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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偷越国边境案申请检察院不批捕法律文书
辩护人认为,孙悟空虽有偷越国(边)境之行为,但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不宜动用刑法打击规制;况且,孙悟空之偷越国(边)境行为均发生在2019年,行将超过刑事追诉期限,即便认为孙悟空之行为构成犯罪,其也不具备必须持续羁押的社会危害性。综上,建议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一、本案的基本事实辩护人通过会见孙悟空本人了解到,公安机关认定的两起偷越国(边)境行为,均发生在2019年9月至10月间。参与第一次偷越的人有孙悟空及同案嫌疑人猪八戒、沙和尚、小白龙,四人从成都到达昆明后,在蛇头(身份不详)安排下,偷越边境。孙悟空在境外停留三四天后返回境内。参与第二次偷越的人有孙悟空及同案嫌疑人唐僧,二人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