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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还能有效辩护吗?能!靠玄学!

刘臣律师3周前 (09-25)刑辩实务4000

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两个算是认罪认罚后又辩护比较成功的案件。

一个是靠“私交”,一个是靠“斗争”。一左一右,应该说有一定代表性。

第一个案件,发生在疫情刚刚开始不久,整个人类社会对新冠病毒还没有完成祛魅的时候。

之所以要特意强调这个时间,是因为疫情这个因素,对案件的后续进展,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甚至可以说直接改变了案件的走向。

是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如果按现在的司法政策来看,定帮信更合适。

帮信的证据标准更低,而且一定程度上引入了证明责任倒置。只需要很少的工作量,就能将整个银行账户框进来。

但掩隐则不然,要定掩隐,就需要首先达到“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证明标准。。

这并不容易做到,会无形中加大侦查机关的工作量。很多侦查机关既没有足够的资源,也没有足够的兴趣“刨地三尺”。辖区内出了被害人报案,一般把被害人那笔给落实清楚,就算完事儿了,其他的可疑款项,有余力落实就查一查,没有余力也就算了。

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我第一次跟检察官见面。

都说无巧不成书呢,接过我的委托手续,看到我的姓名后,检察官问我:“你不会就是‘刑辩人在路上’的作者吧?”

竟然在这个偏远小县城,碰见粉丝读者了,还正巧是在办案件的承办人。也正巧当年我还没有油腻发福,他才能认出来。

俩人攀谈了好一会儿,东拉西扯,谈天说地,当时帮信罪刚走入司法实务,我们还探讨了一些关于帮信罪的理论问题。

最后,他友好的把我送到楼下,临别前还主动跟我握了握手,说:“现在这个案件还不太明朗,等公安把卷送过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再深入沟通。”

“上游犯罪未能查证属实”,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有效的辩护切入点,没有之一。

果不其然,公安在这个案子上,也犯了懒。

在嫌疑人整张卡银行流水明显都高度可疑的情形下(按今天的标准,已经足以全部认定为帮信罪),依旧只严格落实查证了辖区内被害人报称诈骗的那一笔。

如果只移送审查这一笔,那倒也好说,至少没有把难题抛给检察院。

但办这案子的公安手里,好像又总有种朴素的正义感,觉得只追究这一笔,实在太便宜了卡主。于是,又通过公安内网,调取了几个外省被害人的关联报案信息。但调取的非常粗糙,只有一个内网OA系统页面截图,连他们的报案笔录都没有。

这连夹生饭都算不上,相当于菜市场捡了块烂猪肉,连泥都没冲干净,就要往检察院嘴里喂。

哪怕律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话不提,这种案子也很难过了审查起诉这关。

更何况,我一向是个不太讲“人情世故”的人。一通提意见,把公安的起诉意见书和证据体系驳斥的体无完肤。

再见这位检察官时,气氛就略显尴尬了。

上次见面,属于票友见面会,不过多涉及公务,所以其乐融融。这回见面,双方都代入了角色,而且是相互对立的角色。

这种对立,是不因辩护人个人风格,或因私人交情而改变的。法律制度设计成这样,就是要通过公诉人与辩护人的交锋,遏制公权。只要辩护人尽责,就一定会在某种程度上与公诉人形成对立。

检察官的表态也中规中矩了许多,收下我的材料,说了几句官样场面话,就打发送客了。

审查起诉快到期时,我去会见当事人,顺便又去检察院跟检察官见面。

按照正常办案节奏,这个案子肯定是要退回补充侦查的,至少要把那几个只有报案信息的外省被害人情况落实一下。

但别忘了,这个案子的时间点,当时全国刚从第一轮大封城中走出来,国外正处在水深火热之中,一茬儿一茬儿的死人。

检察官见了我,表达了两层意思。

先是说公事。案子准备疑罪从无,准备只认定查证属实部分,因此量刑非常轻,基本能做到实报实销,问我是否同意。我当然没有意见,掩隐的量刑非常高,过账十万就能判三年以上,就不说整张卡了,光是把卷里那几个被害人都落实一遍,就凉透了。

看我同意认罪认罚,然后开始说私事。毕竟有公众号粉丝这层额外的链接纽带在,聊得开一些。我还没开口问,检察官主动开口吐槽:“这案子本来要退给公安补查的,但是公安不想往外省跑。话说的还可难听,什么‘你们检察院也有侦查权,你们自己咋不去?!’去他丫的,不去就不去,不去不给你认定了!”

我捂着嘴就想笑。心说这要求要放在平常,倒也稀松平常,但眼下是什么光景,谁的命不是命?让人家出省调这么个小案件的几份小笔录,跟让别人去炸碉堡堵枪眼也差不多了。人家没直接骂娘,都算不错了。

检察官又说:“另外咱们毕竟也算缘分,也是看在你面子上。”

我连忙点头,称谢。

这情咱得领,不领说不过去。

“面子”的作用可能有,但作用可能微乎其微。要不是疫情那个极短特殊情况,光靠公众号粉丝这点私人关系,恐怕不足以改变案件走向。随便查查就搞到三年以上了,根本搞不到一年以下实报实销的效果。

读者朋友们也不用过于介怀,是不是律师又作了恶,放纵了犯罪分子。

不存在的。

是时,帮信罪的适用已经大规模展开。只不过偏远小县城,节奏总是慢上半拍,还没有习惯运用这个打击电诈相关联犯罪的“大杀器”,才有了上述围绕掩隐的技术层面博弈。如果按帮信来定,也就是一年上下,与这个当事人的实际量刑,相去无几。

第二个案件,跟时局就没多大关系了,是因为检察官自己犯了错,被我揪住了。

很多检察官,有搞“认罪认罚突袭”的坏习惯。

案件一到检察院, 趁着律师手续还没交过来,火速动员嫌疑人认罪认罚。

在这个案子之前,我就吃过这样的亏。

周一去问,说案子还没进审查起诉。

周三再去问,说已经认罪认罚并且诉到法院去了。

搞得我好不尴尬,非常被动,差点被家属归为“骗子律师”。

从此以后,我就留了个心眼。凡是侦查阶段就接手的案子,在审查逮捕阶段,交给检察院的代理手续上,一定注明,代理期限至一审终结之日止。哪怕家属暂时只委托了侦查阶段,我也这样交上去。

就是这个不经意的习惯改变,使我在这个案件中,完全扭转了被动局面。

这个案子,遭遇了几乎同样的剧情。

头天下午,公安往检察院送卷,第二天上午,检察院就跑到看守所,“突袭”签订了认罪认罚。要不是我第二天下午就跑到检察院去阅卷了,并因搞突袭的事儿与检发生了激烈冲突,恐怕第三天检察院就要往法院诉走了。

客观的说,检察院喜欢搞“突袭式认罪认罚”,主要是为了提升诉讼效率。

“突袭”不等于“错案”,这是两个概念。

比如我首次遭遇“突袭”的那个案件,当事人是一个电诈团伙的漏网在逃犯。在外跑了两三年,由于精神压力太大,主动投案。案件的事实早已查清,连他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都一清二楚。刑期早就被同案犯锁死了,没有什么弹性。只等他到案,走个诉讼程序,出个判决书就完事儿。

这次这个案子也是,公安以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介入的早,检察院在批捕阶段,就对我的当事人变更了罪名,改成了介绍卖淫罪。

这个检察官给的量刑建议,说实话也中规中矩。如果不是他故意搞突袭,而是正常与我沟通,我基本上也会同意这个量刑建议。

但是,他在明知道我作为辩护人存在的情况下,依旧绕过我搞突袭,这令我无法接受。

人,各走自己的路,不妨事。但一定要心存善念,不要动辄一边走自己的路,一边顺手拆别人的桥。

检察官可能觉得,“突袭”能省不少事儿,而且反正我没办错案,任谁能怎滴?

司法机关与律师间的很多冲突,都是在这种“图省事儿”、“无所谓”的心态下造成的。

人要学会换位思考,要有基本的共情。

你倒是省事儿了,可律师没法交差了。

说好的审查起诉阶段大有可为,结果这边卷还没阅到,那边认罪认罚就签完了。

律师轻则退费,重则被骂骗子。

当然,是退费更严重,还是被骂骗子更严重,每个人理解不一样。我个人认为后者更严重。

你让律师无法在程序框架内开展正常辩护,那律师肯定会琢磨盘外招儿,找补回来。

我二话不说,投诉控告了这个检察官,理由是:明知道已有辩护人(此前在批捕阶段交的手续立了大功),还故意在辩护人未到场见证情况下,通过值班律师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应当重新协商,重新签订。

一番搅屎组合拳,最后又打下来俩月。

这俩月,倒更像是检察官为了息事宁人,纯粹白给的。

你说,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之所以搞突袭,本来是为了省事儿,结果事儿一点没省了,反而让工作量翻了好几番。

两个案子,从结果上看都很好,应该属于所谓“得到有效辩护”的认罪认罚案件。

但我左思右想,复盘来复盘去,并不觉得有什么收获。

任何案件的成功办理,都离不开玄学因素。

但玄学显然不是我们要总结、提炼、传承的那部分。

客户问你:“律师,你哪方面最有优势?”

你总不能说:“我运气特别好,每次都能撞着大运。”

是的,归根结底,这两个案子都是靠运气。

不论是碰见熟人承办,还是碰见司法官犯低级错误,本质上都是撞大运。

我想找到哪怕一丢丢,能够复制粘贴到其他案件中普适的经验,可惜都没能找到。

追过几集美剧《风骚律师》。

小律师为了跟公诉人谈量刑,追在屁股后面,一直追进厕所。终于趁检察官扯开裤裆准备嘘嘘时,找到了机会,一手抢着接过检察官手里的公文包,这才算搭上了话。

检察官甚至想不起来小律师说的案子是哪个案子,连续报了三四个人名,才终于跟小律师对上号。

最后,就在灯光昏暗,满墙尿碱的厕所里,伴着检察官尽情释放的哗啦声,小律师终于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得了两个月减刑。

认罪认罚了,还想充分博弈,有效辩护,属实属于比较奢侈的想法。

中外皆然。

如果硬要无中生有强行总结的话,那就是,还是要穷尽所有努力,毕竟“越努力越幸运”。

鸡汤味儿太浓了,令我很不适。

但一想,连我们大洋彼岸的同行们也如此狼狈,心里又莫名平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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