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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律师又当庭提出自首,法院不得不改判

刘臣律师7个月前 (10-06)刑辩实务6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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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码字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一口气写了六千字,完整叙述了一整个故事。现在有种洪荒之力被耗尽,需要休养生息的感觉,所以今天可能写不出太多字来了。

虽然故事讲得还有很多小瑕疵,一些细节也不得不被裁剪,但是看着自己的笔力一点点增强,一次又一次突破自我,内心的喜悦无以言表。

比如检察院最开始拿到这个案子时,曾主动提出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后来也没有下文,原因不明。

可能是检察官太忙,根本没有时间精力来处理那些繁琐的救助程序,也可能是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比较严苛,他们没达到硬性条件。我也没好意思为这事总逼问检察官,毕竟这不是人家的本职工作,更谈不上义务。作为赔偿义务人,小陈家里一毛不拔,让我在检察院面前也丝毫挺不起腰杆。总过去催问,反倒让人家觉得是倒欠我们一样。幸好我没给小陈家里提过这事儿,万一提了,最后又没拿到钱,不知道要生出多少麻烦。

再如这个案子还有一场虽属无心插柳但还略算精彩的博弈,这场博弈直接促进了我对刑事辩护的理解。

事故发生后,小陈主动滞留案发现场,积极拨打120参与救助,虽然110电话是听到呼救赶来的联防队员拨打,但在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具体来说就是交通肇事或危险驾驶,肇事人一旦拨打120,哪怕不再另行拨打110,一般警察也一定会出警,默认为肇事人“明知警察将会到场而自愿在场等待抓捕”,进而构成“现场待捕型自首”。

检察院在最开始审查起诉这个案件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没有给小陈认定自首,并给出了两年的初步量刑建议。但也留有余地,说如果小王康复了,或者退一步讲,即便恢复不了但小陈拿到小王家的谅解书了,一切都有的商量。

当时小王刚刚苏醒,所有人都认为可能会有奇迹发生,而且我当时还留了点小心思,想着先搁置争议认罪认罚,等到上了庭,再指出检察院对自首情节的疏于审查,并以双方签订认罪认罚协议时没有将“自首”考虑在内为由,要求检察院重新调减刑期。

从纯技术角度讲,我的想法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刑事案件,从来就不是一个纯技术问题。民谚有云,“大案讲政治,中案看影响,小案拼关系”,虽有夸大误解之嫌,但也确实能反应一些问题。刑事案件不是在实验室里搞科学实验,一切都可以精确定量,“两个氢+一个氧=一个水”,刑事案件必须既要尊重法律规范,同时要兼顾社会效果。既要讲科学,更要讲玄学。

在这个案件中,最大的社会问题便是,小王高位截瘫瘫痪在床,除非有医学奇迹出现,很可能一辈子都无法再站起来,而小陈家里经济状况极其窘迫,连起码的医疗费都无法承担。虽然小陈与小王两人至今交好,两边家长也都是通情达理之人,但谁也说不准三年后五年后八年十年后,小王本人及小王的父母心态会不会发生变化。这个隐患决定了,检察院和法院至少要在量刑中线以上判刑,只有这样,他们才是安全的。过失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院居中取值,二年的量刑建议,就是这么来的。

刑罚最核心的目的,永远是“报应”。小陈毕竟害得人家高位截瘫,人生全毁,而且没有一丁点儿从法律上说得过去的赔偿。因此小陈必须要承受属于他的“报应”。

庭上,我抛出了自首的辩护意见。按照刑诉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不能直接改变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而要先征求检察院意见,是否根据庭审情况主动调整量刑建议。我本以为问题不大,没想到公诉人一口回绝,态度坚定,而且玩起了“公诉技术”,称起诉书并没有完整表述所有的量刑情节,关于小陈的到案情况,已经在量刑建议考虑范围之内。

这让我有些错愕,同时心底有些庆幸。幸好没有在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前,就把自首这张底牌给亮出来,看来检察院根本不在乎这量刑情节那量刑情节,他们心里早就有了答案,只要小王没恢复且没出谅解书,那就是量刑建议两年。

也得亏认罪认罚制度铺开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终于走出黑箱,要明明白白签订具结书,大致可以理解为签了“合同”。这份具结书把法院逼到了墙角,起诉书上明明白白,没有给小陈认定自首,具结书上也明明白白,两年。现在律师当庭提出来了个自首,如果不在两年基础上酌情下调,实在有些说不过去。

阴差阳错之下,我把这个案子从一个“社会效果问题”转化成了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最终,法院在两年的量刑建议之下,调减了三个月刑期,判了一年九个月。虽然对于小陈来说,一年九个月跟二年差别不大,但就辩护效果而言,这三个月是律师实打实辩护出来的。

从这个案子开始,我的思维才逐步从“唯技术论”的陷阱中走出来,站在更高的维度,以更加全面的视角,综合审视手上的每一个刑事案件。

这可能是中国刑事律师们所面临的独特课题。理论上说,刑事案件应当是纯技术的,但现实是,刑事案件首先是“政治的”、“影响的”、“关系的”,最后才是技术的。

刑事律师们搞技术,这没有错,技术不过关,案件肯定解决不了。但比技术能力更重要的,是如何非技术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逼迫强大的国家机器在技术层面与你对话的能力。

这些知识属于“不传之秘”,东西不仅课本上不会教,也不会有任何一名律师外传。无论哪个功成名就的大律师,有一个算一个,都会说自己打官司全靠拼技术讲道理,但如何迫使对方心平气和坐下来讲道理,他们一个字也不会透露。

大律师与小律师的差距,不在于有没有技术,而在于能不能使别人跟你讲技术。大律师可撬动的资源自然更多一点,但小律师也并非全然无可作为。无论如何,刑事律师都要学会如何将非技术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因为只有在技术层面上,律师才有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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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obaby
6个月前 (11-29)

继续学习 ing

ZhangJet
7个月前 (10-08)

想到个问题,如果知道自己要蹲监狱了,那在开庭后不断“供述”一些自己瞎编的犯罪事实,能否拖延时间?

李白拿酒来 回复:
实务中不太现实,法律事实的认定有一整套证据规则,讲究各种信源之间的印证,并非单一依靠嫌疑人口供。
不过从理论上讲,是有可能的,甚至在域外司法实践中有成功脱罪的案例。
可检索关键词“幽灵抗辩”。
7个月前 (10-09)
松易涅
松易涅
7个月前 (10-06)

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往往不在问题的框架,而是问题的框架外

李白拿酒来 回复:
哈哈,是的
7个月前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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