪分子诈伤后继续流窜作案,危害社会?
如果邢志强上前确认孟永清中弹后,依旧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处置措施,那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根本不必多言。
第五,当年的证据卷宗飞哪儿去了?
卷宗肯定不会凭空消失,如果说卷宗丢了,那一定是有人把他给故意搞丢了。
那是谁会去故意搞丢这样一份陈年积案的卷宗呢?
分析谁最可疑,就看谁最能从卷宗丢失中获益。
毫无疑问,还是邢志强自己。
1995年的枪击事件发生后,邢志强依旧一直在同一个公安局工作,直至近三十年后案发时,已经官至副局长。在这三十年漫长的时光中,邢志强官越当越大,根越扎越深,他有充足的能力搞丢这份卷宗。
接下来是动机。
邢志强有没有动机呢?换言之,这些卷宗,究竟是对他有利的内容居多呢?还是对他不利的内容居多呢?
对这个问题,依据现有的零星信息,同样不难得出答案。
如前所述,哪怕是三十年后重新采集证据,依旧有两名证人栩栩如生的描绘了他们目睹的案发现场情景。
不敢想象,这份被消失的卷宗中,类似的证言还有多少份。邢志强很清楚,这些证言躺在档案室里,就是一枚随时会把他炸得粉身碎骨的定时炸弹。他必须将这个炸弹拆掉。
肯定会有人说,这些都是你单方面的猜测。
那么换一种思考方式吧。
假如这些材料对邢志强有利,那邢志强作为一个副局长,作为切身命运与卷宗死绑的当事人,是会穷尽一切手段保护它们不被消失呢?还是更希望看到它消失呢?
换作任何一个人是邢志强,他理性的做法,如果不能抗拒更强大的非让卷宗消失的力量(如果有的话),至少要去复制一份材料出来,以留作证明自己清白的关键证据。但邢志强却什么也没有做,这根本解释不通。
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邢志强自己就是那个让卷宗消失的人。
# 回思
世界上真会有完美犯罪吗?
邢志强差一点就做到了。
因为这一枪,邢志强一辈子谨小慎微。监察委于2020年对其留置,查了两年愣是没查出经济问题。这才翻出这起尘封三十年的陈年旧案。最终最高检于2022年,正式核准对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追诉。
当年那一枪,让他老实了三十年,最后还是打在自己眉心。
邢志强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的地方太多,仅仅是浏览阅读网络公开报道的只言片语,就让我毛骨悚然,感受到深深的恐惧。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它事关警察权行使的边界,事关公民自由权利的基本保障。
对邢志强案的追问与思考,不应当止步于个案中的“疑罪从无”“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这种肤浅的沾沾自喜,更要及时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深度追求,考量由判例所创立的司法规则可能导致的警察权恶性无序扩张对社会运转的长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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