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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单次会见后给家属的书面反馈材料

致张三家属:

2025 年 9 月 2 日上午,律师到嫘祖县看守所会见了张三,初步了解了检察院指控情况,并听取了张三本人的辩解意见,综述如下:

  • 一、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已进入法院一审程序,嫘祖县人民法院于 8 月 25 日向张三送达起诉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于开庭审理前至迟十日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据此推算,本案最快开庭时间为 9 月 5 后之后。

  • 二、检察院指控

由于本次委托仅涉单次会见,律师并未能从法院处获取起诉书文本,从会见中得知,检察院共指控五起犯罪事实,分别是:

1.分别以购买住房,解决工作灯名义,诈骗李四(音)160 多万元(含李四亲戚朋友的钱);

2.以协调酒驾案件名义,诈骗王五(音)5 万元,案发前退还 2 万多,案发当日退还 2 万多;

3.以办退休、办医保等名义,诈骗赵六(音)30 多万;

4.以安排工作、承揽工程都为名,诈骗孙七(音)14 万;

5.以给领导送手机为名,诈骗周八(音)苹果手机一台,价值 1 万元左右;

以上共计200 余万元。

  • 三、张三本人对事件经过的叙述

张三于 2012 年前后,加入嫘祖县政法委组织的联防队。某日,其在街上巡逻期间,认识了一个人。该人自称有很大能量,认识相关领导,并将张三带至县委大院一未悬挂门派的房间内,称该房间是其办公室,还称能为张三解决编制安排工作等。由于其能自由出入县委大院,很快取得张三信任,并在其后十余年时间内,持续通过张三,诈骗张三家人钱款(该部分内容,并未被检察院指控)。期间还安排张三一家到三亚旅游,进一步取得了张三的信任。

律师询问张三,是否知道该人真实身份。张三回答,不知道。

律师接着追问,相处十余年,对方还经常联系你,让你为其开车,你却连他姓什么叫什么都不知道吗。张三依旧回答,不知道。

律师又问,你总有对方的电话号码吧,现在实名制了,总能追查到个人信息。张三回答,该人的电话号码,是其本人用自己身份证开办的。

2019 年、2020 年,疫情爆发前,在县招待所工作的李四(音)询问张三,是否有渠道在郑州低价购房。张三询问前文所述的“领导”后,“领导”又向其介绍了一陈姓男子,称可以找该陈姓男子办理。

该陈姓男子让张三以其姑姑的身份,办理银行卡,并以低价购房名义,用该银行卡收取李四 3 笔共计 80 万元。

随后还用该银行卡,以帮助解决工作名义,收取李四 80 多万元。据张三称,请托解决工作的人中,有 5 人是李四的亲戚朋友。

其余四起指控,经过相对简单,被害人也多基于对张三本人的信任,进而相信了其口中所谓领导的办事能力,进而向其交付钱款。

据张三本人陈述,骗取李四 160 万余元,均由其从银行取成现金,大部分交给了该“陈姓男子”,少部分自己留用。

骗取其余四人的钱或物,均系现金交易,其同样将大部分钱款交给了该陈姓男子,少部分自己留用。

张三自称亲眼见到过该“陈姓男子”及其随从一行三到五人,还亲眼见到过其登录冒充“国家领导”的微信账号。该陈姓男子还曾带李四及自己到郑州北龙湖附近看过房子,因此其很信任该男子。

律师询问张三,是否知道该“陈姓男子”真实身份。张三回答,不知道。

律师追问,如何与该男子联系。张三回答,对方的号码为一个“400”电话,现在回想来看,很可能是一个虚拟号。

律师再问,有没有向对方银行账户转过账,并从银行转账追查其真实身份。张三回答,一次也没有。

律师还试图询问其与李四的关系,张三选择了回避。考虑到与案件关联不大,律师没有进行追问。

  • 四、张三本人对指控的态度

张三对第一、第三、第四起指控,即诈骗李四、赵六、孙七等人,没有提出异议。

对第二起指控,其称不是诈骗,当时确实将钱交给帮忙跑事儿的人了,但事已至此,他不可能再到法庭上说,对该起指控,同样愿意承认。

对第五起指控,其称与周八有借贷往来,其出借给周八一万元,后周八拿该手机还债抵账,并非指控所称向他要手机送给领导。

但考虑到该二起指控所涉总金额还不到六万元,对全案定罪量刑几乎没有影响,且该二起指控与那两位神秘的“领导”没有直接关联,故不做深入探讨。

  • 五、辩护方向建议

核心指控其实只有两大块,都与请托办事,协调关系有关:一是通过协调关系低价买房(骗取李四购房款),二是通过协调关系办理各项常规途径难以办妥的事项(骗取李四、赵六、孙七等请托款)。

对于请托类诈骗,出罪的关键在于有没有夸大甚至虚构自己的办事能力。结合张三本人及家属的陈述,律师初步判断,本案构成诈骗罪没有问题。

在这个大前提下,要想争取从轻甚至减轻处罚,唯一办法是揪出躲在幕后遥控指挥的真凶,还原张三作为前台“提线木偶”的真实地位,进而争取认定为从犯。

  • 六、律师对张三本人辩解的经验判断

无论是作为律师,还是作为家属,从情感上来说,都应该无条件相信张三所述。

但从理智上讲,律师必须结合经验逻辑,对张三的辩解如实分析,以供家属决策之用。

本案的关键点有二:首先是两位“领导”是否真实存在,然后是如何通过提供有效线索,引导办案机关将其二人抓获。

先看第一个问题,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对张三与二位领导的交往细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询问,但客观来讲,张三给出的答案,并不能完全说服律师,说服司法机关的难度则更大。

其一,张三与将其带到县委大院的“领导”,交往已十余年,但却连其真实姓名都不知道,尤其是在长达十余年时间内,该“领导”始终使用张三名下的电话卡,明显有悖常理。如果说在案发之初,张三可能还有保护朋友,等待朋友出手相救的想法,但如今案件已经起诉至法院,其仍闭口死保,于理不通。只能让人怀疑,该人是否真实存在。

其二,张三与“领导”介绍认识的“陈姓男子”,同样已经认识数年,除了知道其姓陈外,对其身份信息也是一无所知。就连钱款交付,也很“碰巧”的选择了现金给付,断绝了所有追查线索。

事实上,在侦查阶段,张三也向公安侦查人员汇报过相关情况。但由于无法提供任何有价值的追查线索,公安机关并不相信张三的辩解,也无法进行追查。

总之,基于目前掌握的信息,即便张三所述属实,也因其无法提供有价值的追查线索,很难将相关人员引入案件。

律师目前唯一能考虑的证据链条突破口,是申请法院追查涉诈微信账号的 IP 登录信息。若能查实与张三本人惯用微信账号不一个登录地点,则可以证明张三所述属实,本案还有其他未归案的共犯。但由于过于缺乏实质线索,能否具体到人,也要打上一个问号。

  • 七、其他事项

在会见最后,律师直截了当将家属的疑问挑明给张三,问是否有身边熟人,如大白等人涉案,其肯定的回答,没有。

关于债权,大白欠其 15 万元,小东欠其 9.8 万元,威子欠其 3.9 万元。

关于生活,生活费方面,其考虑到出事后家庭困难,表示不需要生活费,把钱都留给家里用。但有两味药,一是沙库巴曲,二是琥珀 XX(其记不起全名),两味药之前都送过,需要再送一些。

面对家人的质问,张三痛哭流涕,表示自己从来不敢骗家人,自己也是被“他们”骗了。还说自己直到春节,才终于确定自己被骗了。在此之前,一直抱有幻想,觉得“他们”能把自己“捞”出去。春节那天,看着别人该取保的一个个都取保走了,自己的幻想才终于破灭。

对于目前的局面,张三表示自己已经有了充分的心理准备,他个人的想法是让家里不必执着于为他翻案,让爸妈照顾好身体,爱人照顾好几个孩子,就够了。

  • 八、如若继续委托的委托报价

虽然张三的说法存在一定疑点,但从律师辩护角度出发,律师仍将考虑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可疑微信账号的登录 IP 信息(其他拟调取证据线索,需结合阅卷情况进一步分析,若有),想方设法将同案犯(若有)披露,并争取张三能够依法认定为从犯。

虽然不否认张三本人涉嫌诈骗的大指控逻辑,但工作量及工作难度较一般认罪认罚案件的纯量刑辩护有较大幅度提高。故总体报价调整为  X 万元,本次会见费用X元可在代理费中予以抵减,交通费实报实销,按单次 X 元计(含来回差旅、住宿)。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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