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申请人:刘律师,系犯罪嫌疑人老邢之辩护人。
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老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老邢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贵院业已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老邢之辩护人,认为:
1.本案总体上系烂尾房业主现场维权过程中,因现场秩序维持不当,人群失序而引发的失控过限行为,没有呈现出预谋性、组织性,不存在所谓“组织封堵道路”的首要分子;
2.老邢加入维权微信小群的时间点非常靠后,不能仅因其在微信群中,就认为其系“组织封堵道路”的首要分子;
3.案发当日上午,老邢本人并不在事发现场,其虽在微信群中有发表过激言论,但当时现场情况已经失控,道路已经被情绪激动的维权群众彻底堵死,老邢在群内的发言,对事态发展并无实质推动力,同样不能据此认定其为“组织封堵道路”的首要分子;
4.本案事出有因,烂尾楼问题,是事关百姓福祉,国计民生的大问题,烂尾楼受害者们,一方面要持续承担高额房贷,一方面要额外增加租房开支,都是在生存边缘咬紧牙关苦苦挣扎,对于本案处理,应当区别一般意义上的恶性刑事案件,盲目适用刑罚,不仅无助于缓解,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5.本案相关证据业已固定,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综合考虑本案特殊情况及老邢在案件中的参与程度,申请贵院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详述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经会见犯罪嫌疑人老邢,辩护人了解到本案犯罪事实大略如下:
老邢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等人同系问题楼盘白宫一号小区业主。
2XX4年X月2日前后,少量小区业主在开发商处聚集维权,当天夜里,群里有人说,夜间天气寒冷,问哪名业主家里有帐篷。老邢听闻后,将家中闲置的一顶小帐篷送到维权现场,并因此与上述几人结识。
第二天,也就是2XX4年X月3日或X月4日,赵六将老邢拉入一个只有七八个人的微信小群。自老邢加入该群至本案案发,该群中只产生过两段群聊信息,一段是入群不久时,也就是老邢前往维权现场送帐篷事件时,群中有人通报跟开发商交涉的具体情况,业主重点向开发商反应了要求落实延期交房补偿的诉求,开发商也没有拒绝业主的诉求;第二段是2XX4年X月6日,也就是案发当天,上午10时许,张三在大群里号召大家一起再去找开发商维权,同时将消息转发到了小群,上午11点半左右,赵六又在小群里“@”老邢,并转发了现场维权照片,说“路堵上了”,老邢看到信息后,在群中回复:“既然堵了,那就堵死”。除该两段聊天信息外,小微信群中再无其他信息交流。
案发当日上午,老邢因工作出差,并未到维权现场,直到中午1点半左右,老邢才出现在维权现场。当时现场状况已经完全失控,随后不久,大批警力到达现场维持秩序,将维权业主友好劝离。
二、本案本质上是正常维权中的失控超限行为,没有呈现出明显的预谋性与组织性,不存在所谓“组织封堵道路”的首要分子
如前所述,业主们在微信中实际商讨的事宜,只是在2XX4年X月6日当天,再去找开发商维权,进一步表达诉求,并没有事先预谋封堵道路。只不过由于维权现场人员众多,秩序混乱,进而产生了封堵道路等一系列失序过限行为。
白宫一号问题楼盘,烂尾停工已久,业主早就开始自发维权,即便在业主大群之外存在个别“微信小群”,也不能笼统认定小群成员即为维权的主要组织者。这样的“微信小群”,以整个小区业主的人数规模来看,恐怕至少有几十个,群成员更绝不会整齐划一。难道这些小群成员都是维权的组织者?这样的认定逻辑显然有问题。
退一步讲,只要不干扰正常的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秩序,维权本身并不违法,即便该“微信小群”是个别维权积极分子交流使用,也不能简单粗暴的在维权组织者与扰乱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之间划等号。
二、老邢加入维权微信小群的时间点非常靠后,不能仅因其在微信群中,就认为其系“组织封堵道路”的首要分子
再退一步讲,老邢受邀加入该“微信小群”实系偶然,其系案发两至三日前,因给现场维权人员送帐篷,才偶然结识张三、赵六等人,进而才受邀加入该小群。
老邢加入该小群后,小群内基本没有人员发言,即便群内其他成员在此之前,商议进行了某些过激维权行为(假如有的话),也与老邢没有任何关系。老邢不仅没有参与,甚至连见都没见过相关的聊天记录。
三、案发当日上午,老邢虽在群中有过激言论,但彼时现场已经完全失控,老邢在群内的发言,对事态发展并无实质推动力
如前所述,案发当日上午,老邢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甚至连案发现场都没有去。只是由于上午11点半左右,因看到赵六“@”其的信息,才随手发表了“既然堵了,那就堵”的过激言论。
但实际上,老邢在群内发表该言论的时候,维权现场早已失控,路早就情绪激昂的业主堵的水泄不通。老邢的言论,对事态发展并无实质推动力。
刑法上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中的“首要分子”,是对聚众活动有组织力,影响力的人。换言之,是能够“号令”聚众活动的人。而结合案发当日之情况,无论老邢在群内说不说话,说什么话,显然都不会对现场事态产生任何影响。假如老邢在群里说,“大家不要聚集了,赶快回家吧”,难道积愤已久的烂尾楼业主们就会自动回家吗?
显然,并不能单单依据老邢微信群中一句不经意的发言,认定其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的“首要分子”。
四、本案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应特别慎用刑事规制措施,以免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本案事出有因,烂尾楼问题,是事关百姓福祉,国计民生的大问题,烂尾楼受害者们,一方面要持续承担高额房贷,一方面要额外增加租房开支,都是在生存边缘咬紧牙关苦苦挣扎,对于本案处理,应当区别一般意义上的恶性刑事案件,盲目适用刑罚,不仅无助于缓解,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五、本案相关证据业已固定,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据申请人会见老邢时所了解的情况,公安机关已于2XX4年X月30日,向老邢本人送达移送审查告知书,证明本案相关证据已经完全固定,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
老邢本人有正式工作,在现实生活中,是一名认真负责,又有些较真的程序员。此外还有贤惠的爱人与可爱的女儿。如果不是因为不幸买到了烂尾楼,又或者不是过于较真的“程序员性格”,老邢这辈子都绝无可能与刑事犯罪扯上半毛钱关系。
无论老邢本人,还是老邢一家三口,在任何社会形态,任何治理模式下,都毫无疑问属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盘,大白话说就是“良民”。
申请人认为,在本案证据业已固定,变更强制措施明显不会妨害刑事诉讼后续进展之情形下,结合本案特殊情况,对老邢变更强制措施不仅没有实质障碍,反而更加有利于后续诉讼程序推进,有助于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
综上,申请人申请贵院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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