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辩实务 > 正文内容

如果不能保证要来证据,那就还不如干脆不要

刘臣律师1周前 (01-23)刑辩实务6710

张院长给我打电话,询问是否还做张局长工作,如果能认罪,量刑方面,她可以再去做工作。

作为一名刑辩老油条,我一下子就听出了张院长的弦外之音。

临近年底,案件马上要下判,最后再给一个认罪认罚的机会。如果愿意认,量刑就还能再往下弄。如果不认,法院也就按不认下判了。

我问我们申请移送全案证据,到现在没见移,怎么处理?张院长讲话有水平,话里话外另有玄机,说什么,已经多次通知移送,但如果就是不移,法院也只能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她说这话,其实是引用了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我在庭上,主打的是重构事实。纪委做的证据实在是天衣无缝,就着卷宗打无罪,门儿都没有。张局长也很争气,靠着两本十五年前的工作日志,愣是把水成功搅浑。

事实已经很明显,纪委方面极有可能故意隐藏了关键的无罪证据。

张院长不否认客观事实可能与目前的法律事实不一致,但她并不打算,也无力解决这个问题。

严格来说,这也不能怪她,而是最高法在出台刑诉法解释时,就自我阉割自我限权,放弃了对客观事实的“求索权”。

司法解释一方面规定,法院通知公诉机关移送未随案移送的相关证据的,公诉机关应当移送。但对于公诉机关不配合移送怎么办,没有作出任何惩罚性规定。

刑诉法中的惩罚性规定,不一定非得是直接对责任人追责的直接责任,也可以体现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间接责任。

前俩月听省检一个退休高级检察官的讲座,他也提到这个证据审查中至关重要,却又往往被忽视的问题——证据完整性的问题。

对证据进行任何体系分析的前提,是证据全案移送。很简单的道理,如果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使坏,把那些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都藏起来,压根不往卷宗里放。相当于在法院对证据进行认证之前,率先对证据进行了一轮筛选。那法院还能作出正确的司法判断吗?还能得出正确的司法结论吗?

更极端的情况,完全不顾事实,做出一套完美证据,再送到法院。现在很多纪委不就是这么干的吗?

检察官对刑事诉讼的研究很透彻,而且因为已经退休的缘故,也比较敢讲。我也算听了很多人讲证据,他是第一个将问题深入到证据体系完整性这个固疾的人。事实上,证据完整性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首先解决,任何头头是道的证据分析都很荒诞可笑。他直言不讳的批评了最高法这条司法解释,并认为,当明知有无罪证据但未随案移送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该未移送证据所可能构建的事实判决。

从实践角度讲,我不认为检察官这个建议有操作可行性。如何在没有见到证据的情形下,确证某份证据存在?又如何在证据根本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分析出该证据可能构建出何种事实?如若果真照此施行,幽灵抗辩将大行其道,都说有无罪证据没有随案移送就完事儿了。

但检察官这个司法理念却值得称道。实务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藏匿无罪证据,已经几乎成为心照不宣的秘密。除非你能抓住他们的把柄,将他们逼到墙角,否则他们绝不会承认。

当年经办的某诈骗子,之所以能翻案,就是因为抓到了公安藏匿证据的把柄。公安藏匿了整整数十本的账簿,这些账簿能够清楚证明,所谓被害人,以股东身份接手经营砖厂大半年之久,砖厂账簿上,密密麻麻全是被害人的签字。整个转让交易早已经完成,被害人根本不存在任何错误认识,也没有遭遇财产损失。

公安自然清楚,这样的证据放进卷宗,诈骗一整个定不上,干脆全部藏匿。但百密一疏,账簿虽然藏了起来,但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却忘了从卷宗里抽出来。清单上明确记录,扣押了账簿合计两千余页。

我们揪住这份扣押清单不松口,坚决要求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账簿。最终也正是靠着这些账簿,才实现了惊天逆转,完成翻案。

倘若没有这些证据,案子能不能翻,法院敢不敢翻,我想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执掌公器之人,脱下制服,也与你我无二异,不能苛求他们“舍身取义”。更何况,在司法程序中,所谓的“义”也需要证据支撑。否则如何来判断,这个“义”究竟是真实存在的,还是虚无缥缈的,甚至压根是被告人为求脱罪而杜撰的?

所以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实在调不来这些证据,根据在卷现有证据依法裁判,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只能说是现实重压之下相对不坏的选择。

之前读过一本日本刑辩同行写的办案手记。我惊讶的发现,日本的司法制度,对是否全案移送证据这个问题,包容度比我国还要大得多。我国至少还像模像样的规定了证据必须全案移送,日本却连这样的规定都没有,他们的律师也只能像我在在前面所说的诈骗案中那样,凭借现有卷宗中的蛛丝马迹,猜测侦查机关是否藏匿了关键证据,并根据自己的推测,向侦查机关申请开示证据。

由此观之,古往今来,无论西东,人性大抵都是相通的。没有哪个侦查机关心甘情愿的主动交出无罪证据。

任何制度在现实运转过程中,都不会完全按照预设的理想状态运行,而是会在各方博弈下,在另一番相对稳定却又不至于过份偏离制度设计的状态下运转。

韩寒年轻时在电视上说了句大实话,流传至今:既然明知道早晚要被学校开除,为什么不及早退学?这样将来说出去,面子上还好看一些。

日本的司法制度,之所以退回到不再强制要求全案移送证据,可能就是司法参与各方现实博弈下的最终结果。

证明学讲究一个“证有不证无”,想证明某项证据被恶意藏匿,唯一的实锤是掏出这份证据。如果确实存在这样一份被藏匿的证据,那么藏匿它的人,一定不会拿出来,证明不能。如果压根不存在这样一份证据,那同样因为拿不出证据,而证明不能。

中国的刑诉法解释,为什么会给人一种别别扭扭的感觉,我认为,是因为他过于理想主义。

我国的整个司法体制,都对客观事实有某种过于执着的追求,理想主义色彩浓厚。

有理想是好事,但是理想也要接地气。过于激进的理想主义,有时候反而会导向罪恶。比如上世纪,侦查技术还不足以支撑“命案必破”理想时,为了提高破案率,公安机关大肆刑讯逼供,制造了很多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

最不坏的情况下,这种理想主义也会损害司法权威。

比如关于证据完整性的相关规定,既然规定了要全案移送,就要想方设法保证执行,但这事实上已经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根本无法确定到底有没有藏匿证据。同时,既然秉持了对证据完整性不妥协的立场,就应该在裁判理念上同样强硬,诚如检察官所说,不移送就判无罪,但这更加不现实。

一条根本没有任何操作可行性的法律规定,只会持续不断损害司法权威,如果不能拿出强硬手段保证拿到证据,还不如干脆废止。

版权声明:本文由刑辩人在路上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法律咨询或案件委托,请将相关案件材料及您的诉求发送至邮箱:liuchen8916@foxmail.com

本文链接:https://xingbianren.cn/post/294.html

返回列表

上一篇:规避“官方意志”,方能实现有效辩护

没有最新的文章了...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