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我钱,我从公司拿东西抵账,也能算偷吗?
又给我指派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昨天下午到检察院去交手续阅卷。
刚进案管大厅,我就注意到等候区长期上坐着一个白胖的中年男子,穿着还算干净体面。之所以会注意到他,是因为我进大厅时,他的身子下意识的挺直了几分,同时一条腿开始抖动,眼神望向我,看我没回应,才又将眼神默默转向地面发呆。整个人与环节显得格格不入,有些局促不安。
经常出没于公检法看守所的人群,就那么几类,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还有倒霉催的嫌疑人。我不清楚其他几个群体有没有练就一眼识人的本领,反正我跟好多律师同行交流过这些问题,他们都能在“茫茫人海”中一眼识别出律师同行来。
公检法和犯人就不多说了,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名牌标注自己身份,公检法穿制服,犯人穿“马甲”带手铐脚镣。只有在占比很少的嫌疑人未羁押案件中,才存在需要识别“嫌疑人”的情况。但律师的穿着打扮可就五花八门了,有穿正装皮鞋的,有穿便装旅游鞋的,有手提商务公文包的,有被双肩学生书包的,有老的,有少的,有头发浓密的,有头顶冒光的……但无论这些“孙猴子”如何七十二变,总是能被一眼识破。
我直觉感到这个中年男子不像是律师,但也没来及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他身上。我忙不迭地联系上承办检察官,交接完援助手续,又到律师阅卷室刻录案卷光盘。因为是临时接受指派,来的匆忙,忘记了带执业证复印件,又跑到检察院对面打印室复印执业证,一切手续准备妥当后,案管终于开始给刻录光盘。
在大厅等待光盘刻录完成的时候,那个白胖的中年男子正站在大厅“填单区”与一个年轻的女检察官交谈。我好奇心起,竖起耳朵听。
中年男子:“老师,刚才我签的这些东西,我能拍个照吗?”
女检察官,略有些不耐烦:“这有什么好拍的?这是认罪认罚告知书,只是告知你有认罪认罚的权利!”
中年男子还略有不甘,正待再次开口跟女检察官交涉,却凑进来一个女律师:“老师您好,请问张三的认罪认罚是今天下午做吗?”
女检察官见是个律师,口气稍微松软了一些,却依旧听起来很生硬:“张三的今天先不签,公安认定的数额有点问题,我已经让他们重新计算出材料了。你们回去等通知吧。”
女律师听罢,讪讪地走了。中年难字又从怀里掏出一沓打印着字的A4纸,已经揣的有些皱皱巴巴。
女检察官皱着眉头看着这一沓还带着中年男子体温的A4纸,并没有伸手去接,而是问道:“这些是什么?”
中年男子的腰赶紧弯下了几分,边顿头边向女检察官解释:“这是我跟公司间的银行流水……”
还不等他说完,女检察官就急不可耐打断他:“你现在给我提供跟公司的银行流水,是想证明什么呢?”
中年男子腰更弯了,嘴上也紧张的有些结巴:“公……公司还欠我好多钱没结清……”
女检察官更不耐烦了:“公司欠你钱没结清,你就能去公司偷东西吗?我看你是事到如今仍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中年男子赶紧在旁赔不是:“意识到了……意识到了……完全意识到了……”
女检察官依旧在说教:“公司欠你钱没结清,你可以去沟通协商,可以去法院起诉,怎么能直接去盗窃呢?!”
说罢,女检察官转身走了,留下中年男子站在原地发呆。
我说我刚一进大厅,就觉出这个中年男子不像是律师同行,原来是个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来检察院签认罪认罚。
从他与检察官的寥寥数语中,我勾勒出案件的大体轮廓:中年男子给某公司做工,或是在某公司上班,因该公司欠其劳务费或工资,该中年男子从公司窃取了某些财物。涉案财物经济价值应该不太大,否则盗抢骗作为三类从严掌握的罪名,很难办理取保候审。
中年男子没有请律师,同大多数老百姓一样,在国家权力面前,他们本能的选择顺从、谦卑、以及配合。但他却又动物直觉般觉得哪里好像不对劲:“明明是他们欠我的钱在先,怎么反而要把我抓起来判刑呢?”
没有任何专业的指导,只是凭借朴素的道德善恶判断,他去银行拉取了银行流水,想证明公司有错在先。要不是公司拖欠他的钱,他也不会去拿公司的东西。
他又很难用格式化的法律专业术语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只能通过极度谦卑的身体姿态来表达顺从,祈求检察官的主动关注和理解。但从他们简短的沟通过程来看,他的目的显然没有达到。
在检察官的语境中,中年男子的行为就该定性为盗窃,你与公司之间有经济纠纷不假,但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不能直接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但在中年男子的语境中,公司欠我的钱不结清在先,我虽然拿走了公司的财物,但本质上是为了抵公司欠我的账。用法律专业术语来讲,这叫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窃取的行为是为了实现合法债权,因而不符合犯罪构成,不应该构成犯罪。
盗窃罪是一个古老到几乎与人类文明同岁的罪名。越是这种古老的罪名,刑法理论越是错综复杂,各派学说百家争鸣。
今天这里不探讨刑法理论,我只能说,检察官的说法有道理,但中年男子的抗辩也并非胡搅蛮缠。
与我个人而言,我更倾向于中年男子的观点,此类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本质上是经济纠纷引发的私力救济。
盗窃罪是一个侵犯财产罪,当有经济纠纷在先时,行为人基于私力救济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拿走对方财物时,他因实质上不侵犯对方除财产之外的其他法益,而不可能构罪。而从财产法益角度来说,对方又欠钱在先,显然无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
某些人可能会用“逻辑滑坡”来给我打辩论:“那按照你的说法,把人绑票走是不是也不构成犯罪啦?”
当然不是,诸如绑架、抢劫这类罪名,保护的是财产和人身双重法益,即便财产上有纠纷,也不能等同于行为的刑法无害化。两者并没有任何可比性。
用一句话概括中年男子的遭遇,那便是:公司欠我钱,我从公司拿东西抵账,算不算偷?
案子随小,但够刑法教授博士们折腾辩论个三五年的。
女检察官显然也意识到了隐藏在案件之下的巨大争议点,这种争议不仅是实务层面的,更是指导思想层面的,理论层面的。
对于一个最基层的小办事员来说,最省心的处理方式当然是:拒绝这些会引发巨大争议的材料进入案卷,避免争论,早日结案。
这就是她不收中年男子材料的底层逻辑。
在女检察官眼里,中年男子几乎没有任何统战价值。
而认罪认罚制度,就是为这些没有任何统战价值的人量身定做的。国家不想在你们身上投入太多司法资源,你们老老实实儿的,赶紧签字画押认罪,态度好了,给你们轻判一点,如果不识抬举,那就别怪铁拳无情。
中年男子没有任何与公检法刀笔吏打交道斗智斗勇的经验,他的客观条件也无法支撑他跟司法机关掰扯一番,要个说法。只要国家不把他关进监狱,能给他个自由之身,什么“非法占有”,什么“经济纠纷”,什么“私力救济”,他是不在乎的。或者说,他是没有余力在乎的。光是柴米油盐酱醋茶,房贷车贷,孩子上学,老人吃药,就已经足够让他焦头烂额了。
哪怕是花点小钱给自己请个律师,这样能最低成本显著提升自身“统战价值”的事儿,他都舍不得做。
商鞅说要疲民弱民贫民,果然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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