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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帮人对敲换汇,算地下钱庄类非法经营罪吗?

刘臣律师3周前 (04-14)你问我答8130

读者来信:

我前几年在一家小微外贸企业工作,常驻菲律宾。

我每月的工资以菲律宾比索发放,合人民币六到八万元左右。由于公司包吃包住,我每月都将工资兑换成人民币汇回国内。

久而久之,我结识了一些在菲律宾境内有人民币需求及在国内有菲律宾比索需求的人,我也时常帮他们居中换汇,并收取一定的汇差作为报酬。这些人大多是我公司同事及同事介绍来的朋友,他们有些从事外贸生意,有些跟我一样,异国工作,都有比较大的换汇需求,通过正常的换汇通道难以及时、足额换汇。

具体的换汇方式是,需要换汇比索的人,把人民币转账给我,我把这些钱归集到我名下的几张银行卡内,同时,我把等值的比索转账给对方。需要用比索换人民币,也用同样方式转账对敲。换汇金额我没做过精确统计,大概在两千多万元人民币的样子。

八九个月前,我被公安局立案,罪名是非法经营罪,没有羁押,直接办理了取保候审,现在案件即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现在很迷茫,也很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

站长回复:

通过地下钱庄换汇,或以类地下钱庄模式换汇,在前几年确实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这种现象的普遍发生,有深层的原因,且多系不得已而为之。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银行进行外汇结算的企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二是有外贸进出口权。此外,银行进行外汇结算时,还会要求企业出示海关报关单据,而海关出示报关单据,又要审核外贸企业合同、进项发票等。

现实中,大量小微外贸企业为了承接订单,利润很低,给供应商采购价格也很低。故其供应商在提供产品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小微企业无法通过银行渠道换汇,只能通过物流公司或报关公司买单出口,即借用有外贸进出口权企业的名义出口。这样一来,货物虽然出口了,但是货款进不来,故很多小微外贸企业要使用人民币,只能通过地下钱庄换汇。

小微外贸企业面临的困境是,如果一切合规,成为一般纳税人,申请进出口权,出口商品的报价就必须足够高。但大家普遍都不合规,你自己搞合规,就等于将订单拱手让人。正是这种两难局面,滋生了大量地下钱庄。

从你的描述看,你的行为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开设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本质上讲,你换汇的模式就是地下钱庄模式,本币与外币间并无实际交易兑换,而是通过你这个中介平台,匹配对冲交易需求。

因此,司法机关初步将你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没有问题。但需要考虑到,你实际的换汇金额其实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你将自己的工资汇回国内自用,其余才是帮别人换汇并赚取汇差部分。

对于你自用部分,理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达到本罪第二个量刑档次,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档。

虽然地下钱庄的基本运营模式为分别匹配本外币换汇需求,空转对冲,但钱庄手里不会凭空变出钱来,在兑换长期不对等的情况下,最终仍然需要以包括但不限于虚构外贸交易的方式,侵蚀国家外汇储备。这几年来,国家为了保外汇储备,明显加大了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否则以中美贸易战之前的标准来看,你这种小打小闹,根本就不会引起有司关注。我前文中提到的那份司法解释,就是贸易战开打后发布的,在这份司法解释发布之前,你的涉案金额哪怕案发,也基本能拿个缓刑。

但时移世易,不以人意变更。鉴于你实际经手的换汇金额可能在两千五百万上下,所以能否认定并扣除你自用部分,将成为能否降低量刑档次的关键。建议你拉一下工资流水,并找公司方面协助向公安澄清,自己每月的实际收入情况,在境外的开支情况,以综合论证自己的生活基础仍在国内,没有大量持有比索的必要性,每月以比索形式发放的工资,基本都汇回国内自用,争取将金额降到250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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