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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不要找关系,也不要执着于跟司法官见面

刘臣律师10个月前 (01-29)刑辩实务61050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对农业社会下的人际关系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

农业社会对分工协作的要求不高,理论上讲,甚至不需要分工协作,男人一个人就可以干完。甚至家庭在这种经济形态下都不是必需品,只不过是因为人有生老病死,社会需要新生儿来完成继替,进而才有了家庭(详见《生育制度》)。

马克思形容将这种社会形态下比喻成土豆,没有什么社会,更谈不上组织,把土豆装进一个麻袋,也依旧是一个个孤零零的土豆,而绝非一个整体。

很难说费孝通是不是受马克思的影响,但真理总是唯一的,二人各自发现同一真理,也是非常合理的解释。若说马克思跟费孝通提出这个观点的时间太接近,难免引发借鉴之怀疑,那么早在春秋时期,老子就提出过“小国寡民”、“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图景,便是“真理唯一性”的又一绝佳印证。

乡土农业社会,不存在社会交往,一切关系都基于血缘,即便是地缘关系,也根植在血缘之上。因为村落的形成,一定是血缘扩散的结果。

基于血缘的关系,讲究一个“剪不断理还乱”,双方追求的便是这种你欠我我欠你,大家互相在感情上有所亏钱的交往状态。正是因着这种互相亏欠,才为下一回的“相互麻烦”提供了发生的基础。大家不担心算不清账,反而担心账被算清,因为那往往意味着,双方要断绝往来了。

中国人爱找关系,究其本源,便是这种农业经济模式下,缺乏以陌生人身份开展社会交往之经验,路径依赖般代入血缘关系的结果。

但找关系真的对办事有帮助吗?费孝通又笔锋一转,说,中国人并非在所有场景下都爱找关系,在特定场景下,中国人反而还要特意避开关系。

比如中国人要赶集,然而赶集的结果是,张老汉牵着小毛驴走了几十里路,最终在集市上把毛驴卖给了隔壁李老汉。既然横竖是卖给自家邻居,为什么张老汉还要绕上这么一大圈远路呢?直接在家门口跟李老汉掰扯清楚不就行了吗?

费孝通接着分析,张老汉和李老汉跑这几十里路,绝不是凭空跑。因着这几十里路,他们为自己创造了以“陌生人”身份进行交易的条件。在这种陌生人交易的条件下,他们一个可以大大方方叫价,另一个可以仔仔细细查验牲口有没有什么毛病缺陷。生意能成就成,不成便各自另寻交易对手。

总而言之,这是一个交易对价当场结清的场景。几十里山路使他们暂时远离了血缘和地缘的羁绊,集市热火朝天的交易氛围,又进一步淡化了各自在血缘关系中的身份,让他们能够以一个更纯粹的交易者身份互相交流。

以什么身份对话,在什么样的场景下对话,很多时候比对话内容更加重要。这也是为什么公检法都一再强调,要在办公时间办公场所跟律师和当事人见面,也是为了通过公事公办的氛围营造,消解律师和当事人的“情感攻势”。

我原先在县里当指导员时,一次跟县里法官吃饭,说谁不想秉公判,但是县里就这么大个地方,拐几道弯都能攀上关系,人家上门来说一次你不为所动,说两次你不为所动,说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八次,你情不自禁就往人家那边偏了。这就是职务身份被血缘身份(地缘身份)压制的一个典型情景。

大多数司法案件中,司法官都是被人情攻势围猎消解的那一方,但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坚决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律师也有可能成为司法官主动采取人情攻势,瓦解职务身份,进而逼迫律师“情不自禁”的退让防线的一方。

我现在做无罪辩护案件,不怕办案人员态度不好,反而怕办案人员态度好。我很难想象一个公诉案件,你见着法官检察官(哪怕是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当面聊几句家常,这案子就能不诉了就能判无罪了。即便他们个人身份认同你的观点(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都是他们想尽快结束对话的惯用话术而已),最终也依然要落脚到程序中来解决问题。

你能想象前一秒你还跟检察官在一块谈笑风生,他一边奉承你说的对,他个人都同意,一边向你诉苦,往领导往体制身上甩锅,自己也是身不由己,全然把你当做革命战友,后一秒你就板着脸要求他出示出庭手续,要求他回避庭审吗?反正我脸皮薄,做不到。即便勉强做了,也会让我有负疚感,觉得自己像是背叛了一段友谊一般。那些态度不好的,拒绝沟通的,我反而乐见其成,反正早晚都要撕破脸,与其我先对不住你,倒不如你先对不住我。正如韩寒退学前所说:“反正你明知道学校早晚要把你开除掉的,还不如你自己退学,这样起码说出去也有面子一点。”

刑事案件讲究一个边打边谈,这话原是没错的,但这种谈一定是如前文所述,张老汉李老汉各自奔出几十里路,以陌生人职务身份为关系基础之上的谈,而非七大姑八大姨各自端着饭碗,蹲坐在门口拉家常的谈。都是一个“谈”,内涵和外延却差出十万八千里去。

以律师身份对检察官身份法官身份的谈,固然多多益善,以私对私身份的谈,意义实在不大,甚至可能会有损于你基于职务身份正式表达的力度,不谈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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