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信息茧房”
一大早,家属发来了菲菲的判决书。
事关自己的亲人,家属总是比律师的消息更及时,我的判决书还没派送,家属就已经拿到全文了。
结果挺出乎意料,判了四年。是全案除了一个刚来半个月的和一个兼具自首+立功+退赃情节的人之外最轻的。与这两个人的量刑差距也非常小,刚来半个月的判了三年,自首立功退赃的判了三年半。
这么一对比的话,菲菲判得算是比较轻了,毕竟作为一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这个团队将近一半的洗钱金额都是经菲菲之手的。
律师们也炸开了锅,惊呼某法院太乱来了,判的太重了。
当然,我们不能排除,各地之间有司法政策、司法习惯的差异,大多表现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帮信罪的罪名选用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很重,超过10万法定刑就来到三年以上,而帮信罪量刑最高才三年。对那些更习惯选用帮信罪的地方来讲,这个判决当然会让他们觉得重。
但在最新的“断卡”行动会议纪要发布后,这种法律认识上的差异所导致的量刑鸿沟已经被完全抹平,会议纪要写的很清楚,只有那些单纯提供了银行卡,没有进行任何转账操作的,才能认定为帮信,只要参与了钱款的处置、转移、藏匿,就一律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菲菲这个案子,赃款进账后转换形态,购置成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转移出境,以目前的司法政策,无论在哪里,都要定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同一个法律框架下,各地的量刑不会云泥之别。
此外,就是法官恻隐之心,对菲菲有偏爱?这个想法很天真,颇有点普信男的上头味儿,女孩看你一眼,就是注意到你,对你嫣然一笑,就是爱上你,如果主动给你打个招呼,那就是迫不及待跟你生小猴子。这种普信要不得,我一贯的观点是,司法官是没有感情的,如果司法官感情太强烈,这份工作是做不下去的。广西有个叫杨斌的女检察官,太共情被告人了,边哭边开庭公诉,后来果然干不下去辞职当律师去了。
再往下想,就只能是一直困扰这个案件的,各被告人到案经过问题。根据菲菲自述及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菲菲至少有两项立功表现:一是公安将其控制后,由其指路,带领公安到团伙租住的宾馆内,将另外两名同案犯抓获,属于协助抓捕同案犯;二是到宾馆后,三人又同时按公安指示,向另外一名同案犯打电话,劝说其自首,属于规劝同案犯自首。
关于菲菲的立功问题,我从检察院阶段就一直与公诉人沟通,希望公安能够出具补充到案经过,予以落实。无奈案件退查了两次,始终没给认定,反而是给另外三名同案犯稀里糊涂认定了立功、自首云云。比如最开始提到的那个具备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就是接到菲菲电话后,受其规劝到案的,这也是我最不能理解的地方,连接电话的人都给认定自首了,打电话的人是否构成立功难道还不是明摆着的事儿吗?
法院开完庭后,我瞅准机会见缝插针,跟法官沟通,我的意见是,法院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决,并不必然依赖公安的那个大红章子。法官给了我一个白眼,像是在说,看你也是老刑事律师了,怎么说话这么外行呢?
刑事案件公检法三个环节中,公安是当之无愧的老大哥,法检都是小弟。法院吧,好歹有个两造对抗架构,偶尔还能纠纠错,至于说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基本就是喊口号走过场了。
公安之所以牛逼,在于它垄断了刑事案件的“信息权”。权力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曰信息权,二曰决策权。
不要被名字所迷惑,信息权往往远大于决策权。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是掌握全面、真实的信息,如果信息被垄断,决策者被关入“信息茧房”,那他纵是再英明神武,也难免昏招迭出。历代统治者都讲究广开言路,“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都是为了获取更广泛、更全面的信息。
扯远了,到案经过这玩意儿全凭一张嘴说,公安说啥就是啥,你被告人虽说也有一张嘴,但谁让你嘴没人家嘴大呢?人家还盖着大红公章,你就一张嘴,你说,就这力量对比,搁你是法官,你信谁的?
美国有个杰克逊大法官说什么来着:我们不犯错,不是因为我们总是正确;我们不犯错,是因为我们说了算。
只要大红公章往白纸黑字上这么一盖,对于法官来说,他就说了算,就不会错,就安全。
我办过一个案子更离谱的案子,被告人明明电话到案,是毫无争议的自首,不知为何,公安出到案经过,还是给她出成了抓获到案。好在经过努力沟通,公安后来又重新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认定了其电话到案事实。拿到这份盖着公安局大红公章的“平反证明”后,检察院法院才敢改口落判。
公安虽然垄断了信息权,也并不代表法检就是傻子,对信息无脑一定照单全收。当你给的信息太离谱,实在没法信时,也会作出抵抗。
抵抗大抵分两种:一是硬抵抗,比如刚才提到的,要求补充或更正信息;二软抵抗,我让你补充更正你不买账,那你提供的信息我也不采纳,我虽然不能明着说,你出的材料有问题,我不信,但判决书是我写的,刑期是我定的,我明着不跟你对着干,背里实质不采纳。
菲菲的案件,就属于软抵抗案件,法院对公安出具的所有到案经过,实质不采纳。
这大概就是为什么,那个又自首又立功的人,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两年的情况下,仍然被判了三年半,也是为什么,菲菲虽然自始至终没争来立功的名分,刑期依然排名倒数。
刑事案件的尽头是哲学问题,法律认识差异的背后是经济、社会、人文等一系列法律之外的深层次因素决定的。哲学问题不是一个律师能解决的,也不是一个法官检察官能解决的。
如果案件属于哲学分歧,那我的建议是基本可以放弃治疗了,回家吃点好吃的玩点好玩的,听天由命走好程序即可。移风易俗,需要更深层次的推动力,非一人一事一案可为。据说在美国某些州,只要你自称是女人,壮汉也可以自由出入女厕所,你在中国试试,看牢饭给不给你管够?
好在,实务中的绝大部分分歧,都是信息收集与传递的问题。在纠正法检信息偏差,打破法检“信息茧房”上,律师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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