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伟东案翻案条件尚未成熟——兼论被国内法律界无限拔高的辛普森杀妻案
看到了一篇原伟东案旁听记,是律师写的,不过总体上说还算客观,也让吃瓜群众头一回瞥见案件内情。
公诉人在庭上的表现专业、得体、逻辑缜密。
本案最关键,也最难以撼动的证据,是唯一幸存的杀人未遂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经过的记忆陈述。
虽然进行辨认的时间,已经距离案发时间好几年,但公诉人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被害人遭遇强烈精神刺激,对凶手样貌有清晰记忆,符合记忆规律。且更为致命的是,被害人陈述了许多非亲历者不可能接触到的事实,如凶手案发时穿警服,用榔头砸门等细节。加强了其辨认及陈述的可信度。
反观辩护人的发言,则稍显逻辑混乱,语无伦次,情绪输出重于事实论证。这是很多屎磕派律师通病,因为屎磕律师辩护的听众不是法庭,而是坐在庭下的家属,以及庭外众多看热闹的吃瓜群众。
从实质有效辩护的角度看,卖力的情绪输出,歇斯底里的夸张表演,没有任何益处。法庭上可以表达愤怒,但不要愤怒的表达。滥用情绪和修辞,只会削弱事实本身的力量,而非相反。
我认为原伟东案很难翻,这与是否申诉案件没有关系(律师界通说,程序越往后,翻案越难,走到了申诉,就是难于上青天了),而在于无法构建出相反叙事。
无法构建出相反叙事的案子,很难彻底扭转,至多来个疑罪从轻,疑罪从挂。但原伟东案显然已经是疑罪从挂的结果,已经挂了二十多年了,审了一轮又一轮,依旧是这样的结果,这里头一定有深层次原因。
律师不能陷入唯技术论的陷阱,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刑名案件,历来都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而非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更多深层次原因暂且不扯,就说被害人这边如何安抚?人家全家都被灭门了,而且指认的清清楚楚,就是这个原伟东杀了他全家。哪怕别的证据都不提,都没有,谁敢把原伟东放了?要我说这案子最高法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反反复复发回,就是不办实事儿,你怎么不来个疑罪从无把原伟东放了呢?不也是不敢吗?
一说到命案,国内律师同行就喜欢拿辛普森案说事儿。
辛普森案在法律圈被无限神话拔高,充分说明国内法律圈基本全是骗子。大骗子哄小骗子,小骗子继续骗小白。大律师大叫兽隐瞒关键信息,裁剪事实,写出误导性极强的小作文哄骗小律师;小律师吃着大律师拉出来的屎,又添油加醋向普罗大众大肆吹嘘聒噪。
一个”程序推翻实体“的神话就这样被人为制造出来了。
辛普森案是“程序推翻实体”不假,但这不是全部的真相,假若真的看过辛普森案的史料,哪怕是中文版史料,也不难得出结论,辛普森能判无罪,本质上还是在于众多程序异常叠加,构建出了极有可能是事后人为构陷的反向叙事。
说白了,导致辛普森出罪的原因依旧在于实体,而非程序。骗子们叙述辛普森案,从程序瑕疵直接跳跃到无罪结果,省略了中间复杂的论证与漫长的博弈,操纵受众思想,简化因果链条。
人为制造的骗局,意识形态超限战的一部分——这就是这个经久不衰的神话真相。
当然,我不能否认,辛普森案如果放在中国,大概率也是落个更原伟东差不多的结局——疑罪从轻,疑罪从挂。但这是两国司法制度和治理模式的差异所造成。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只要有一名陪审员认为无法定罪,被告人就要无罪释放,法官(或言政府,根本不承担事实判断的责任)既无权疑罪从挂,也不必承担由此引发的社会治理后果。这里不得不感慨一下,论统治术,西方其实也是非常高明的,陪审团审完案子就解散,责任主体虚无,你屁民上哪告?告谁去?
原伟东案律师团说,本案延宕二十余年,已经到了不得不放人的地步。这个论证是有问题的,原伟东固然在二十多年的庭审拉锯中承受了惨无人道的精神折磨,但被差点灭门而唯一幸存的被害人,在这二十多年时间里,难道又是平安幸福喜乐的了?
两种痛苦难道也是可以比较与衡量的吗?原伟东遭受了痛苦,所以他应该被释放,那被害人就活该自认倒霉吗?
总而言之,从这篇旁听记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原伟东案确有问题,但这些问题尚不足以导致翻案。只是停留在鸡蛋里挑骨头,单方猜疑的地步,无法构建出相反叙事,进而也谈不上什么翻案。如果能翻案,二十年的时间,早就翻过来了,这是哪怕不谈案情,不看这篇旁听记,也不难得出的结论。
假如这个案子果真是个冤案,恐怕也只能寄希望于“亡者归来”和“真凶再现”的俗套剧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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