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手里缺钱,轻罪缓刑越发好拿
昨天午睡正迷迷糊糊时,接到驻马店驿城区法院电话。法官很客气,笑着问我:“是刘律师吗?”我听出法官声音,正是上周刚开完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主审法官,连忙坐起身来,答道:“是的老师,请问有什么事?”
法官又带着笑意道:“关于退赃和缴纳罚金的事儿,你们考虑的怎么样了?”
这两年国家打击电诈网赌洗钱等犯罪的力度空前加大,“产业链”上的一切环节都遭到了毁灭性打击。而非法获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正是犯罪产业链上不可或缺的一环。
涉网犯罪有一个鲜明的特点,也即流程无限细分。可以说是把工业化的“生产”手段引入了犯罪活动分工之中。在工业化场景下,一个工人可能一辈子只负责在流水线上打某一个微小环节中的一颗小螺丝钉,至于工厂最重要生产出什么产品,他完全不必管也管不到。流程的无限细分,导致人道德感的“钝化”,二战时纳粹的集中营,杀人流水线上的每个士兵,所负责之事都只不过是按下一个不起眼的按钮而已,结果却造成了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工业化大屠杀。
网络犯罪的“工业化”,多少导致旧时代的古典刑法有些跟不上时代,更糟糕的是,普通人不是什么刑法专家,判断一件事可做不可做,多半还要以朴素的道德观感为起点。网络犯罪的很多流程在道德上是偏中立的,但放在整个网络犯罪全链条角度看,却又不可或缺,共同编织了罪恶之网。你说流水线上的人罪恶吗?当然有罪恶。但罪恶当真如此之大吗?倒也未必。你看每年多少大学生懵懵懂懂迷迷糊糊莫名其妙就成了网络犯罪帮凶?他们当真心中有大恶吗?当真未必。私以为,如何对“工业化”时代呈现流水线特征的犯罪活动准确评价,是当前刑法理论界急需解决的大问题。
闲话不扯。这个案子便是一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我的当事人小王与同案犯小周、小高分工合作,由小周从上游买家处大量购买实名认证的手机sim卡,然后三人共同购进猫池等设备,搞“接码平台”在网上贩卖。我们注册微信、抖音等APP,都需要实名认证,但总有人不喜欢在网上裸奔,更有些人心怀鬼胎,本就要用软件做坏事,自然想方设法绕过实名认证。小王他们就利用自己买来的手机号,在网络上为他人提供“接码”服务,供他人注册各类APP时绕过实名认证使用。因有电诈团伙案发被抓,警方顺藤摸瓜,把小王等三人也一网打尽。
按说小王他们做这门生意也挺小心的,收款都不走银行转账,只收USDT,但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匿名的交易方式并不能保证绝对的“交易安全”。以匿名的虚拟货币交易,充其量只能断了“由钱查人”的侦查路径,但这个案子,警方是先抓到了下游搞诈骗的人,再逆流而上,查到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小王等人。再次印证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警世恒言。
小王等三人干这门生意倒没多久,不过半年左右,但要不说赚大钱的方法都写在了刑法里呢,半年的流水就将近20万个USDT,兑换一下也一百多万了。当然,这一百多万并不是三人的纯获利,因为他们也需要花钱从上游买手机号,还需要购买猫池等设备,为了躲避警方打击,还需要全国各地流窜作案,犯罪成本倒也不低。
三人一致供述,按4:3:3的比例分赃。虽然进账了不少USDT,但都在同案犯小周手里。虚拟数字货币在司法程序当中的处置是个大难题,因为虚拟数字货币本质上是基于密码学原理的一串“密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实物资产。只不过由于其匿名性、安全性、不可追踪性的技术特点,被广泛当作交易媒介使用。从原理上讲,司法机关很难真正意义上查扣虚拟数字货币,即便扣押了钱包的原始载体,人家将来也能凭密钥找回。
小周大概是吃准了这一点,早早放出话来,宁愿坐牢,也不愿意退赃。大约一是判断金额太大,全退了也未必能判缓刑,二是有U在手,心里不愁,等将来坐完牢出来,20万个U也够“东山再起”了。
但是这一下就把小王和小高给坑住了。小周是三人中的“老大”,上下游客户资源均在小周手里,平时收账也用的是小周的电子钱包,虽说约定了433分账,但到底进账多少,小王小高二人无从得知,至于实际分得多少,也全凭小周心情。根据小王的说法,小周只给他分了两三万块钱人民币。小高的情况也差不多,自称只分得了一两万块钱。
但三人属于不折不扣的共同犯罪,好比俩人合伙去偷东西,一人在门外放风,另一人进屋翻箱倒柜。翻箱倒柜的人偷得一万块钱,却对放风的人说只偷得一百块钱,但二人还是需要同时对一万块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我在庭上提出,能否考虑按三人约定的分赃比例退赃。一来这样更合理,毕竟三人均承认此分赃比例;二来也更具备可操作性,这笔钱对任何家庭来说都不是一笔小钱,按比例承担,家庭更愿意配合,这样政府也更容易进账一笔退赔款。
上周开完庭后,我本已把这个案子放在脑后,没对适用缓刑报太大期望。毕竟小王三人的犯罪数额太大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个罪名,数额超过五万元就要判三年以上,他们直接超了二三十倍……虽说单纯的手机号码危害性有限,但毕竟数量在这摆着,而且已经造成了下游发生电信诈骗的危害后果,所以根据我的经验,要适用缓刑还是有些难度的。
听到法官主动打电话过来问退赃的事儿,我心下又惊又喜,莫不是判缓有望?连忙对法官说:“我庭后已经跟家属交代过了,他们正在筹钱,要不我一会再跟他们确认一下钱筹的咋样了?”
法官说:“好。你给家属说说,尽量还是退赔,就按你庭上说的,先把自己那份退出来,然后再先缴纳一部分罚金,我们就可以考虑适用缓刑。要是不退的话,我们就要判实刑了。”
我忙不迭的说:“退退退!对了,法官,您刚才说那个罚金也得先预缴一部分,我让家里按多少准备呢?”
法官沉吟了半响说:“这个事儿最终还得上会,我的意见仅供你们参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罚金按犯罪数额一倍起算,他至少也得判四十万罚金,你先让家属按一半准备着吧。”
接着,法官像是对我这个律师放不下心,又安排我是说:“你让家里主事的人尽快给我回个电话吧,要是判缓的话,后头还要做社区矫正评估,可多工作都要往前推呢。”
我连忙称是,然后迅速给小王家人挨个打了电话。刑事案件最大的成本是沟通成本,出事后,家中能有人主事儿还好,只对主事人一人沟通便可,若是人人都想管一把,却又人人无法尽数担责,律师便得“雨露均沾”,挨个安排到。小王的老婆和姐姐自不必说,都愿意筹钱让小王尽快出来,小王的姐夫有些犹豫,不过最终也应了下来,答应救人为先。
法院把话说到这个份儿上,这个缓刑基本也没跑了。我上次办这么大金额的侵公案缓刑,还是在东北葫芦岛。那个案子也是一百多万的犯罪数额,而且当事人连社区矫正评估都没通过。就在我和家属都已经全面弃疗之时,法院又主动抛来橄榄枝,说我们只要愿意退赃交罚金,他们依旧可以判缓。我说那社区不接收咋办?法官说,这你甭管,社区矫正评估只是参考,只要我们判了,他们肯定得接收。
当时我还直道是东北人豪爽,办事利索,是以才能拿到这个缓刑。后来慢慢明白过来,一个地方财政状况越差,就越指着案件“创收”。换言之,像侵公、帮信这类轻罪案件,越是在财政不太健康的地方,越容易以退赃退赔缴纳罚金的方式获取清盘。原因无他,不过是这些钱能进当地财政,解政府的燃眉之急而已。只是没想到,财政恶化扩展速度如此之快,才两三年光景,河南的法官竟也如此殷勤主动了。
一个需要自由,一个需要钱。端的是一拍即合。
不过这事儿看上去总有些怪怪的。唉,不能再往深处说了,就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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