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说被骗供诱供,结果公安直接甩出讯问同录
老王跟我嚷嚷了大半年,非说自己第一次口供是被公安诱骗作出,说得信誓旦旦,恨不能当即指天发誓。
《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出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在司法实务中,骗供诱供得来的口供地位稍显暧昧,大多数司法人员观念里,办案不是请客吃饭,上兵伐谋,搞点阴谋诡计,不仅不认为这是违法的事儿,反而觉得这是自己办案能力强,执法文明的体现。
但从法条规定上来讲,骗供诱供的确属于应当排除适用的非法证据。我对老王说,既然你言之凿凿,被骗供诱供了,我们可以同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并申请召开庭前会议。通过这一套组合拳,应该能够拿到讯问时的同录,拿到同录后,孰是孰非,才能大白于天下。但是你也要回忆清楚,这份口供是给你定罪最核心的证据之一,如果同录调出来后反而证明公安的讯问没有问题,那到时候你将会非常被动。
肯定有问题,必须申请调取,老王的语气斩钉截铁。
老王如此肯定,也给了我莫大的信心。除了上述三份文书外,我又起草了一份老王本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提供具体排非线索的申请书,交老王签字后交到了法院。虽说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发起排非程序的,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时“应当”提被告人本人到庭,但实际上很多基层法院的业务能力实在堪忧,为了保险起见,我还是以这种方式变相提醒法院,别忘了提老王本人到庭。
我本来的设想是,这份同录公安不会拿出来,甚至已经做好了无法调取同录后的控告准备。没想到,庭前会议上,检察院十分坦荡地把录像拿了出来,并当庭发表意见,录像已经调取,而且我们也查阅审核过了,我们认为整个讯问过程合法合规,没有问题。
当时我就觉得不大对劲,如果讯问手法真的拿不上台面,这份同录肯定没有这么好拿到手。现在人家这么爽快的拿出来,而且还不忘在庭上强调一番,合法合规,想必是有十足把握了。
拿到录像后,进行了细致审阅。就是一场很普通的讯问,先是谈话,谈话过程中也利用了一些讯问心理学常识,其中一名身材高大的警官始终抱着膀子站在老王身前,利用肢体语言高压威慑,整个讯问椅都被警察的身影遮挡,老王缩在讯问椅里,像个受惊的小鸡子。也利用了一些讯问中的常见话术,如:“老王你肯定知道咋回事,别人都已经交代了,我们现在就是要你个态度”、“老王你想想,出了这种事儿,大家谁会替谁扛着?越早讲清楚你的问题,对你越有利”云云。但即便从我一个辩护人的角度,我也不得不说,讯问整体上还是比较规范的,连好多公安讯问时爱说的“事儿不大,说清楚了给你办取保”这样略带欺骗色彩的话都没有讲过。
谈话结束后,开始做笔录。这时,眼看老王吐了口,站立在讯问椅前进行肢体威慑的警察撤回到电脑前,两名警官一个敲键盘,一个问话,又将刚才谈话时的对话重复了一遍,制作成笔录。
最后,打印出笔录,交老王签字。签字这个环节,也是审查同录中的重要一环,很多公安敲完笔录后,火急火燎催嫌疑人签字,容易落下个“未充分保障核对笔录权”的指摘。但录像里看得清清楚楚,老王手指头指着,一行一行仔细核对后,方才签字画押。
从纯粹的辩护技术角度讲,这样一份同录,调出来还不如不调。不调出来,还留一些模糊空间,现在真相大白,连这一点模糊空间都没了。难怪检察院在提交这份录像时,表现得迫不及待,甚至恨不得当庭播放。
我依然会为老王做无罪辩护。这个案件来龙去脉很复杂,并不仅仅是一份笔录、一份口供的问题,而是当前一段时期社会矛盾的总反映。详见:法律不应过分苛责守法公民,过度保护老赖,代为取回基于合法债务衍生的逾期车辆,不构成任何犯罪。
但这份录像拿到之后,无论是我,还是老王本人,抑或是老王的家属,心态都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这份录像将大家从“阴谋论”的思维框架下解救了出来,本已趋临临界点的控辩关系、审辩关系,压力得到了释放,避免了“脆断”风险,案件得以再次回归理性、沟通的轨道上来。
老王指控公安机关非法讯问,诱供骗供,最终被证明是无中生有,用生活语言来讲,是在胡说八道。但法庭本就是一个合法吵架的地方,甚至合法“胡说八道”的地方。律师在庭上为“坏人”说话辩护,享有言论豁免权,哪怕睁着眼睛说瞎话,也不被追究。这套舶来的现代律师制度,至今仍然不能与传统文化很好的相融,甚至不被很多国人理解。允许“坏人”在庭上“胡说八道”的意义在于,通过这种公然的、却又合法的吵闹,宣泄矛盾,维护稳定。他可能不是最好的制度,但却是目前我们所能发现的,最能增进社会总体福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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