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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考成”下的刑事辩护
我一向不主张律师过分执着追求与司法官私下见面。相关思想,在《无罪辩护不用找关系,也不要执着于同司法官见面》一文中有详细阐述。老梁的案子又分到了老马手里。或许是觉得我和老梁那个总上访,还总捣鼓部队发函干预司法,指导审判的大儿子太难缠,或许是觉得自己的发回意见管城法院一条没有落实,又原样端回给他,面子上有些挂不住,这次进入二审程序后,老马一直神隐,打电话也总推说不在,让书记员接。书记员也只负责接电话,一问三不知。但是案件还得想方设法向前推进,不同于前一次进入二审,这次检察院竟然完美躲过了我的预判,没有提起抗诉。之前在拙文《刑事二审案件开庭,要抓住检察院这个牛鼻子》一文中,详细探讨了当下的刑事二审程...
法律文书:关于要求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反应信
反映人:刘臣律师,系涉嫌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王五的辩护人被反映人:张三,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反应诉求:请求贵院责令张三检察官依法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接收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事实与理由:王五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已由阳城县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至贵院,承办人张三。反映人于 2024 年 7 月 1 日 16 时 40 分许,电话联系张三检察官,请求张三检察官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并接收反映人拟提交的证据材料。张三检察官当即以“忙”、“没时间”等理由,拒绝反映人当面陈述意见的请求,要求反映人将相关书面材料交至案管中心窗口。反映人随即又提出,因为还涉及到一些证据材料需要提交,需要向检察官当面说明情况,并...
成功案例:套路贷诈骗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二审成功减刑改判
重案有效辩护:恶势力套路贷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一审十年,二审减刑改判七年。与好友老韩律师(B站普法大佬,律师老韩的个人空间-律师老韩个人主页-哔哩哔哩视频 (bilibili.com))合作案件,过程一言难尽,拉扯法院,拉扯检察院,拉扯司法厅司法局,拉扯各路装神弄鬼的奇人异士,各种极限拉扯,有空写成小作文慢慢讲吧。关于本案办理过程中的一些法律文书,曾经在本站进行过部分发表,如下:为打掉经济案件核心证据,我在庭外控告鉴定机构超业务范围违法出具鉴定意见对花果山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超出鉴定业务范围违法出具鉴定意见的投诉信检察院实质把控刑事二审开庭决定权,于法无据——给三川市检察院检察长的情况反应信...
被告人说被骗供诱供,结果公安直接甩出讯问同录
老王跟我嚷嚷了大半年,非说自己第一次口供是被公安诱骗作出,说得信誓旦旦,恨不能当即指天发誓。《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出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司法实务中,骗供诱供得来的口供地位稍显暧昧,大多数司法人员观念里,办案不是请客吃饭,上兵伐谋,搞点阴谋诡计,不仅不认为这是违法的事儿,反而觉得这是自己办案能力强,执法文明的体现。但从法条规定上来讲,骗供诱供的确属于应当排除适用的非法证据。我对老王说,既然你言之凿凿,被骗供诱供了,我们可以同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并申请召...
为打掉经济案件核心证据,我在庭外控告鉴定机构超业务范围违法出具鉴定意见
在办的一起二审案件。对于律师来说,二审是一个非常恰当的介入时间。经过一审程序的漫长“折磨”,家属绝大多数不理性的想法已经消退,逐渐恢复理性。刑事辩护最忌讳双方基于有意或无意的误会而成交,当案件进展顺利时,这种误会会抹杀律师工作的真正价值,使家属认为仍然是关系或资源等律师之外的因素促成了案件的良心结果,当案件进展受挫时,这种误会更会成为家属向律师发难的绝佳借口。但对于案件本身来说,二审却已是很晚的介入时间。疾在腠理,煎点汤药就能医好,发展到了肌肤,就需要针灸,进行到肠胃,就需要下猛药才能压制,而一旦发展到骨髓,则连扁鹊这样的名医也要赶紧逃之夭夭,避之大吉了。很多律师压根不碰二审案件,原因便在于此...
对花果山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超出鉴定业务范围违法出具鉴定意见的投诉信
投诉人:刘臣律师被投诉人:花果山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投诉事项:超出鉴定业务范围违法出具鉴定意见。投诉请求:1.确认被投诉人鉴定行为违规;2.责令被投诉人撤回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事实与理由:被投诉人花果山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登记业务范围: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鉴定(0301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0302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0303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0304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2023年9月9日,被投诉人接受洺水县公安局委托,委托事项:“对高老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流沙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五指山有限公司在天庭支付有限公司的收付款明细、对手信息及交易明细,注入资金情况,资金去向进行鉴定。”被投诉...
包公祠哭冤,一场没有赢家的无效内卷
这两年的冤案越来越多。这么说好像又不太对,冤不冤的,仅凭一面之词很难评判,我换种说法吧,变着法儿喊冤的案子越来越多了。吴丹红教授针对邯郸13岁男孩被长期霸凌虐杀案写了一篇文章,抨击了近两年来法律界的“网红”现象。指出这种极端案件,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讲,都是不可防不可控的。法律作为一种通用秩序准则,不可能也不必涵盖所有的极端恶性案件。由于这起案件过于残虐,网上喊打喊杀声沸反盈天,很多法律人便开始蹭流量带节奏,顺便打造自己能言敢言的青天形象——说白了还是为了骗代理费。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这些所谓法律人甚至公然写小作文带节奏,称什么要集体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修改法律,进一步降低...
年轻时聊技术,而今聊国学
昨天一天把我累够呛。早上六点就爬起来,开车到漯河旁听华电公司案件。庭开的磨磨唧唧,明明八点半律师们就到齐了,法院非得等到将近十点人从看守所提回来才把律师们喊出去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只要不牵涉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就不必非得参加,中间干等一个半小时,完全是在浪费时间。一直开到中午十二点四十,才将将进行到法庭辩论,我因为还要赶往周口中院开庭前会议,只得先行退庭。导航还给我闹了个大乌龙,竟然没有给我首选高速。漯河与周口之间的省道,多年前——约莫得十年前的样子——我两口子都在周口工作时经常走,路况差的一比。尤其是漯河段的道路,简直比越野拉力赛道还离谱。过了这么多年,也不知道路修好了没有。若是平常不着急...
新世界是建设出来的,不是斗争出来的
张庆方到处举报法官论文抄袭,吸引了大量舆论关注,也引发了小律师们对这种略显极端的辩护方式的大讨论。事实上,在那一小撮所谓真辩律师圈子里,举报官员论文抄袭,可能只是他们众多打法中“最不脏”的一种。比如朱明勇去年来郑州办了个讲座,其实倒也谈不上是讲座,只能算是个小范围的内部交流。交流开始前,朱明勇特地强调,可能会谈些敏感内容,因此大家只准听,不准记,更不许外传。这次讲座里,朱明勇就分享了他逼迫法官与其谈判的“独门秘笈”,举报法官论文抄袭。当时觉得是独门秘笈,现在看来压根不是,从这个角度讲,倒是要感谢张庆方,把本来只在“上流”圈子里流行的《辟邪剑谱》抖了出来,搞得现在人尽皆知。但是后来分享出了点小岔...
贷款诈骗罪二审辩护词——一审法院无管辖权而违法审判,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老路仅应在骗取贷款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存在无管辖权而非法审判的严重程序错误,且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老路至多应为老卢的18.43万元贷款在骗取贷款罪名内承担刑事责任,因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而不应判处刑罚,建议贵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审理或依法改判老路无罪。1.神都市神龙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一审诉讼程序全部因无管辖权而严重违法,应当在二审程序中予以纠正,撤销原判,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审理。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人员并非固定的犯罪团伙,而均系在国际庄首次碰面,根本谈不上固定的分工合作,老路的实际身份是为老吴、老徐等人转介客户的贷款中介,而非团伙中有固定分工的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