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调取证据申请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申请人:刘臣律师,系孙悟空之辩护人
申请事项:申请贵院依职权调取高老庄服饰公司、天蓬服饰公司、流沙河服饰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与花果山服饰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业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各类发运单、入库单、生产计划单等。
事实与理由:
孙悟空等四名被告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贵院已于2023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当日法庭调查中,被告人猪八戒明确供述,高老庄服饰公司和天蓬服饰公司均系其实际控制经营,且该两家公司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虽然注册登记为两家公司,但实际上一体混同经营。根据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可知,该两家企业,连经营地址都为同一地址。
猪八戒在庭审中同时供述,本案案发之时间段,其所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确与花果山服饰公司发生有半成品代加工、购进原材料等真实业务,只不过相关业务以高老庄服饰公司具体办理。
被告人沙和尚在法庭调查中同样明确供述,其所实际控制经营的流沙河服饰公司同样与花果山服饰公司发生有半成品代加工、购进原材料等真实业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结果犯,其所保护的法益系国际税收利益,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只要有真实业务发生,哪怕发票流与资金流不完全一致,也不宜认定为虚开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六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之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6】最高法形核51732773号),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只要猪八戒所实际控制经营的两家公司与花果山服饰公司间存在真实业务往来,则虽有换开、代开之行为,也不宜评价为虚开犯罪。同理,沙和尚所实际控制经营的张家港市勤顺针织有限公司,如与花果山服饰公司间存在真实业务往来,同样不可能构成虚开犯罪。
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职权调取。望依法予以准许调取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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