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诈骗案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刘臣,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诉人小李之辩护人,联系方式:18037508591
申请事项:申请对小李涉嫌诈骗罪二审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小李并未从投资行为中直接获利,一审法院以其高额投资获利为路径,论证小李明知或应当明知公司经营模式,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小李投资入股金额85万元,收取撤股费用127.6666万元,并以短期内获取超额收益为路径,论证小李明知或应当明知公司经营模式。
但结合在案证据及一审庭审情况,小李明确表示,其原供职于某网络公司从事推流岗位,并在岗位履职过程中与同案犯王五结识,后小李离开该公司,但仍为王五进行网络推流服务。二人合作过程中,小李将其本人闲置资金100万元,陆续投入王五所经营的网络放贷公司,仅三四个月后,二人因推流费用结算发生矛盾,小李提出退股并要求结清在前所欠付的推流费用。在小李强烈要求下,王五于2019年1月20日向小李分两笔共计转账127.6666万元,并均备注为“撤股费用”。
一审法院作此认定的内在逻辑是:其一,你小李既然投资入股了,就理应对公司实际经营模式有所了解;其二,你这个生意利润太高,三四个月就能获取将近50%的利润(以85万投资,127.6666万元为基数计),明显不正常。两相结合,进行司法推定,认定小李“应当明知”公司实际经营模式。
且不论这个司法推定的逻辑漏洞有多大,单从形式逻辑上来讲,这个推定要想成立,则小李在短期内获取巨量超额收益的事实必须存在。
我相信,对于包括二审法官、检察官在内的众多司法官来说,互联网引流推广都是一个相对陌生的事物。那么,本案中涉及的引流推广,尤其是外部引流推广,它的收费标准到底如何呢?
恰好在本案中,还存在另外一名外部引流推广人员,张三。
根据一审判决书P30页认定的事实,张三仅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19日,这三个月的推广期间内,就收取了王五69.5万元推广费用。如果以卷宗中王五和张三本人的口供为基准计,其实际收取的推广费用已经至少超过百万元。
如此高的推广费用是否合理,又是如何计算的,属于另外一个问题,但张三在本案中的存在,至少证明了,在案发那个时间段,网络贷款类APP引流竞争激烈,收费标准不低。
那么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同时段内,为王五做了更多引流工资的小李收取了多少引流费用呢?答案在判决书第28页,12795元。
相比张三收取的高达百万元的引流费用,区区不到一万三千元的引流费用,明显不正常的畸低。这一金额上的显著差异也能侧面印证,小李在一审庭审中的抗辩具备客观合理性,是真实情况。其并无从投资王五公司中获取高额收益,入资与出资之间的差额,并非投资收益,而是收取的引流费用。
进而,一审判决以其获取超额收益为依据,对小李的主观状态进行的司法推定,事实前提不成立,结论自然也不成立。
诈骗罪以主观明知并积极参与或放任自流为构成要件,如果此番司法推定的事实前提不存在,则根本无法证明小李主观明知王五公司实际经营模式,进而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
故,关于小李究竟入股多少,撤股多少,收取引流费用多少,并非无关痛痒的细枝末节,而是关系到其罪与非罪的重大关键事实,必须通过二审开庭之形式彻底查清。
二、一审法院以小李能够登录APP后台账户,查看公司经营流水为路径,论证小李主观明知或应当明知公司经营模式,认定事实同样错误
在公司型组织架构的犯罪活动中,能够随时查阅财务数据,通常也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明知、参与、甚至主导犯罪活动的重要特征。
但实际情况是,小李工作生活地均在浙江临安,而潘翔公司远在安徽庐州。即便小李能够看到APP后台数据,也不可能仅从财务数据上做到对公司全流程经营链条明知。更何况,王五在定制购买APP时,特意限制了能够查看后台财务数据的系统权限。
为王五提供APP代码的程序员赵六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APP必须使用指定IP登录,不是指定IP登录不了。实锤证明了小李没有查看公司后台财务数据的权限。详见一审庭审笔录。
三、一审庭审过程极度不严谨,严重程序违法,已经影响公正审判,在案涉人员家属中影响极差,极易引发信访甚至舆情,唯有二审公开开庭,才能平息事态
据申请人从全程参加一审旁听的小李妻子处了解,本案共有近20名被告人,分别关押在太昊市多个看守所。开庭当日,人员全部解回,正式开始庭审,已是上午十点多,为了加快庭审进度,审判长多次反复要求各辩护人加快发言进度,限定每个律师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并多次打断辩护人正常发言。
在庭审过程中,本案一审合议庭另两名成员不止一次擅自离开审判席到庭外接打电话或办其他杂事,随意退庭,没有全程参加庭审。审判长非但未对这种违法离席行为进行制止,更没有休庭等待,反而径直继续违法推进庭审。
即便如此,审判长仍然嫌庭审推进太慢,到下午四点多时,其竟然唤来法警,勒令将排名比较靠后且已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解出法庭,押回看守所。
于是,法庭上竟然出现了这样一幕:前面几名辩护人还在发表辩论意见,书记员已经急不可耐地拿着笔录找排名靠后的被告人签字,法警则在乱哄哄地给被告人加戴械具。
直到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被解出法庭,庭审又持续了近半个小时,在庭审结束前,审判长更是剥夺了剩余四名在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机会,不允许四名在庭被告人最后陈述,直接宣告庭审结束,小李提前准备的自我辩护内容也没有机会向法庭最后陈述。
一审庭审中的诸多严重程序违法之乱象,已经引起全案上诉人家属极大愤慨,极易引发信访甚至舆情,唯有二审公开开庭,才能平息事态。
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小李涉嫌诈骗罪一案。
版权声明:本文由刑辩人在路上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法律咨询或案件委托,请将相关案件材料及您的诉求发送至邮箱:liuchen8916@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