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可能永远无法平反的性侵幼女冤案
前两天接到一个读者求助咨询。
涉嫌的罪名是强奸,而且乍一看上去,情节很恶劣,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属于鄙视链最下层的那种强奸。
我有时会怀疑自己究竟算不算一个合格的律师,因为我很难克制自己作为普通人的道德好恶感。对于这种罪名,这种情节的当事人,我很难压抑住本能的反感。多年前同行推给我一个同样是性侵幼女的案件,我只会见了一次,就实在觉得反胃,也顾不上可能会拂了同行面子,坚决退出了代理。
刑事律师如何解决道德冲突是个世纪难题,全世界范围皆如此,中国人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在价值观念上多趋向保守,刑事律师所遭受的道德质疑,以及刑事律师自己内心的道德煎熬也更加剧烈。
律师界为了给自己“开脱”,发明出了另一套道德准则,从保护私权对抗公权的逻辑起点出发,论证为坏人辩护的合理性。逻辑上无懈可击,但道德毕竟不同于逻辑,道德是感性温暖的,逻辑是理性冰冷的。逻辑上的那一套最终还是取代不了道德上的那一套。世界上毕竟不存在超越普世道德的所谓“职业道德”。
我本来没打算跟读者多聊,但读者随即给我发来一篇新闻链接,说:“我的案子真是冤案,最开始公安是不立案的,女孩家里找了媒体报道,强判的。”
读者这番话勾起了我的好奇,我点开了新闻链接。
新闻的标题很惊悚,看一眼标题就绝对能吸引人点进去一探究竟,“成年男子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警方不立案遭质疑”。
这则新闻几乎集齐了所有能令人浮想联翩的要素:无助的小女孩、绝望的母亲、猥琐但强大的权贵、与坏人沆瀣一气的腐败司法……
新闻报道显示,案发后,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涉案人主观上不明知孩子年龄,客观上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为由不予立案。母亲随后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了复议,但上级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再次维持了不立案决定。
刑法将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拟制为强奸罪的法理基础在于,不满14岁的幼女不具备性同意的能力。所以即便男方主观上没有强迫意愿,客观上没有强迫行为,女方也自愿发生关系,也同样要认定为强奸。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必然是强奸犯罪。刑法定罪要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大白话说就是,“不知者不怪罪”,如果男方压根不知道女方不满14岁,则不能仅以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为由定强奸罪。
至于为什么两级公安机关都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男方知道女孩不满14岁,新闻报道语焉不详。这也是很多观感上格外惊悚的新闻报道的共同套路,他们讲的都是真话,但他们讲的并不是“全部”真话。因为一旦把全部真话都讲出来,新闻报道的戏剧张力就会急剧缩水,进而丧失传播属性。
文学创作讲究“留白”,新闻写作同理。这块巨大的留白会引发读者无限遐想,使人轻易脑补出一个衙内恶少欺压民女,腐败司法官枉法袒护,妄图瞒天过海的故事。
怀着强烈的好奇,我仔细审阅了读者发来的两份刑事判决书,最终发现了两级公安机关在媒体介入之前一致认为男方不明知女孩年龄的依据。
司法机关当然不会依据行为人自己的单方面辩解来判断其究竟是否明知,而要结合双方有无交往基础——如果男方觊觎女孩已久,前期多方试探,再说不知道女孩年龄就没有道理;女孩的衣着打扮言行举止——这往往需要结合其他人对女孩年龄的第一观感判断,如果大多数人都不能一眼准确判断女孩年龄,那么也同样不能强求当事人;以及最直接的,双方有没有明确问过彼此的年龄,如果双方既无交往基础,女孩发育又比较早熟,且双方在交流中明示过个人年龄,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条件下,再强行推定男方明知女孩不满14岁,恐怕就不太妥当。
读者的刑事判决书中就以上三个问题都进行了清晰的记录。一份刑事判决书大体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事实认定部分,即经过庭审程序,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是什么样的;二是法律适用部分,即结合认定的事实,应该适用哪条法律,判处什么刑罚。
总体上讲,二者在逻辑上要有一个自然的递进,实务中大部分刑事案件不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只要事实查清楚了,得出结论是水到渠成之事。绝大部分冤假错案都出在事实没有搞清楚,甚至搞错了,而非法律理解不到位,用错了法条。
但读者这份判决书,在事实认定部分与法律适用部分出现了很明显的逻辑割裂,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引用的证据来看,压根得不出法律适用部分的有罪结论。
其一,关于双方有无交往基础。男方于案发当天下午三点才在一个本地交友QQ群内认识女孩,经过短暂试探拉扯后,女孩就主动邀请男方接她放学出去玩。也就是说,双方认识不过才几个小时,男方并没有从日常交往中获知女孩实际年龄的可能性。
其二,关于能不能通过“目测”获知女孩实际年龄。男方怎么辩解不谈,我们谈案外人的观感。判决书中引用的仅有的两份证人证言,其中一份证言说得还比较委婉,只说女孩胖胖的,看起来很成熟;另一份证言则直接的多,说女孩看起来有“18、19岁的样子”。这种涉幼女的性侵案件,当然不可能去找更多的人来辨别女孩看起来究竟像多大岁数,但至少已经可以说明,常人很难一眼就看出来她不满14岁。
其三,也是最关键的,双方有没有直接明问明答过年龄。由于女孩说过自己正在上初中,使男方对她的年龄产生了一定的怀疑,男方于是在QQ上明确问女孩,你今年多大了。女孩没有明确回答,而是反问男方,说你多大了。男方说,我23。女孩又接着回答,那你比我大8岁。
这三项事实一旦列明,判决书的逻辑割裂就已经无法避免了。最后判决有罪的论证落脚点落在了女孩的初中生身份上,初一学生和一部分初二学生是不满十四的,既然男方已经知道了女孩是初中生,就应当预见到她可能不满十四岁。
怎么说呢,只能说法官尽力了……
我承认,这个读者的道德水准一定非常低。案发时他已经结婚成家,有一个很爱她的妻子,但他不仅没有忠诚于婚姻,还把手卑鄙的伸进了校园里。但如果仅仅从法律视角考察,我认为这就是一起冤案。
而且是一起非常奇特的冤案,奇特之处在于,案件事实认定没有任何错误,司法程序却在外力干扰下,偏离了正确的轨道,从正确的事实上推导出了错误的结论。
对于这种案件,除非能有一个同样强大的,反方向外力推动,否则很难单纯依靠程序自身的力量纠正。
但读者如今服刑都服完了,合法的申诉程序也已经几乎穷尽,顶着个强奸幼女的帽子,谁又会冒天下之大不韪给他翻案?毕竟,不是谁都有耐心仔细审阅他的判决书,更不是谁都能识别判决书中的逻辑割裂,发现这本质上是一起被舆论干扰的冤假错案。
我能做的,仅仅是给他送上美好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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