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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今后真的不对律师公开了吗?

刘臣律师5个月前 (12-12)时评杂文71889

昨天律师圈突然刷屏了一个大新闻,听起来很惊悚,裁判文书网要正式寿终就寝了,取而代之的是最高法院将建立一个内部裁判文书库。连最高法办公厅的红头文件都流传出来了,明明白白写着,裁判文书库拟于2024年1月份上线运营,介时,全国法院干警可以在四级法院专网检索裁判文书。

先说说裁判文书网是个什么东西。大约在2013年,最高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建立了裁判文书网,要求将裁判文书进行适当的脱敏化处理后上网公开。

此举堪称不仅中国,乃至世界司法史上的一桩壮举。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自裁判文书网建立,像是在每名法官头上都竖起了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裁判文书网的建立,相当于赋予了公民一定程度上的“监督权”——同样的案子,为什么别家法院这样判,你家法院却给我这样判?

所以,从维护司法公正这样的宏大叙事角度看,裁判文书上网绝对堪称功德无量。

很多人喜欢沉迷于宏大叙事,却缺少从微观视角看世界的同理心。从微观视角来看,裁判文书网也确实会对一些涉案当事人带来持续不断的次生伤害。

好几年前,我在网上做裁判规则案例检索,写成的文章中原文引用了一份刑事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这篇文章发表后又过了一两年,我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此人来势汹汹,劈头盖脸对着我便是一顿输出。我听了好久才终于听明白,他就是我引用的那份判决书里的主人公。

这个人之所以情绪如此激动,在于他认为自己的案子是个冤案,他是被别人构陷,他刚从监狱服完刑,目前正在多方奔走申诉翻案。我引用他判决书的行为,被他视为一种严重的二次伤害,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伤害了他的感情,故而辗转找到我的联系方式,要求我必须删除这篇文章。

最初我还颇有些理直气壮,断然拒绝了他的要求。在我看来,我引用裁判文书没有任何违规之处,裁判文书上网之前,就已经进行了脱敏处理。最高法当时的文件明确规定,上传裁判文书时,一要隐去所有人的具体身份证号信息,二要区分诉讼身份,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不需隐名处理,对于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参与人,需要隐名处理。既然最高法都这么规定了,并且上传到裁判文书网了,我原样引用,又怎么会侵权?

由于他在电话中情绪非常激动,我也没惯着他,直接撂给他一句:“你要是觉得我侵权,就去法院起诉吧。”之后便挂掉了电话。

这人倒是没上法院起诉,而是直接到郑州找上律师事务所门来。

我还在尴尬纠结该如何与他交涉,他先开口了:“上次电话是我态度不太好,我以为你是跟陷害我那伙人一起的,所以说话有些冲,请见谅。”

我打量着这个不速之客,五十多岁年纪,两鬓斑白,半张脸躲在阴影里,布满皱纹,佝偻着身子。我不清楚他的案子到底是不是冤案,后来,我也跟他一直保持着沟通,尝试问过他具体案情,甚至委婉地表示可以向他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但似乎我将他“挂网”的行为导致我再也不可能取得他的完全信任,他从来没有给过我正面的回应。

坦白说,我几乎在见到他的第一眼,就已经作出了决定——删除那篇引用了他判决书文章的决定。

一个抽象的符号不会引发我太大的共情,甚至会让我觉得他有些无理取闹。但当一个活生生的人,一个已经被命运压弯了腰,而挂网的裁判文书正在扮演持续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的人,坐在你面前时,请相信我,这是完全不一样的体验。

自打这件事后,我就对裁判文书公开有了另一番思考。这份思考游离于宏大叙事之外,但却更贴近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人。我们不能只关心作为概念的,抽象的人,而对具象的,有血有肉的人视而不见。

我还特地研究了一下,如果想要求某份裁判文书撤网,该走什么样的流程。这根无心插下的柳枝,后来还真蔚然成林,代理的一个大学生酒驾过失致人重案,大学生服完刑后,顺利按照我的指导,协调联系法院从网上撤下了判决书。

他愿意赎罪,但他不必一辈子在脖子上挂上“罪人”的破牌子赎罪。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不可能只有好处,而无半点弊端。如果硬要挑裁判文书公开的毛病,还能挑出许多,不过这并非我写这篇的本意。

我当然支持司法文书公开,但支持司法文书公开,不等同于认可现在的公开模式已经完美到无懈可击。事实正相反,作为一项已经运行了十年的举措,他的弊端正在逐渐显现,且呈放大之势。

作为律师,我很能理解同行们,尤其是搞刑事业务的同行们,为什么对法院建立内部裁判文书库如此介怀。与公检法打擂台,律师手里的牌本就没多少,总不能桩桩件件都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们发善心吧?总得有些博弈反制筹码,才能稍稍对公权力有所制约。

裁判文书网,就不经意间扮演了“监督者”的角色,成为律师们制约公权力的利器。

如今,这唯一用着顺手且又绝不会违法违规的“武器”也要被收走了,心中怎能不愤懑万分?

但是,同行们的愤怒,极有可能是被“刻意引导”的。这种愤怒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之上,即,从此,所有的裁判文书将成为法院系统的禁脔,律师们将再得窥一见。

这个假设成立吗?我认为很有问题。

流传的那份最高法文件中,虽然说了要建立内部数据库,也说了法院干警从2024年1月起可以在专网查询,但是却没有任何一句话足使我解读出“能且只能法院专网查询”的意思。

“能通过内网查询”与“只能通过内网查询”,虽只差了一个字,但含义却天壤之别。

用常识就可以判断,如果只能用法院专网查询,那以后公安局要查判例怎么办?好吧,你说公安局只管侦查,查判例干什么,那我再问你,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是要上庭参加庭审的,他们要查判例怎么办?

很显然,这个裁判文书库不可能专供法院一家使用。不过因为法院手握裁判文书资源,这个数据库只能由法院牵头来搞。饭要一口一口吃,路要一步一步走,至于数据收集上来之后,如何开放数据端口,给何人开放数据端口,则是另一个问题。

我个人的判断是,裁判文书公开的大门已经敞开十年之久,不可能一夜之间大倒退至彻底关门。但今后的裁判文书公开,将不再是原先那种粗放的无门槛公开,而会成为在特定圈子内的精准公开。

比如律师到检察院去调阅电子卷宗,需要凭自己的执业证号登录,刷脸,调取的卷宗还要打上律师的信息水印——意味着律师要对这份材料负责,如果出现失泄密等使用不当情形,要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文书对律师的公开,今后极有可能也将参考这种模式。可以在律师平台上实名查阅,也可以下载复制,但是这些文书将不再是“匿名”,而是专属于查询人本人。查询人负有正确使用相关文书的义务。

这会是一个很好的个人隐私与公众利益的平衡点。断崖式的倒退不会发生,无序化的公开也不可能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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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卫博生
卫博生
4个月前 (02-02)

之前“没有规则”,所有看看合订本,经常能起到监督的作用。担心以后制定的“新的规则”会让那些起到监督规则的判例,没有机会公之于众,因为它:不符合新的规则。
制定规则的人,就是我们希望监督的人,这个状况不改变,我们没有安全感。

李白拿酒来 回复:
时代变了
4个月前 (02-02)
qq
qq
5个月前 (12-13)

坐等打脸

匿名用户
匿名用户
5个月前 (12-12)

后面是否会转换成付费查看?付费代查?都是生意了。

李白拿酒来 回复:
这个倒不至于
5个月前 (12-12)
欧阳桂花
5个月前 (12-12)

勘误:“裁判文书库拟于2014年1月份上线运营”可能需要修改为“裁判文书库拟于2024年1月份上线运营”
裁判文书网确实是非常伟大的存在(即便访问没那么流畅),我认为适当限制文书的下载和传播是可以接受的,但不应该限制查阅文书。毕竟这种“知识”不应该有“中间商”,更不该让少数人“垄断”。

李白拿酒来 回复:
谢谢指正。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平衡,是世界性难题,需要持续探索,与时俱进。
5个月前 (12-12)
obaby
5个月前 (12-12)

我其实担心的是,一旦某项服务缩紧,意味着另外一些东西将会出现。
缩紧不过是为了给要出现的东西空出地方来,新来的东西,不见得是好的,也不见得是坏的。
但是,这个东西是坏东西的概率会更大。

李白拿酒来 回复:
有道理,如何平衡,是个问题。
5个月前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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