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检察院尽快依法向辩护人提供卷宗材料,保障辩护人阅卷权的反映信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路人甲委托,指派刘臣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经辩护人与贵院检察院案管中心沟通确认,路人甲案,已于2025年2月5日侦查终结,并由阳城县公安局移送贵院审查起诉。
辩护人就如何阅卷问题进一步询问案管中心时,案管中心答复辩护人称,可以在12309检察网律师平台绑定案件后申请远程阅卷,也可以到现场阅卷。
辩护人随即于2025年2月5日下午,在12309检察网律师平台上传了包括委托书、公函、近亲属关系证明等能够证明辩护人身份的材料,申请绑定案件,并进行远程阅卷。
2025年2月6日全天,辩护人多次致电贵院案管中心,询问案件绑定进度。案管中心均以网络波动,暂无法处理为由答复辩护人。辩护人随即又提出,既然网上阅卷暂时有困难,那可否线下阅卷,刻录光盘?案管中心又答复,公安的电子卷宗还没有完全传过来,线下也阅不了。
2025年2月7日上午,辩护人再次致电贵院案管中心,询问电子卷宗是否已经全部传送完毕,并请求先复制已经传送过来的部分。案管中心又恢复辩护人,称只能等全部传过来才能提供阅卷,不能部分提供。
辩护人充分理解因网络波动原因所导致的电子卷宗制作、传送延宕问题,但本案涉及人数广,案卷材料多,辩护人唯有尽快展开阅卷工作,才能全力配合好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才能全面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才能履行好律师法赋予辩护人的职责。
鉴于网络波动因素迟迟无法消除的现实局面,辩护人特向贵院申请,尽快协调时间,安排辩护人线下复制纸质卷宗,依法保障辩护人阅卷权利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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