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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难,难于上青天

李白拿酒来9个月前 (08-20)故事会57750

两年前,刑事合规概念刚刚兴起,行业内趋之若鹜之时,我就断言,所谓刑事合规蓝海,根本就是个伪命题,甚至可能是个陷阱,大家还是敬而远之为妙。

两年时间过去了,不仅仅律师没分着蛋糕,就连检察院法院自己也不愿意去接这个烫手山芋。刑事合规这个概念或许还会继续存在下去,但不会焕发出任何生命力,如同僵尸。

当时,我还提出,除了刑事合规这个伪命题外,刑事控告和刑事申诉也各算半个伪命题。当时文章发出来后,还有很多同行催更,问我啥时候谈谈刑事控告和刑事申诉,他们感觉这俩业务都很正常啊,也都一直在办理,为什么也要说成伪业务呢?

做律师至今,我总共办了两起刑事控告,两个案子都办的心力交瘁,形容枯槁,最后结果也不甚理想。

一个是控告非法行医。

一个没有资质的中医养生馆,打着包治疑难杂症的旗号,给人针灸拔罐。可能是太想多骗点钱了,竟然给人一天拔罐针灸三次,导致人背部皮肤大面积生蛆溃烂,最终多器官衰竭死亡。

那时候我还是个实习律师,初生牛犊不不怕虎,心想这他妈的人都死了,还能不给立案?结果现实狠狠扇了我好几个巴掌,别说立案了,连个受案通知书都不给。

我带着家属呆在刑警队不走,惊动了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副局长说这是治安案件,给了我们一个派出所所长电话,让我们到派出所去。

到了派出所后,又是一番扯皮,不过这回扯皮的理由不再是不归他们管,而是说这种行政治安类案件,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他们,他们才能立案。

现在回想起来,当时实在是有些蠢。博弈就是这样,一定不能陷入对方的逻辑陷阱,一旦被对方牵着鼻子走,就会持续陷入被动。

我转头领着家属到了卫健委,提交了控告信。有一说一,卫健委比公安局认真负责多了,好歹派执法队员到养生馆现场去了一趟。可惜,早已人去楼空,得知出了人命的老板连夜提桶跑路。

卫健委接着又把球踢回了公安,理由听起来也挺冠冕堂皇,说他们没有技术手段找到责任人,只有交给公安,让公安先把人抓回来,才能继续往下查。

这种“球”公安一天不知道要接多少个,早就驾轻就熟了,一句“不立案怎么上网逃抓人?”,轻飘飘又把事情打发了。

接着是漫长的信访、控告之路,就不详细展开了。回想起来,这桩刑事控告案对我的启发,比代理十件刑事辩护还要大得多。法律之于我,终于从书本上的美好理论,照进现实中的一地鸡毛。

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不是讲清楚为什么要这样做,而是要找到一把枪,顶着他的脑门,并且告诉他,你必须这样做。

经过一轮又一轮的信访和控告,公安终于同意对尸体进行解剖,也就是所谓的尸检。

尸检结果写的一清二楚,拔罐针灸在其死亡原因中起促进作用。

拿到这份尸检报告,我和家属喜极而泣,以为这下终于能立上案了。然而现实又打了我一个大大的嘴巴子,还是一页纸都没有。

这个案子最终还是立上了。大约是一个晚夏初秋的日子,家属给我打电话,说了两个好消息,一个是她终于把闺女送出国留学了,二是这下她无牵无挂了,准备抱着煤气罐去公安局门口讨说法。

我没问她最后去没去,反正又过了一段时间,公安来电话通知说案子立上了。我接到电话时,只哦了,一声,无悲也无喜,只有麻木,还有些许苍凉。

光立个案都立了一年多,这案子当然也是抓不到人破案的,无非是要回来一个廉价的说法。

我不清楚外地,尤其是南方沿海地区的现状如何,反正在河南这块儿,我的遭遇是极普遍的状况。这还是出了人命的案子,尚且不行,更别说平日那些鸡毛蒜皮了。经常有人问,我觉得我被谁谁谁诈骗了,我都不用听完,都可以明确回复你,刑事肯定走不通,要么打民事碰碰运气,要么自己认栽。

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刑事控告是半个伪业务的第一个原因,老百姓根本立不上。至于那些有门道的人,他们根本也不需要通过律师协助立案。

平头老百姓的案子难立,大客户的案子同样难立。

今年年初的时候,所内同事合作过来一个刑事控告案件,我非常犹豫,反复强调说,在公安有没有过硬的关系资源,不说一定给咱立上,哪怕你不立呢,至少得给咱个书面回执,否则很难交差啊。

同事说,没问题,客户是央企,又是民生能源领域,政商关系方面,客户完全有能力协调。

结果现实又给了我一个大嘴巴子。我们当初只考虑到,我们这边是央企,却忽略了,对方也他妈是央企。而且是地方政府更看重的央企,银行。

一开始,案件进展还算顺利,公安局收到报案材料后,初步研判构成案件,虽然没有当场,但终归是在三天后,给我们出具了受案回执。

就在我们以为立案万无一失之际,幺蛾子事一桩接一桩发生了。本来有条不紊推进的案件,突然间如石沉大海,经多方打听,才知道这案件被市局法制卡了下来,市局虽然也认为构成案件,但却改换了罪名。这罪名一改,里边的道道可就大了,本来应由银行方面承担的几千万损失,一下子要全部转嫁到我们客户头上。

客户急了,毕竟是大型能源央企,确实有一定的资源活动能力,协调了分管政法的市主要领导,终于争取到了跟市局法制主要领导当年沟通汇报的机会。沟通中,我感觉到,市局内部意见也不统一。在场的几人自己都在打架。

没证据的话我不好乱讲,不能不负责任的说,有不同看法就一定是有案外力量干预,但在立案阶段,上级公安就着急忙慌推翻下级公安已经初步作出的结论,而且是在自身内部认识尚不统一的情况下仓促作出,这种情况确实非常罕见。

于是案件又僵持了下来。

根据刑诉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程相关规定,受理刑事案件后,有最长一个月的初查期,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案件,初查期可以延长到两个月。

两个月的初查期限到了,公安那边却还悄无声息。万幸的是,我们手里有一份受案通知书。我们拿着这份受案回执,开启了逐级控告,在各级控告及客户动用组织力量公函施压的双重压力下,这个案子才最终立上案。

如果没有这份书面回执,案件很可能又要陷入漫长的博弈,所以各位读者如果真的不得不跟公安局打交道,进行刑事控告的话,务必要穷尽一切办法,从公安手里要到书面的受案通知书。

立上案后,灵异事件却只多不少。刑事拘留30天后要报捕到检察院,我们作为控告人,第一时间到检察院去汇报案情,沟通意见。沟通过程中,承办人亲口表态,她个人初步认同我们的控告罪名,但由于该案过于重大,最终肯定要上检委会,甚至不排除向省市两级检察院请示汇报。

为了这个事儿,从来不找关系的我,还动用了我的私人战友关系。一个在省检给领导当秘书,一个在省检政策研究室。绝不是说要他们帮忙就案件打招呼支天线,而是说案件一旦请示过来,及时知会我一声,我好去跟承办人通过正式渠道沟通汇报。一周的时间滴答滴答很快过去,没等来汇报到省检的消息,等来了对涉案嫌疑人不批捕的消息。一打听,根本就没报到省里,在市里就给定调了。

这就是我要说到的第二个原因,刑事控告其实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业务,客户的根本目的,一定不是刑事控告本身,而是想通过刑事控告,达到更核心的目标,解决更深层次的问题。

按常理来说,只要刑事控告立上案了,律师的活儿也就干完了,哪里还用管检察院批捕不批捕呢?这就关系到客户要的究竟是什么,在这个案件中,客户其实根本不关心嫌疑人抓还是放,他们关心的是,案件迅速定调结案,把几千万的经济损失责任捋明白。这样才能不影响企业信贷融资,才能不影响领导政治前途。

检察院不批捕合法吗?完全合法。

但是检察院不批捕客户满意吗?当然不满意。因为如果检察院批捕,则因受刑诉法侦查羁押期限的限制,案件一般在半年内能够一审终结。而不批捕的情况下,光一个侦查期限,就能延宕至一整年,案件很可能两三年都没个说法。

而现实情况是,客户的现金流根本撑不了那么久。迟来的正义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三年后的正义已经没有意义了。

做第一起刑事控告案过程中,我还有很多青涩、不成熟的地方,虽然扪心自问,哪怕一开始就上雷霆手段,也改变不了最终的结果,但复盘起来,心里多少有些歉疚遗憾。但做第二起刑事控告时,手段不可谓不老辣,文斗也好武斗也罢,白道也好灰道也罢,本着能抓老鼠就是好猫的原则,我和客户都穷尽了。但结局依旧如此,而且你老辣,对方更老辣,现在案件僵持在这里,你还只能哑巴吃黄连,毕竟还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天皇老子来了,人家也不违法,实在令人心灰意冷。

一个很可悲的现实是,刑事案件的产生途径,已经几乎全部是“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的。即便一些重大案件,甚至命案,看着似乎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控告路径顺利成案,但究其本质,仍然是这类案件本就具备敏感体质,必然引起上层关注,下级在受案时便已揣摩“上意”上意,这才顺利立案而已。

当然,究竟什么是“上意”,这里面又有极多门道。因“矫诏”而错误启动运行的刑事案件不在少数。不过,这不不构成对我结论的推翻,还是那句话,刑事控告,用得着来请你律师的,基本都是搞不成的,有门道“下矫诏”立案的,也用不着你律师。

这部分“矫诏”案件,成就了不少律师,贡献了绝大多数“无罪案件”,我也因此多次“受益”。不过这便又是另一个话题了,改天另起一篇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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