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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要跟公司劳动仲裁,却发现自己名下有与东家同业公司

刘臣律师2周前 (09-02)你问我答3090
  • 读者来信:

您好,刘律师,关注您的博客许久,看到您的从业方向是刑辩,我这个劳动仲裁应该算是诉讼,也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解答,以下是正文与问题。

本人为当事人。自去年年初入职位于某软件开发公司。正常上班,加入公司后工资与五险一金除第一个月按时足额支付,其余月份均未按时足额,只发一小部分,甚至有些月份工资干脆未发。考虑到找工作市场的情况,于是并未提出辞职,还是希望公司能够发出工资。但奈何公司从今年上半年直到现在,一直以“投资款未到帐 没有钱发工资” 为由欠发所有员工工资。刚开始,和老板以离职为要挟还能偶尔给本人发一小部分工资。拖至今年年中因本人不想继续忍受拖欠工资,向公司提请离职,并办理正常离职,签署离职证明与欠薪声明。欠薪声明上写公司经营不善,欠发工资总数额,计划偿还时间,以及每月支付金额,以及统一补缴五险一金等内容。总计数额不小,有十余万。

离职后本人已申请劳动仲裁调解,监察大队上门未果,公司拖延时间。监察大队告知可提交仲裁或等待发放工资。现本人计划提出仲裁。

但有个事情是,本人名下有一家信息科技公司,注册时间早于这家公司的入职时间。公司营业范围或许与仲裁的公司有部分重合,本人是法人,本人名下的公司目前的所有活动为:1.备案2个域名,2.申请2个商标被驳回,3.在仲裁公司上班期间,每月在本人名下进行个税零申报,申报条目为工资薪金,除了这几个活动以外无其他。本人在仲裁公司入职时并未对名下有公司事情进行告知。与要仲裁的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看到比较核心的冲突内容,是这几项: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章节:

27.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非竞争” 章节:

1.在职期间,乙方应当仅为甲方工作,不得受雇于任何第三方。

2.乙方在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同行或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向甲方同行或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不得聘用(或试图聘用)甲方任何员工为自己或与乙方有关联关系的实体工作,不得唆使甲方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其他公司或个人聘用。

现在想要向您咨询几个问题:

1.如果我提交仲裁,需要提交本人的个税缴纳记录作为证据,这样子对方就会知道我名下有一家公司,是否会以上述“非竞争” 与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章节 来作为理由,说我违反了非竞争,以及甲方的劳动规章制度,从而不给或减少我的欠发工资金额?除了备案域名,申请商标,按月本人个税零申报外无其他业务活动。

2.我是否可以在提交劳动仲裁时,不提交个税缴纳记录作为证据,并且后续即使仲裁开庭也拒绝提供个税缴纳记录作为证据,(我觉得这条有点不太现实,或者可以申请证据隐私保护,只能让法官看?

3.本人名下有公司这个事情,以及在个税上申报的零申报记录,是否会在仲裁时,作为劣势,作为法官或对方公司作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证据,从而拒绝支付本人欠发工资或酌情扣发。在本人看来,本人名下的公司本来也没有生产经营的记录,只是单纯买两个域名,申请了两个商标,给本人申报了零申报的个税记录。就算公司声称违反了纪律以及非竞争条款,也要看对合同履行是否造成影响以及影响范围吧?

4.这种情况算是并未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况吗?

5.非竞争部分,属于是竞业协议吗?合同中并未明确写明如果违反的赔偿数额。

6.我会被要求赔付公司名誉损失,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损失吗?我并未对其任何商业秘密进行泄露,或对其名誉有负面影响。

希望能获得刘律师的答复,谢谢您刘律师!

以上。

  • 站长回信:

读者好,来信阅,感谢信任,简要答复如下:

1.关于是否需要提交个税缴纳记录作为证据。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劳动仲裁案件,提起立案的证据标准非常低,只需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即可。具体到你的案件,你只需要提交劳动合同,并列明仲裁诉求及相关事实理由,足以立案即可。在更多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劳动者手头可能连个书面劳动合同都没有,拿着工牌、名片等边缘证据,实务中也足以立案。

2.关于你是否有权拒绝提交个税缴纳记录。这里可能牵涉到很多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劳动仲裁案件举证责任划分的误解。首先,对于民事诉讼,法院(或仲裁委)原则上秉承消极中立态度,并不积极查明事实,只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证据进行中立裁判。且不说不会法院不会强迫你上交个税缴纳记录,就是你一张纸的证据都不交,法院都不会向你主动释明,更谈不上强迫。此外,劳动仲裁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划分,总体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这是由于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基本所有的有效证据都保存在资方手中,劳动者一般难以获取。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主张存在某项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该证据由资方保管,典型如证明存在加班的证据,但资方拒绝向法庭提供的,法庭将直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你根本不必担心任何人强迫你上交任何证据。哪怕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你的个税申报问题,从单纯诉讼规则角度考虑,你也完全可以置之不理,法院也无权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3.关于你名下有公司,是否会对诉讼造成负面影响。这个问题应当从应然与实然两个角度考虑。从应然角度解读,确实会对你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抗辩理由也基本如你所述,你虽然挂名了公司,但该公司实际上并未经营,从实质审查角度讲,不属于从事第二职业。从实然角度解读,公司可能都未必了解你名下另有公司,且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程度重叠这件事。从诉讼应对角度,建议你提前准备好你名下公司并无实际经营的相关证据,视庭审进展情况,灵活决定是否出示。

从我本人的预判来看,公司即便知情,也未必会拿这件事说事儿。因为该条款已经对你们双方的纠纷没有实质上的利益影响。

如果公司在想法设法裁人,可能会拿这一条无责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现在的局面是,你已经自愿主动离职,且只主张了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公司再拿该条款说事,没有太大意义。

4.关于4、5,基本与3是同一个问题。首先,这不属于“竞业限制”条款。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在公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基础之上,限制从事原单位同领域工作。你们之间的条款,只是一个单纯的“忠诚义务”条款,并不会对你离职后的去向产生任何影响。即便公司掌握了你名下另有公司的情况,也因未约定赔偿金额,且丧失诉讼价值,而不必投放过多关注。详见前一段解答。

5.关于是否会被公司要求名誉损失,商业秘密赔偿。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结合你的描述,我不认为你损害了公司名誉,侵害了公司商业秘密。但从诉讼策略角度考虑,由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极低,不排除公司以提起高额反诉的方式,对你形成心理压制,以逼迫你作出某些让步。现在谈这些为时尚早。不要为尚未发生的事件过分焦虑。车到山前必有路,船到桥头自然直。

以上。祝诉讼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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