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你问我答 > 正文内容

你问我答|保健品销售公司被连窝端,老板犹豫是否投案自首

刘臣律师8个月前 (03-05)你问我答38736

读者来信:

我经营了一家保健品销售公司。具体的经营模式是,我们公司从上游厂商拿货,拿货价大约十几元一瓶,然后我们通过电话机器人进行推广销售,销售话术是宣称产品能改善男性性功能,对阳痿、早泄有比较好的改善效果。如果客户表现出一定的购买意愿,我们的人工客服会进行跟进,人工客服没有具体的话术,也不进行产品二次推介,只是向客户核实一下收货地址,确认购买意愿。人工确认后,公司会安排发货,完成交易。产品售价在四五十元一瓶左右,通过快递公司代收,货到付款。

我们当初从上游厂家拿货时,厂家给出的产品配料表中有人参、杜仲雄花等保健成分,但具体成分如何,我并不十分清楚。

公司经营地在广东省,据说因河南某地打掉了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团伙,牵连出了我们公司,目前我们公司除我之外的经理、员工都已经被当地警方以诈骗罪抓获。我可能也已经上了网逃,目前打算自首,想大概咨询一下案件可能的走向,并初步了解一下可能的辩护方向。

站长回信:

一、关于自首

首先必须强调,律师与网逃人员在确保合规并做好留痕工作的基础之上接触没有问题。网逃人员也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就拿一个自首来说,里边就有很多讲究,一个操作不当,就有可能丢掉自首情节。

具体到你的情况,由于你很可能已经被列为网逃人员,不建议你自行前往案发地自首,因为很可能会被半途拦下,一旦被半途拦下,你就将极有可能被视作抓获归案,进而丧失自首情节。虽然刑法中有规定,“在自首途中被抓获”同样以自首论,但在证明难度上非常高。你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开启通话录音,明确表达自首意愿,随后可以按照警察指示,在住地等待警察上门或到就近派出所自首。接受你自首的公安机关会给你制作一份简单的讯问笔录,你要在这份笔录中再次明确自己因何事于何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这样才能彻底固定下自己自首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产品成分

所有的保健品类犯罪,路数基本都一样,产品中不含任何药物剂量保健成分,只是纯粹的压片糖果。之所以这样做,也是有原因的,为了扩大销路,公司不得不夸大编造自己的产品有某种特殊的功效,有的能降血压降血糖,有的能溶血栓,有的能治阳痿早泄……

这样宣传的结果是,公司的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真正的病人,吃了“药”却没效果,本是常有的事,这些病便是医院也难以根治,即便客户闹了过来,大不了把钱退了,也就了却了一桩纠纷。但如果胡乱添加成分,把病人的病吃严重了,甚至吃死了,那可就摊上大事儿了。我之前代理的一个案子,老板从源头厂家定制“药片”,为了提高口感,厂家一开始加了一些果糖,老板得知后立即与厂家交涉,要求连果糖也不能添加,因为很多买他们产品的人是糖尿病患者,你可以不降糖不治病,但不能反过来去升糖毁坏别人健康,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因此,根据我的办案经验,你们的产品成分,应该也只是纯粹的压片糖果,而不含所谓的保健成分。当然,最终成分要以司法机关进行的专业鉴定为准,我在此只是根据既往经验做一个简单的初步判断。

当然,如果最终鉴定出产品确实含有保健品成分,可能会有利于案件辩护,但作用并不十分明显。人参、杜仲雄花是否具备改善男性性功能的保健功效?药理基础在哪里?如何形成司法程序中的事实证据?是不是有了这两位成分,就一定能够洗脱诈骗罪名,相信你也有自己的判断,显然并非这么简单。

三、关于案件定性

离开剂量谈毒性,就是耍流氓。同样,离开情节谈刑法,也是耍流氓。康师傅牛肉面包装袋上还印着浓郁多汁的大块牛肉,但实际上你吃一年方便面,也不一定能吃够二两肉。你说这是不是骗?从生活意义上来说,也可以说是骗,但若说把康师傅抓进监狱判刑,就很离谱。

从重到轻,保健品类案件可能涉及以下几个罪名,对于老板这个层级最重的当然是诈骗,沾上就是无期徒刑,诈骗的量刑高,弹性小,超过50万就是十年以上,保健品类犯罪,金额动辄几千万上亿,没有任何弹性空间;其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老板来说,这个罪的量刑其实也不低,最高也能判十五年或无期,但这个罪名相对来说弹性更大一些,公司员工们在这个罪名下可以获得相较诈骗更大幅度的减判,有利于全案量刑均衡,而且这个罪可以按销售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二倍范围判处罚金,能充盈国库;最轻的当属虚假广告罪,最高才判两年。

如何选择适用罪名的过程,就是如何“结合剂量谈毒性”的过程。比我经办的一个案件,公司把产品包装成宫廷秘药,祖传妙方,包治百病,几块十几块成本的压片糖果,靠着线下推介,聘请各类江湖人等冒充专家、教授、某某御医多少代传人,愣是卖出几千块钱一瓶的高价,牟利达上百倍之巨。像这种“骗”法,不定个诈骗就属实有些说不过去了。

好在你生意做得还比较“保守”,一不说自己产品能治病,只说能改善身体机能;二不说自己产品历史悠久出身显赫,三不请人装神弄鬼线下推介,四不赚取高额利差,进价十块转手卖四五十,主打一个进退有度。虽然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但“商业欺诈”的色彩更浓,尚没有达到非定诈骗不可的严重程度,因此可以考虑往虚假广告罪的方向进行辩护,但具体的辩护方案如何确定,最终仍要以审阅证据卷宗后才能确定,在此仅能提供一些初步的想法和建议。

四、关于案件管辖

由于某些不可说的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的兴趣陡增。你没有明确叙述你们从何渠道获取客户的联系方式,进而开展电话营销。因此我无法具体判断河南当地对你的案件有没有明确的管辖权。

笼统的说,如果你们公司不同时牵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河南当地又没有明确被害人报案的情况下,河南当地对你们的案件不应具备管辖权。

为什么我要把这个问题着重拿出来谈,因为很多案件中罪与非罪的标准,本质上是一个价值判断,带有强烈的地域色彩。可能在你所在的广东省,这种事儿根本就不会有人上纲上线,但在内地经济不发达地区,保守的价值观与趋利性司法相结合,会使有司产生强烈的入罪冲动。

试图通过单个案件改变整个司法体系的价值观是不现实的,如果能从程序上把整个案件管辖打掉,则整个案件极有可能以一种代价更小的方式消弭于无形。

版权声明:本文由刑辩人在路上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法律咨询或案件委托,请将相关案件材料及您的诉求发送至邮箱:liuchen8916@foxmail.com

本文链接:https://xingbianren.cn/post/181.html

评论列表

优惠券平台
7个月前 (03-07)

原来经营销售保健品会有这么大的风险,可能会涉及到诈骗罪,厉害,涨知识了!!!

李白拿酒来 回复:
现在已经进入轻罪化时代,很多离谱案子,一不留神就掉坑
7个月前 (03-07)
向阳而生
8个月前 (03-06)

专业!

李白拿酒来 回复:
谢谢夸奖
8个月前 (03-06)
林羽凡
8个月前 (03-05)

原来是律师,幸会。

李白拿酒来 回复:
幸会
8个月前 (03-05)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