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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厘清来龙去脉,分清是非曲直,站在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面稳定的高度审慎处理案件 ——关于建议对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老李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

辩护人对老李之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该案系因索取农民工工资合法债务引起,老李虽然在讨债过程中实施了限制被害人老王人身自由的不当行为,但总体上趋于克制,没有进行辱骂殴打,索债金额也没有超出合法债权限度,考虑到其具备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贵院从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面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详述如下:

  • 一、老李等人与老王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老王本人亦承认其欠老李等人农民工工资5万元上下,本案系老李等人多次进京向老王要账未果而引发,属事出有因,被害人老王对双方矛盾激化亦应付一定责任

老李、“老郝”等人,都是在被害人老王工地上干活的农民工。老王拖欠老李等人工钱,双方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老王本人亦明确承认,虽然双方没有对过账,但5万元这个数额大体准确。

老王笔录明确记载:

“问:你实际欠对方多少工钱?

答:我没有最终核算过多少钱,大概是5万元左右。

……

其中29000元是工人工资,19000元是带班班长两个月的工资,另外2000元是他们这两次来京找我要的路费、油钱等。

……

问:钱数有没有大的出入、差别?

答:没有。

……

问:欠条有多大出入?

答:出入不大,顶多百分之十左右。”

从老王该份陈述中可以明确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其确实拖欠老李等人农民工工资5万余元。

二是老李等人在此之前已经多次赴京找老王要账,但并没有要到。(注:据辩护人会见老李所了解到的情况,老王拖欠工资后,对老李等人避而不见,电话也不接,老李等人多次赴京找其要账未果。)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民工工资一直被赋予相较其他债权更优先的受偿顺位。如在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的受偿顺位甚至优先于合法生效的建设工程项目抵押权。

立法及司法体系之所以作如是规定,不仅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考量,更有维护社会面大局稳定的深远考虑。

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政策原因,农民工群体一直在相对缺少社会保障的环境下艰难生存,属于容易发生“脆断”的高敏感人群。

给予农民工工资较高权重的司法保护,也是从国家层面对农民工长期困于“低权利保护状态”的一种政策补偿。

具体到本案,老王明知自己拖欠老李等人工钱,却迟迟不予解决,还躲起来不露面。我们虽然反对任何极端行为,但就事论事,老王本人在此事中的表现,对激化双方矛盾,扩大事态,应当负有相当程度的责任。

不能说现在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老王在司法程序中获得了被害人身份,司法程序就应当无条件偏向保护老王的各项权利。辩护人建议,还是应当站到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全面厘清事件来龙去脉,分清是非曲直,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

  • 二、对于因讨要合法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入罪标准应如何把握,司法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有不同声音,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检察日报刊发文章,就旗帜鲜明的认为,应当从宽把握,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掌握,如依最高检司法观点,本案根本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于2013年6月26日转载刊发原载于《检察日报》的文章“索债型非法拘禁:从三方面把握是否定罪”。

文章旗帜鲜明的认为: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定罪问题,需综合考量拘禁行为的起因、持续时间、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关于非法拘禁持续时间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作出如下解释: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对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持续时间,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笔者认为,对于单纯非法拘禁行为的定罪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以24小时为准。上述案例中(指索债型非法拘禁案,辩护人注),非法拘禁开始时间的认定,应从被害人实际被“控制”时起算,而不应从索债时就开始计算。

根据老李本人陈述,其控制老王人身自由的时间持续了六七个小时。即便按照老王的说法,整个拘禁行为也只持续了十个小时左右。如依最高检司法观点,则本案根本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文章原文,一并附后,供贵院参考。

  • 三、本案中老李等人的讨债行为总体上比较克制,既没有非法占有钱财的故意,也没有伤害老王人身的想法

如前所述,老王拖欠老李等人农民工工资5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老李等人在讨债过程中,所主张的金额自始至终没有超出合法债权限额,且索债对象也仅指向老王本人,没有扩大至其亲朋好友。

老李等人在讨债过程中,虽对老王采取了绳索捆绑、胶带封嘴等过激手段,但目的仅仅是为了压制其反抗,并没有伤害其人身的想法。

在老王承诺归还债务,并向老李等人出具欠条后,老李等人当即恢复了老王人身自由。

  • 四、老李具有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

相关材料,卷宗中有较为清晰的体现,在此不作赘述。

 

综上所述,建议贵院站在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面大局稳定的高度,审慎处理案件,厘清来龙去脉,分清是非曲直,对老李依法从轻处理,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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