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关于三川市公安局隐匿犯罪嫌疑人关押去向,剥夺律师会见权的情况反映信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臣,系三川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及阳城县公安局共同侦办的9.99专案犯罪嫌疑人老杨之辩护人。
我们请求领导关注三川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及阳城县公安局隐匿犯罪嫌疑人关押去向,限制律师会见权行使,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开展刑事侦查活动的相关情况。
犯罪嫌疑人老杨,于2024年X月X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关押于三川市陈州区看守所。2024年X月X日,辩护人通过“河南公安监管”会见预约平台预约会见老杨,经多次预约申请后仍审核不通过。后辩护人电话联系三川市陈州区看守所,看守所前台工作人员告知辩护人,老杨已经被调押至外地看守所,具体关押地点不清楚,需要向办案机关沟通核实。
辩护人随后联系专案组承办警官,向其说明了相关情况,并表达了希望专案组告知辩护人老杨目前关押地点,正在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并保障律师会见权等相关诉求。但承办警官回应态度敷衍傲慢,说:“(对老杨的具体去向)不知道,不清楚。”辩护人反问:“那这咱办的案子,人关在哪里,咱不清楚不掌握吗?”承办警官依旧回答:“不知道,不清楚。”
9.99专案,是三川市辖区有较大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又具有涉黑涉恶犯罪色彩,辩护人坚决支持三川市公安局及阳城县公安局依法开展侦查活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但辩护人同时认为,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三川市公安局及阳城县公安局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履职,不能以隐匿犯罪嫌疑人关押去向,限制律师会见权行驶的方式开展侦查活动。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享有依法了解案情的权利,及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9.99专案组拒不告知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关押去向之行为,严重侵害了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及及时会见的合法权利。
关于了解案情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关于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第五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此外,目前天气转凉,寒冬将至,辩护人上次会见老杨时,其还穿着夏秋季节的单衣,在社会面即将全面启动集中供暖之际,不敢想象老杨身着单衣,将如何度过数九寒冬。依法告知老杨的关押去向,起码也给其家属送两件冬装御寒保暖的机会。这不仅是对办案机关文明办案的底线要求,也有助于使老杨感受到司法机关的温情与宽大,有助于其更好的配合好办案机关各项工作。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领导关切9.99专案组隐匿犯罪嫌疑人老杨关押去向,剥夺律师会见权的相关情况,望领导百忙之中关切解决为盼。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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