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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真,货拉拉司机有点冤

刘臣律师1年前 (2023-06-06)时评杂文47110

货拉拉司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在看守所度过七个月羁押生活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缓刑一年。官方指称他的罪状是,在女孩整个身体已探出窗外时,仅仅采取了轻点刹车,打双闪的措施,对女孩死亡负有过失。

从国情来看,这个判决已经不算重了,连很多律师都说,应当算是社会效果比较好的。是啊,毕竟人家女孩人都死了,你只不过进去坐个半年出头就出来了,还想怎么样?毕竟人是在你开车时死的啊。

但较真一想,恐怕又不对。不讲那些深奥的大道理,过失犯罪之所以是过失,就在于“过失”是可以避免的。假如时间能倒流,重现当时场景,司机可以通过不强人所难的其他处置方式避免事件发生。如果没有这种假想的“可补救性”,就谈不上什么“过失犯罪”。

我不知道这个案件的承办警官、检察官、法官们开没开过车,有没有驾照,驾龄几年。但凡一个开过车的人都应该非常清楚,在副驾驶情绪失控,突然要跳车,并且大半个身子已经探出车外的情况下,轻点刹车并同时打双闪警示路面其他车辆,应该是当时最佳的处理方式。

官方指控措施暗含指责意味,意指司机当时“能够做更多却没做”。我却想破了脑袋也没能想出来这个司机在当时的情景下还能作出什么样的更有效应对?也许办案机关的意思是他刹车应该再果断一点,最好一脚踩到底?如果司机真的那样做了,以这个案子案发时的汹涌舆情,恐怕得给司机扣个间接故意杀人的大帽子,说他明知车速快刹车猛人会甩飞还要大力踩。

整个事件中司机有没有过错,有;女孩有没有过错,也有。这是两个巨婴的不幸遭遇,彼此gank。哪怕其中的一个人稍微有那么点共情的能力,有那么点同理心,这个事情就绝对不会发生。但二者的过错都是生活意义上的过错,与案件本身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非要说往这上面去扯,就有点不讲道理,跟“假如潘金莲不推开窗户,路过的西门庆不会被砸到,两人就不会在一起,潘金莲也不会毒死武大郎。武大郎不被杀,武松也不会因杀人而逃命,自然不会到梁山落草。武松不上梁山,就不会生擒方腊,方腊会带兵攻克汴京,把北宋给灭了,不会有靖康之耻,北宋以后的历史将会被改写,我们会提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就没有近现代屈辱史”是同一种流氓逻辑。

这个案子的社会效果好不好,我不想多评价,但这个案子的法律效果一定是很差的。更差的是,在案件定性明显和稀泥,不惜牺牲无罪之人自由以平息舆论的情况下,大家都还在叫嚷这个案子办的真不赖,社会效果真好。

在我个人看来,公权力是一种必要之恶,我们不能避免必要之恶的存在,但我们应该把它控制在最小规模。我之前写过一篇文章,名叫《遇事少找公安,公安也要少管破事》,其实也是在表述这种理念。公权力其实是我们每个人最大公约数的集合,公权力经常很任性,这是表面现象,根本原因是,我们自己也很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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