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官方意志”,方能实现有效辩护
昨天与友人聊天,我总结为什么诈骗罪容易出无罪案件,原因有二:
一是犯罪构成复杂,这让技术上出罪有很大空间,若立法都像寻衅滋事那样,累死你也搞不成;二是多由民间纠纷引发,没有官方意志,很多案子压根就是迫于被害人信访压力才立上的。
很多律师过于专注技术。事实上,跟死磕这个词一样,技术的内涵与外延也都在不断拓展。现今,一个真正的技术派律师,已经绝不能停留在仅仅懂技术的层面。
刑事案件,本质上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只有能从社会治理的高度解构刑事案件,才能真正找到解开案件的钥匙。
我当律师后拿到的第一个无罪案件,就是因为被害人常年以极端手段上访,才一步步走到人被羁押,被重判十二年的地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本来准备作不诉处理。结果被害人专门在检察院对门租了间房子,天天去堵门找检察长,扬言检察院若胆敢不起诉,就在检察院门口上吊。
这个案子,也很难说我的当事人一点过错没有。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这是老祖宗传下来的古训。被害人与我的当事人互为亲家,为了干砖厂生意,把毕生积蓄都投了进去。若只是赔了钱,两家倒还不至于闹到这个地步。屋漏偏遭连阴雨,厄运专挑苦命人。被害人家有个老头,又得了癌症。这下这笔钱从养老钱一下变成了救命钱。于情于理,我的当事人这时候都不应该再继续无动于衷,好歹该给人点经济补偿,安抚安抚。最后折腾了两三年,在看守所里关了八百多天,最终还是以退钱作为撤诉条件,该给人家的钱一分没少给。何苦来哉?
那个案子,之所以能推进下去,是因为被害人家里有个在检察院的芝麻小官儿,当时任县检察院一部部长。名字听着唬人,其实却连个副科都算不上。当时家属在省城到处找关系,也不知道是关系搪塞她,还是官太小了关系确实不方便出手,说她哪怕挂个副科,上边也能督办下去,这实在是鞭长莫及云云……
这里就牵涉到一个概念辨析,何谓“官方意志”?
一个案件,尤其是诈骗这类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能轰轰烈烈进入司法程序,多半有体制内人员借助信息和资源优势,一力推动的身影。但这并不属于我所说的“官方意志”。
我所说的官方意志,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家大政方针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比如国家为什么要打击套路贷和非法催收?本质上是服务于社会治理。当社会上只有十万老赖的时候,老赖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但若有一千万、二千万甚至三千万老赖,老赖就成了一股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他们的统战价值,随着人数的增长,几何级倍升。老赖也因而摇身一变,成了需要着力保护的对象。
从打击套路贷运动开展至今,套路贷案件有一个算一个,哪一个案件中的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一个都没有。刚开始打击的时候,很多法官也颇有微词,不敢判,觉得根本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但是又何如?这么多年,有哪个套路贷案件无罪辩护成功了?
说到这儿,我又想插一嘴。有个处的还不错的同行在外地办了个套路贷案子,一番交流,他接连犯了好几个致命的低级错误。其一是,案子八字还没一撇儿,就动员公司退了好几百万。钱退了后,公安这边倒也取保了一二十个员工。但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是,公司花钱请律师,是为了保老板,而不是保员工。况且,现在的远洋捕捞案件,对员工本来就判的不重。很多案件中,量刑直接从几个主犯的十年以上,断崖坠落到一般员工的几个月一年。哪怕一分钱不退,绝大多数员工也要正常取保。其二,紧接前文,公司退了钱后,隐约咂摸出味道不对,原来说好律师费,在仅仅了寥寥首付款后,也停止支付了。他又动了死磕念头,想拉我一起死磕。我说,你钱都退了,还死磕个什么劲?他的辩护目标定的也很不切实际,我给他说诈骗肯定是打不掉,他说至少把涉黑涉恶拿掉,也算辩护有成果了。
我不好再说涉黑涉恶你更打不掉,再说就情商太低,太不给人面子了。其实这里就是最能生动体现究竟何为“官方意志”的地方。
为什么法官敢于在明知道不符合犯罪构成的情况下,依旧眼睛都不眨的按诈骗罪判套路贷类案件,就因为这是“官方意志”。官方意志看不见摸不着,过于虚无缥缈,法官们要一个明确的保证。这个保证,便是四个字“涉黑涉恶”。
套路贷类案件,只有在扫黑除恶这个大语境下,才能突破诈骗罪犯罪构成。一旦拿掉“涉黑涉恶”这四个字,法官们就不愿意担这个险了。有了这四个字,就意味着案子翻不了。翻案就意味着翻“扫黑除恶”,其中意味不言自明。即便退一万步讲,哪天这种事儿真的出现了,那也是大家一起翻。翻了也就翻了,法不责众。
一个套路贷案件,要想脱黑去恶,首要在于想方设法变更罪名。唯有变更罪名,才能将一桩在官方意志主导下的翻不动的案件,转变成一件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法院可以自由裁量的案件。我经办的某套路贷案件,当事人从一审十三年半,最终实报实销,变相无罪,就在于成功将“政治问题”转化成了“技术问题”,“法律问题”。若一味停留在套路贷语境下,案件断无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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