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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掉经济案件核心证据,我在庭外控告鉴定机构超业务范围违法出具鉴定意见
在办的一起二审案件。对于律师来说,二审是一个非常恰当的介入时间。经过一审程序的漫长“折磨”,家属绝大多数不理性的想法已经消退,逐渐恢复理性。刑事辩护最忌讳双方基于有意或无意的误会而成交,当案件进展顺利时,这种误会会抹杀律师工作的真正价值,使家属认为仍然是关系或资源等律师之外的因素促成了案件的良心结果,当案件进展受挫时,这种误会更会成为家属向律师发难的绝佳借口。但对于案件本身来说,二审却已是很晚的介入时间。疾在腠理,煎点汤药就能医好,发展到了肌肤,就需要针灸,进行到肠胃,就需要下猛药才能压制,而一旦发展到骨髓,则连扁鹊这样的名医也要赶紧逃之夭夭,避之大吉了。很多律师压根不碰二审案件,原因便在于此...
CPA是如何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
在经济犯罪,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堪称“证据之王”,往往发挥着远超其本身应有地位的作用。可以说,如何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这个问题基本可以等价于如何对全案进行辩护本身。在审计中,有一个概念叫“审计认定”,这个概念在审计学中很拗口,但简单来说就是对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声明。审计师的工作就是针对各个声明去设计相应的审计程序从而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来分析各个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怎么样,审计师的工作方式是不是与刑事律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工作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那么,审计学作为一门历史悠久、系统化、体系化的专业学科,对我们开展审查工作有哪些可借鉴之处呢?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