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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吴检察官回避于光案办理并重新进行量刑协商的申请书

刘臣律师12个月前 (08-07)刑辩实务46750

于光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由我于2022年8月4日向贵院案管中心递交委托手续及代理公函,委托手续载明律师受托期间为“即日起至一审终结之日”。当日,我一并提交了认为于光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公安立案罪名),至多构成介绍卖淫罪,并建议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8月8日,我与承办检察官吴X电话沟通法律意见,吴X在电话中确认已经收到案管中心转来的委托手续、代理公函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2022年8月10日,贵院未采纳律师法律意见,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于光。

2022年10月10日下午,我到第三看守所会见于光时,从于光处了解到,案件尚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也尚未提审。2022年10月12日上午,律师从案管中心了解到,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当日下午,律师到贵院案管中心查阅、复制了本案卷宗材料。2022年10月12日下午五时许,律师接到承办检察官电话,告知于光已经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吴X检察官在电话中还要求辩护人配合检察院重新签订具结书。

辩护人认为,贵院吴X检察官在明知于光已经自行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仍然故意绕开两名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搞所谓认罪认罚,程序严重违法,见证应属无效。且吴X检察官办案过于神速,让人不得不怀疑其能否恪守认真、严谨之办案标准,依法应当回避本案。

其一,吴X检察官明知于光已经自行聘请辩护人的基本事实。早在2022年8月4日,本案提请逮捕阶段,两名辩护人就已经通过正式渠道(案管中心)提交了受托期限至一审终结之日的委托书及律所公函。

其二,在嫌疑人已经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明确违法,所签具结书无效。早在2021年12月3日,最高检就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其三,吴X检察官要求辩护人配合其重新签订具结书,程序同样违法。认罪认罚程序中,律师的作用是见证嫌疑人本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但吴X检察官对于光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时,辩护人根本没有在场,又何谈见证呢?如果辩护人配合其补签所谓手续,那么辩护人就同样违法了。吴X检察官不仅自己主动违法,还要求辩护人陪同其一起违法,可谓匪夷所思。

其四,吴X检察官办案过于神速,让人不得不怀疑其能够否恪守认真、严谨之办案标准。本案至早于2022年10月10日下午才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第二天,吴X检察官竟然就已经给出了量刑建议并火速安排签订具结书。如此短的时间内,检察官有没有认真看过卷,有没有提审过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听取辩护人意见?其明显是借告知嫌疑人程序进展之际(刑诉法规定移送审查起诉3日内应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一并突袭认罪认罚,让人不得不怀疑是为降低工作量而故意为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吴X检察官不仅毫无程序意识,且不得不让人怀疑其有无认真、严谨办案之态度,已不适宜继续办理本案,特申请其回避本案,望贵院另行指派他人审查起诉该案,并依法重新进行量刑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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