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尽量少接或不接侦查阶段案件
这两年接的很多案子,阶段都很靠后。总体来说,越是阶段靠后才介入的案子,律师做起来反而越轻松。俗话说,久病成医,案件阶段靠后,家属也好,当事人本人也好,都从最开始的懵懂无措,病急乱投医,逐渐恢复理智。说破大天,律师也就是个乙方,别扯什么大律师,再大的律师也大不过客户。客户的诉求,永远决定了律师的工作方式。
我甚至在逐渐考虑,以后少接甚至不接侦查阶段的案件。中国目前的刑诉制度设计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完全鸡肋,说白了,就是个传递人道主义关怀的陪聊客。除非像西方那样,建立讯问律师在场制度,预审法官制度,给律师以制度化的表演舞台,否则无论侦查阶段收多少钱,都显得很刻意。
强行接下侦查阶段委托,还会使律师陷入严重的道德困境及法律风险。由于我国没有赋予嫌疑人沉默权,嫌疑人面对侦查机关的所有提问,都有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但这明显不符合基本的人性,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又怎么会住进看守所呢?在绝大多数嫌疑人和家属眼中,给他们出主意,如何应对讯问,或者再说得直白一点,如何录口供,应该是律师的份内事儿。在他们的认知里,钱都给你了,连帮想想口供咋做都不肯?那还请你干什么?
所谓的“指导口供”,究竟是个什么玩意儿,律师们应该都很清楚。令我惊讶的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我畏之如虎的事儿,大把律师敢干。前段时间,有个战友律师还咨询我,说自己接了个强奸案,俩人本就是暧昧关系,奸情被女方家人撞破,女方不得已报了强奸,男方被抓后,女方还格外关心男方情况,男方还在看守所里给女方写信,由我这个战友律师捎出,信上写,希望女方能改口供。男方提出这样的要求我不惊讶,令我惊讶的是,战友律师真的答应并且代为转交了,更令我惊讶的是,这还不算完,他还依照男方意思,拟了一份“谅解书”,找女方签字后又交到了公安局。
战友律师违规传递信件,这是第一忌;信件内容又涉及串供,这是第二忌;怕女方自己写供词或直接去公安改口供抓不住要点,亲自下场编供词,这是第三忌。
也就是他在南方大城市执业,公安局案子多,懒得搭理他,这要是在内地随便哪个小县城,他要是不住进去,我可以改跟他姓。
战友律师咨询我时,着急忙慌的,看样是事后反过劲来,开始后怕了。然而没过几天,案子没批捕,公安也没来找他麻烦,他又开始得瑟起来,大肆吹嘘无罪辩护成功云云。
当然了,奸出妇人口,强奸案至少一半以上都是冤案或准冤案,或许,战友律师那个案件恰好是一个冤案。但律师平冤也要讲基本法,务必要在规范框架内操作,救人的前提是先救己,如果自己都撂进去了,又谈何平冤呢?
这样的无罪,不知道有什么好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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