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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臣律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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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篇文章 0 次评论法律文书:李某集资诈骗案刑事申诉状
写在前面:众所周知,刑事申诉案件,在再审立案之前,律师是无法查阅案件证据卷的,故本申诉状完全基于两份判决书而形成,而这两份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都可以公开查阅。所以,公布此文书不会泄露任何不适当泄露的信息,对于申诉人家属所提供的新证据部分,已经略去相应部分内容。申诉人:略案由:集资诈骗罪申诉人李某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2XX5年X月X日作出的(2XX5)X法刑X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提出申诉。请求事项: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XX5)X法刑X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2.依法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事实与理...
侦查阶段最有价值的自救手段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阶段,也是力量最不对等的一个阶段。心理上,突遭变故,无论是嫌疑人本人还是其家属,六神无主,乃至以泪洗面;经验上,绝大多数嫌疑人可能是一辈子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进班房,面对办案经验丰富的公安干警,两眼一抹黑;知识储备上,繁杂的刑事诉讼程序,别说老百姓不懂,就是不经常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也未必精通;资源上,侦查机关背后是整个国家机器,拥有近乎无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嫌疑人呢,拿什么对抗?制度上,我们的侦查程序近似于完全“黑箱”,虽然能够委托律师介入,但实事求是讲,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等,所能实际发挥的作用比较受限。侦查阶段难道就真的无计可施了嘛?到底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实...
被告人出庭指南
被告人的自我辩护能力有强有弱。我也的确见过一些思维敏捷、逻辑性强、语言流畅,具备合格自我辩护能力的被告人,但更多的人不能完全(或者说完全不能)胜任“被告人”这个身份。这确实是个不小的挑战。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一辈子也不会成为“被告人”。他们的第一次“出演”,就要押上自己后半生的命运。千钧重担。如果不幸必须要扮演“被告人”这个身份,怎么样做的更好一些呢?首先,不管认罪或是不认罪,态度一定要坚决。事件一旦发生,就永远湮灭,剩下的只有根据证据重构下法官内心判断的“事实”。态度改变不了证据,但态度会影响法官的判断。阳光、坚决、不卑不亢的态度,比证据规则所发挥的作用更大,尽管它难以量化评估。我曾经的...
退费二三事
执业至今,总共遇到了三个要求退费的案件,两件都是跟贝哥合办的案件。此处汗一个。原因很简单,贝哥虽然是个很纯粹的律师,但很不幸,他有另一重身份,公安系统辞职出来的,这让很多来找他的当事人,产生了很多虚幻的联翩浮想。贝哥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让我对他刮目相看,那是上一个被要求退费的案件,案发地归德,在找到贝哥之前,无可救药的赌鬼为了找关系,已经花了几十万。无奈他的涉案金额太大,光获利就好几十万,这些个神通广大的异能人士,最终也没打通检察院和法院,人家说啥也不敢给判缓刑。不过客观地说,这些异能人士多少还是干了点工作的,起码取保是办成了。不光是律师要考虑甩锅问题,异能人士更要考虑甩锅问题,委托人找律师撕...
荡阴二三事
本想今天下午就去把丽丽见了,不管她上诉还是不上诉,也算了却一桩事儿。不过从昨晚开始,郑州便阴云密布,又闷又热,活像蒸桑拿,今日半晌午时,气象局又把暴雨蓝色预警上调到黄色,便没有去成。又计划明天早上自然睡醒后,开着小蚂蚁慢悠悠晃过去,下班后还专门跑到充电站把电充了个饱,结果到了晚上心里又犯了嘀咕。我现在是真怕了开车了,虽说到邺城也不远,俩小时就开到了,但跟坐高铁上眯起眼睛听音乐,或者拿着电子书看上一程一比,好似酷刑。我也不羡慕那些有助理开车的大律师,我喜静,本就不想多说话,不管是什么人开车,你都得陪他唠嗑,这已经是一种折磨,小车多颠簸,又看不成书,更别谈码字,这对我来说是一种严重的时间浪费。最终...
最好的时代
很奇怪,用平板码字码了一个月,最终还是觉得回归手机和蓝牙键盘最舒服。平板的可视面积太大,始终没有手机屏幕码字的专注感。闲的近乎失业的状态持续了半个多月,终于又开始忙起来了。这个星期,从今天下午开始,就要进入各处长途奔袭,与时间赛跑的状态,我不得不自嘲,像我这样性格的人,也能在律师行业混碗饭吃,至少说明司法还没有完全失灵,这个世界最终还是需要有人站出来讲真话。说起讲真话,又想起张雪峰。张雪峰已经出名很久了,原先言论尺度宽松的时候,他还谈不上火,现在无论什么话出口前都要自我审查一番了,他反而火了。早先,我很不喜欢张雪峰说话的腔调,一副高高在上,智商和认知碾压众生的模样。不过现在倒是越来越能理解了,...
不高兴姑娘
之一王宏的案子到检察院了,分在一个叫乔引娣的小姑娘手里。连打了一上午电话,几乎每隔十到二十分钟打一次的频率,愣是没人接。我甚至怀疑,这个小姑娘是不是把电话线给拔了,就是生孩子,也该生完出产房了。案件不能一直坐等,电话打不通,我就上门堵。结果刚到检察院案管大厅,碰到一个虽然看着年轻但头发已花白的同行,边不停拿手机拨着电话,边东张西望。我搭话道:“你也是来找检察官交材料的?”头发花白的年轻律师点点头,也顾不上答我的话,自顾自嘟囔道:“这个乔引娣的电话咋一直打不通?”我一听也是来找乔引娣的,立刻像是迷途的羔羊找到了大部队,赶紧又对他说:“你的案子也是乔引娣办的?我也找乔引娣,电话打一上午了都没人接。...
法律文书:一起让人后背发凉的抢劫案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W系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且并非犯意提起者,在犯罪预备过程中也居于次要、从属地位,W之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其行为不具备刑事可罚性,建议贵院对其做不起诉处理。1.从事实上看,二嫌疑人并未实施任何暴力、威胁等足以判定为“着手”实施抢劫的行为,接受询问的几名所谓被害人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曾被人跟踪,整个犯罪仍处于预备阶段;2.嫌疑人W所参与跟踪的事实中,其均因胆小而不敢动手,多次在其认为另一嫌疑人即将动手时刻意远离现场,属于无外力干预下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系犯罪中止;3.在犯罪预备过程中,W亦处于次要、辅助作用,其既非犯意提起者,也非犯罪工具准备、犯罪现场踩点等具体预备工作的实施者;...
讲真,货拉拉司机有点冤
货拉拉司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在看守所度过七个月羁押生活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缓刑一年。官方指称他的罪状是,在女孩整个身体已探出窗外时,仅仅采取了轻点刹车,打双闪的措施,对女孩死亡负有过失。从国情来看,这个判决已经不算重了,连很多律师都说,应当算是社会效果比较好的。是啊,毕竟人家女孩人都死了,你只不过进去坐个半年出头就出来了,还想怎么样?毕竟人是在你开车时死的啊。但较真一想,恐怕又不对。不讲那些深奥的大道理,过失犯罪之所以是过失,就在于“过失”是可以避免的。假如时间能倒流,重现当时场景,司机可以通过不强人所难的其他处置方式避免事件发生。如果没有这种假想的“可补救性”,就谈不上什么“过失犯罪”。...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未获批,两星期后,检察官却主动给律师打电话办取保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个仅存在于理论中的程序,很少有律师会在检察院批捕后去做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包括我在内。这基本上属于心理按摩的工作范畴,并不具有实际的程序或实体意义。当然,事情也有例外。有些案件建立委托时刚批捕不久,距离侦查终结还有两三个月,律师总不能收了钱啥也不干,只给家属俩字:“等着”。“假装忙碌”也具有战略意义,它是一种积极的心理暗示,至少能激励家属,不要放弃抗争,不要丢掉希望。这时候,把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穿插在两个月侦查期间,就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显然很少有律师给ch区检察院找羁押必要性审查这样的“麻烦”。当我问案管我准备提交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我的委托手续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