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辩实务 > 正文内容

关于太昊中院不适宜行使本案二审管辖权的庭前辩护意见书暨敦请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意见书

刘臣律师4个月前 (01-06)刑辩实务41882

太昊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太昊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罪上诉人小李之委托,指派刘臣律师担任小李之辩护人。

经审阅一审卷宗,本辩护人发现,一审法院于本案下判前,曾向太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请示汇报,刑三庭指示洺水县人民法院要对涉恶人员从严把握量刑。接到太昊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后,洺水县人民法院又在重新调整相关人员量刑后正式下判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后才能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包括民事、刑事以及行政在内所有司法案件在程序法治层面所做的基础性安排。不仅是被告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司法制度赋予了其提起上诉的权利,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方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也同样有权提起抗诉。

两审终审制所寄望的,是通过不同审级、不同审判人员的独立判断,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一个刚性的反复斟酌机制,同时赋予诉讼参与各方均等的异议权利,也是在常规程序中给司法判断一个及时纠错的机会。司法审级的有效运行,对诉讼参与各方都是一个制度性的保障。

太昊中院此举,直接架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无疑是对两审终审制制度的严重践踏和悍然破坏。太昊中院在本案一审尚未完结之时,就已对本案作出明确指示表态,很难相信在此情况下,仍能居中裁判,客观中立行使二审审判职能。

鉴于此,太昊中院已经明显不适宜继续行使本案二审管辖权,应当全院自行回避,并报请中原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至太昊市地区以外的法院重新审理;太昊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保障《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法定职责,应当向太昊中院发送检察建议函,敦促太昊中院在刑诉法框架内,依法行使审判权。

版权声明:本文由刑辩人在路上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法律咨询或案件委托:18037508591(微信同号),强烈建议您先将相关案件材料发送至邮箱:liuchen8916@foxmail.com

本文链接:https://xingbianren.cn/post/153.html

“关于太昊中院不适宜行使本案二审管辖权的庭前辩护意见书暨敦请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意见书” 的相关文章

评论列表

迷糊
迷糊
1个月前 (04-11)

上级法院对未审理未完结的案件指示判决思路,属于违反司法公正之举。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权,没有领导权。

李白拿酒来 回复:
是的
1个月前 (04-12)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