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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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臣,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贵院审理的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虚开发票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东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东昆,于20X9年12月11日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5日,执行逮捕,20X1年6月16日,提起公诉,20X1年10月27日,一审开庭,20X1年12月16日,一审判决,20X2年7月8日,二审开庭,20X2年12月28日,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X3年5月30日,发回重审一审开庭,20X3年6月21日,重审一审开庭。
自20X9年12月11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至今,东昆已被关押1335天。
申请人认为,被告人东昆明显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其唯一所涉虚开发票罪,最高法定刑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远超其实际羁押期限。
本案本就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关于诈骗罪及非法拘禁罪,连当事被害人苏晨本人都明确表示,是案外人姚利为向其本人逼债,指使同案犯刘鹏多次(至少三次)将其本人非法拘禁至红叶国际麻将馆内。
用老百姓的大白话讲,连被害人本人都没说是东昆干的,司法机关凭什么说是陈鲲干的?司法机关把东昆关了近四年,这分析那分析,一会儿张三说一会儿李四说,就是对申请人当庭多媒体展示的苏晨本人怎么说视而不见,对明显存在的无罪证据充耳不闻,对发生在眼前的错案麻木不仁。
关于虚假诉讼罪,在1500万元债权查证属实,且佳乐公司存在严重人格混同情况下,本案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退一步讲,东昆对佳乐公司复杂的对外融资关系及内部组织架构一无所知,无论全案是否构罪,都与东昆无关,东昆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该罪本就系小河法院为了掩盖冤办错案的既成事实,为了凑够羁押刑期,并与同案犯刘鹏拉开量刑梯度,而强加给东昆的“莫须有”之罪。东昆与苏晨之间,系正常民间借贷,东昆从未向苏晨主张高额利息,而是苏晨为了满足大额赌资需要,主动向东昆承诺高额利息,且从双方实际资金往来情况看,苏晨连欠东昆的本金都没有还清,双方往来资金差额只有20余万元,年化利率19%,远远没有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36%的高利贷法定标准。
本案发展至今,已历经三审,市中院发回重审后,又经历了长达近四个月的所谓“补充侦查”,依然一无所获,一页纸也没有补回来。这说明,本案已经充分完成了所有的取证工作,对东昆变更强制措施,不可能“妨害侦查”。
申请人尊重司法机关办案流程,也充分理解每一起错案的纠正,背后都有复杂而漫长的博弈,但司法系统内的博弈,不一定非要以当事人付出自由的代价为前提。
长期的错误羁押,一方面对东昆本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沉重的伤害,造成了骨肉分离的人伦惨剧,另一方面,也会持续加大错案纠正阻力,扩大国家赔偿责任,使司法持续蒙羞。
申请人认为,对东昆的错误羁押已无任何必要性,已经到了不得不纠正的时候。希望贵院能够审慎评判全案证据,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坚决纠正错案,并立即变更对东昆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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