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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多研究阳谋,少琢磨阴谋

群里张律师前段时间问了一个虽然普遍,但很棘手的案子。

当事人请托办事,找关系,被骗子骗了钱。现在委托律师,想把钱拿回来。

在老百姓的朴素认知里,花钱办事,办不成退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不退钱就上法院起诉,实在是太正常不过的事儿。

凡事就怕上秤,不上秤没二两,上了秤千斤都打不住。

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上了秤,就不能再按那套朴素规则办。

花钱办事,绝大多数情况下,追求的都是不法利益。即便在少数追求合法利益的情景中,也因破坏了明面上儿的规则规矩,同样具备可谴责性。

司法的最终目的,就是用稳定的、可预期的规则,实现对社会的管控。自然不能容忍花钱办事儿这种出老千儿坏规矩的事儿。

一旦你去法院起诉,说事儿没办成,要退钱。法院早已统一了裁判规则,驳回起诉。理由便是花钱请托违背公序良俗,不应予以鼓励。

民事的路子堵死了,还剩下刑事的路子可走。

我当律师这些年来,花钱找关系的事儿见得太多太多了。我当然无法否认,贪污腐败,利益交换,是永远不可能杜绝的现象。但可能是我的社交圈层不够,根本接触不到天龙人,我只能说,我还从未亲眼见过花钱找关系办成事儿的。

一些案件,表面看上去,钱也花了,人也找了,最终结果也不错。但二者之间的关系高度存疑,极有可能只有时间先后关系,而无因果关系。

当事人们一般乐于将好的结果归因到“关系”上,这也很好理解,说事情是按部就班自然发展的结果,显然不如说是“协调运作”的结果,更具社交装逼价值。人性如此,只不过我的身份是律师,对这些事多处于冷眼旁观者的地位。扪心自问,倘若我自己身在局中,也更乐于向外界彰显所谓“运作”能力。哪怕明知这只是一个美妙的巧合。

绝大多数请托办事,完美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自不必说。

但一旦真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马上会出现一个规则体系上的 bug。

请托人作为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公权力有义务为它追回损失。

当然,能不能履行到位是两说。但从法律确认角度讲,刑事判决书会确认,被害人有获得退赔的合法权利。这是社会规则层面,对“办事儿不成有权要回钱”正当性的认可。

这样一来,一个很荒谬的局面就出现了。

在民事体系中,请托人的行为是应当遭受谴责,并同时承担不受司法保护的实体后果。但到了刑事体系中,在更可恶,更具可谴责性的骗子面前,他又“摇身一变”,成了被害人。他的实体权利,又成了应当受司法确认并保护的正当利益。

同一件事,哪怕放在不同的体系中评价,也不应该得出如此南辕北辙的结论。

更致命的是,刑事判决调用了司法的全部公信力,向社会传递了这样一个错误信号:

“请托办事儿无本万利。办成了,自不必说。办不成,公权力保驾护航,追回赃款。”

我说句很招骂的话。究竟是挤破脑门想尽办法围猎干部的人多?还是无孔不入百般设计刁难群众的人多?

咱都不是外宾,心中应该都有数,只是嘴上不愿意承认罢了。

司法应当通过一个又一个鲜活的判决,引导社会在正常秩序上运转,实现良法善治。

此类判决,无疑会向社会持续不断发出错误信号。相当于变相鼓励所有人,去行贿跑关系。

很快,刑事判决也对此类案件进行了纠偏。在一般性的请托事项中,比如办个工作调动,升职加薪,可以判决将赃款发还被害人。在危害性极大的事项中,如办取保办缓刑,甚至办无罪,骗子该坐牢坐牢,但钱也不能发还,而是直接收缴国库。

我相信,随着社会风气越来越好,制度的笼子越扎越密,将来此类事件会越来越少,直至消亡。

但移风易俗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在包括当下在内的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此类纠纷依旧会层出不穷,构成了律师“案源”的很大一部分。

民事、刑事都走不通,司法维权的大门彻底关闭。但当事人想拿回请托款,律师也想挣律师费,怎么办呢?

有些律师同行就动起了歪脑筋。既然实话实话你驳回起诉,那我何必自找麻烦说是要回请托款?不如让当事人打张借条,按民间借贷去法院起诉,有条子,有流水,如果金额不是太大,很多法官问都不问就下判了。即便碰到心细谨慎的法官,问一嘴借款事由什么的,随便撒个小谎,或者稳一手说一句庭后核实,也就糊弄过去了。

该律师最初想的也是这条路子。毕竟这样最方便,非常符合人们朴素的行事惯例,很多律师也都是这样做的,最起码不会连案子都立不上。

但我却提出了不同意见,我直言:不能这么干,有虚假诉讼风险。

虚假诉讼,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绝大多数情况下,比如双方存在多次借贷纠纷,甚至一些并非基于借贷而产生的金钱纠纷,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简化处理放法律关系。法院也很忙,没有时间从盘古开天辟地查起,你们双方每笔资金往来的来龙去脉,法院没有必要,也没有足够的资源去通通查清楚。

这时,所谓“借条”,其实相当于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对账单。

无论其原初法律关系是否民间借贷,都因基础请求权的真实存在,而不具备法益侵害性。充其量属于“变造”法律关系,不在虚假诉讼罪的打击范围之内。

群中也有不少民事律师,认为我小题大做,太实诚了,根本没必要如此杯弓蛇影,风声鹤唳。认为这跟合同纠纷、建工纠纷一样,充其量是经转化而成的民间借贷关系,跟虚假诉讼八竿子打不着。

但我坚持自己的看法,对于请托办事,这种特殊原因形成的金钱纠纷,由于其无论在民事体系下评价还是刑事,都不具备被法律承认的正当请求权基础,再按照老经验,贸然“变造”法律关系,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其相当于将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关系,“变造”成受保护的合法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无中生有”。已经触犯了虚假诉讼罪。

律师这份职业,是一份需要经常穿梭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职业。稍不留神,就会触碰红线。

绝大多数律师,都是以做民事案件为主业。刑事业务只是捎带着做一做。以刑事业务为生的律师,更是少之又少。

许多民事律师认为,干刑事业务很危险。

他们混淆了与危险的“物理距离”和“法理距离”。

的确,刑事律师整日奔走于看守所之间,是距离“物理距离”最近的群体。但正因为“物理距离”近,让刑事律师们普遍拥有更强的风险意识。知道红线在哪里,离老远就绕开了,边儿都不挨,更不会去碰触突破。反倒是许多民事律师,冒冒失失,一脚就踩进了地雷阵里。从这两年的趋势来看,涉刑出事的律师中,民事律师的数量起码是刑事律师的几十倍上百倍。而虚假诉讼罪,正是其中的重灾区,我自己手上,就正办着民事同行的虚假诉讼刑事案子。

张律师说:可是现在案子已经接了,借条也已经写好了,骑虎难下。

我说:那就在诉状中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这样顶多是法院驳回起诉,最起码不至于惹上刑事官司。

就在刚刚,张律师又来群里反馈案件进展。

效果竟然是大大的好。

现在的法院,主打一个案多人少。法官人均年办案几百个,根本吃不消。

为了缓冲海啸般涌入的案件,法院普遍设立了诉前调解制度。说是当事人自愿选择,实际上是强制适用。前几年我还办民事案件的适合,为了跳过调解,还跟立案庭吵过大架,并当着立案庭的面,把同意适用诉前调解的告知书撕了粉碎。就这最后也没躲过调解这个步骤。现在想想那会儿年轻也真是虎,要是碰见同样虎的法官,给你扣个寻衅滋事或扰乱秩序的帽子,不说送去拘留所住几天,起码通报给律协司法局,吃个处分够够的。

今天上午,法院组织案件调解。

由于诉状写的一清二楚,法院一眼就看出,是个再普通再常见不过的请托诈骗案。

调解员直接给出了二选一:要么退钱调解,要么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

本来走不通的司法程序,由于诉前调解机制的存在,又成了可以光明正大摆上桌面商量的事儿。

我告诉她:你们现在局面大优。刑事控告,开弓没有回头箭。人抓进去,你充其量能给他出个谅解书,给他减点刑。远没有现在这个局面的威慑力大。当场给钱,当场两清。如果谈不拢,就直接给法院交书面意见,要求作为刑事案件移送给公安。

果然,在强大的压力下,对面秒怂。当场同意立即给付 5 万,剩下的 10 万,半年内付清。

当事人很满意,打狗的肉包子还能回来一点,已经是意外之喜了。剩下的 10 万元能拿回来当然好,实在拿不回来,也就认栽了。

自己办的也不是什么地道事儿,付出点代价,也很公平。

就这类纠纷,律师究竟该如何在合规框架下协助客户解决,群里讨论了好几天。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没办法在完全合规的前提下解决,如果非常爱惜羽毛,只能敬而远之。

这个案子的实际进展,却似乎无意间走通了一条合规解决之路。即:

据实起诉,通过法院的诉前调解机制,以要求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为由,极限施压,逼迫对方退钱。

每一步动作,都是在司法机关监管控制下的合规操作。司法不鼓励请托办事,只代表它不会通过判决的方式,以国家强制力保护请托人。但当事人有自行处置自身权利的自由,人家双方要调解,你管不着。即便施压不成,对方不同意退钱,也因为有要求法院移送立案的书面文书存在,不怕跟客户扯皮。

简直是无解阳谋。

如果硬要说这套操作中有什么不合规之处,也在于法院。在最严格的审查下,法院只要发现所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都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

但法院人有官身,对这种小事儿的合规需求远没有律师那么强烈。

再退一步说,法院合规不合规,关我一个律师卵事。只要能为我所用,而不是伤害我的利益,我完全没有必要当正义感爆棚的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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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欧阳桂花
20小时前

“简化处理放法律关系”
“前几年我还办民事案件的适合”
刘律师写文的时候是不是太激动啦。
看到这个案子的时机还挺巧的,我们公司现在也正在面临“不是那么合法的利益”被侵害的案子,现在正愁怎么跟对方搞呢。

李白拿酒来 回复:
发来瞅瞅
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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