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涉黑案的去黑“秘闻”
洺水老王的案子,那时候我还只是个勤勉认真,对法治还抱有些许不切实际幻想的小实习律师。
那时候我天真到什么程度吧?老王案子开庭时,我针对两份讯问笔录发表质证意见,笔录显示两名被告人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接受同二名侦查人员讯问。我当时笃定的认为,这样的两份笔录,一定会被理所当然的同时排除。理由很简单:世上没有分身术,同一时间同一侦查主体不同的讯问对象,只能导向一个结果——伪造。
而检察员只云淡风轻的回应了一句话:这明显属于套用笔录模板后忘记修改时间,充其量属于瑕疵证据,不影响证据效力。既然辩护人提出来了,我们庭后会联系侦查机关出具补正说明。
最后的结果,当然是两份笔录同时被法庭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直到老王案二审时,我还非常幼稚。这种幼稚程度,在今天的我看来,简直有点陌生。
二审时我干了件现在的我根本不可能去干的事儿。对着一审庭审笔录,对照判决书,一份份证据比对,看有没有哪份证据属于没有当庭出证质证,而被直接作为裁判证据采纳的。
结果还真被我发现了一份,好像是二号人物小李的口供,证据价值倒是寥寥,但是恰好庭审没有展示,而直接出现在了判决书中。
我如获至宝,自以为找到了解决案件的金钥匙。我洋洋洒洒给二审法官交了一份法律意见,认为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时的二审法官是老邓,后来办另一起套路贷案时,又跟他打过交道。邓是个技术水准和“国学”素养双双在线的老法官。搞那个案子时,我卯足了劲要去碰瓷。结果老邓全场嬉皮笑脸,我二十年的功力全部打在棉花上,如泥牛入海,被他化解于无形。我简直难以想象,久经考验的邓法官看到我的动议后会作何反应,会不会猛然将刚吞进口中得到枸杞茶喷到刚刚捧起的报纸上。不过最终,善解人意的邓法官还是在判决书中排除了这份未经出示的证据,并礼貌的维持了原判。
说句不谦虚的话,从技术层面来讲,我属于“出道即巅峰”的那类律师。倒不是说我多厉害,而是司法竞技这场游戏,其实没太多技术含量在里头。只要智商在线,又肯钻研,少则仨月,最多半年,每个律师都能充分而彻底的解决任何领域的法律技术问题。
决定一个律师能力上限的,永远是““国学”水平”。
说人话,就是洞穿人性与社会运转底层规则的能力。
要懂人,要懂社会治理。
越是底层的逻辑,越是褪尽伪装,越是看起来不那么高大上,但它偏偏管用。
老王案,就是吃了不懂“国学”的亏。
我以为的沟通效果是,将案件证据薄弱之处暴露出来,让检察院知难而退。而实际的沟通效果则是,我的证据分析恰恰省了检察院的大事儿,连补正提纲都不用列了,我甚至怀疑检察院直接将我的法律意见甩给公安,让公安对照着一一补充。
两退三延后,我错愕的发现,我能找到的漏洞,全他妈被堵上了。连开庭时留给我说得到话都不剩几句了。而这个过程中的罪魁祸首,竟然是我自己!
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无论对何人,只要谈起老王这个案子,我永远不会舔着脸说,这个案子去黑,有我的功劳。
去黑,完全是““国学””显灵发挥作用的结果。
涉黑案件,公检法三家都要分别层报至省里审查,审查认为构黑了,才能继续往下走。当时洺水犯了个低级错误,都开过一次庭了,还没往省里汇报。不知道怎么回事,被省里发现了洺水这旮瘩,竟然这么大胆子,不讲政治,妄图先斩后奏。省里责令洺水,立即停止所有司法程序,把卷报过来,接受审查。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
老王干了个加气砖厂。但洺水那地方,交通落后,至今连条高速公路都不通。在洺水建厂,原材料都要从外面通过大卡车运进来。最终的结果是,工地在老王那买块砖,成本反倒比从外地进货还要高。老王为了“垄断”“控制”洺水加气砖市场,派出小弟,把持了几条进入洺水的必经之路。只要一看到进洺水的运砖车,就上去把人挡风玻璃给砸了。
老王的算盘打的噼啪响:你跑车不就为了赚钱吗?你跑一趟洺水能挣几个钱?我砸你一块玻璃,你光修车就得大几百。让你跑一趟赔一趟。时间长了,没人再往洺水跑,岂不是每个人都必须用我老王的砖了?
要我说,给老王定个黑社会,还真不能说冤。
如果洺水县一开始就按正常程序向上层报,省里八成也会同意黑社会的定性。但问题出就出在,洺水不听招呼,自行其是,妄图先斩后奏。这在上级司法机关眼里,是极度不讲政治的行为。
我估计案卷抱到省里,人省里的人根本就没看。本来就是奔着找你洺水的麻烦来的,谁真他妈在意犄角旮旯小县城里一个姓曹的老头是不是真黑社会?直接劈头盖脸熊了洺水一顿,接着给案件定了调儿:不涉黑。就让洺水的人滚回去了。
这就是老王案去黑的全过程。
我看卷细致到连两份笔录的记载时间重叠都给挑出来了,又有什么用?人家公诉人就这还是看你从省城远道而来,高看一眼,还给你弄个补正说明。碰见傲气一点的检察官,都不带正眼瞧你的。
从“国学”角度划分,刑事案件可以分两种。
另一种则完全是在官方意志主导下的案件。具体来说就是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案件。很多律师吐槽,说越是当官的,落马后越是相信组织,迷信关系,言语中颇有不屑之意。律师想挣钱,我能理解。但律师若就此以为,自己真的比当官的高明,那就图样图森破了。解决这两类案件的金钥匙,当然在案件之外。落马官员唯一没有转变过来的观念是,他们已经出局,not on the table,but on the menu 了。
第一类案件,只要解决了技术问题,最后大多都能获得不错的结果。而第二类案件,则是“时”、“势”、“运”缺一不可。
即便让今天的我带着满满的““国学””储备,穿越回去再做一回老王的案件,我就能确保案件同样脱黑吗?
不能。
且不说没有逐级层报这种事儿,律师根本无从得知。
从“国学”的角度讲,同一件事的败露,是上级主动发现,还是有人揭发,处理方式自然不一样。同为揭发,不同的人揭发,所达到的效果也不会一样。
同样是没有层报,一个是省里自行发现,一个是律师跑到省里告状。
处理结果会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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