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九次传递毒品:一场自律缺失与监管缺位的双向奔赴
只有当你愿意让渡部分自由的时候,你才能获得完全的自由。而当你看起来得到了很多自由的时候,你恰恰失去了真正的自由昨天又看到一则奇案。
# 写在前面
只有当你愿意让渡部分自由的时候,你才能获得完全的自由。而当你看起来得到了很多自由的时候,你恰恰失去了真正的自由。
昨天又看到一则奇案。
上海某律师,在代理某涉毒刑案时,受家属所托,竟然共计九次在会见时将毒品混入饮料中,带给关押在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的在押犯喝,以“缓解”其毒瘾。
随便贴个链接吧:【职业底线有人真的没有】判决书案情:一律师会见时传递毒品9次
最终,律师被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
我笔力有限,对于荒诞到如此程度的案件,多一个字叙述,都只会削弱它的荒诞程度。
直接上分析。
问题出在哪?
# 一方面是小律师们普遍自我价值感低,不能、不敢、不会对不合理的要求说不。
律师虽然已经远远谈不上是什么精英职业,但相较而言,准入门槛还是有的。能跨过这道门槛的人,基本都是传统意义上的好学生,乖孩子。
在国内高度内卷的现实教育环境下,要成为一个好学生,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天赋异禀,这些人都在理工科,律师行业基本没有;要么成为一个彻彻底底的乖孩子,老实人,完全屈从于学校和家庭的高压规训,通过日复一日的枯燥训练,换取好成绩。
这必然意味着低自尊:只有将自己降维成低自尊的人,才能接受这种毫无尊严的苦难生活。
低自尊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对别人的要求总是想尽一切办法满足,哪怕这些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当这些过分的要求没能被自己满足时,低自尊个体还会陷入无休无止的内耗,怀疑自己哪里做的还不够。
恕我直言,这种在打工牛马,尤其是优质打工牛马身上普遍存在的“低配得感”,罪魁祸首正是畸形内卷的教育选拔机制,以及在该机制引领下,家庭和学校共同形成的价值合谋。
低自尊、低配得感的人,在执业过程中必然更容易违规。面对不合理要求时,他们的第一反应是往往是委曲求全,想方设法满足对方。这已经通过青少年时代的长期规训,内化成为条件反射。大脑早就建立了合理化并全盘接受一切要求的电回路,是他们下意识的第一选择。
学会拒绝,是所有中国式好学生们必须补上的一课。
任何人都有权对任何一方的任何要求说不。不仅仅是要求达到不合理甚至违法程度时,你才有权这样做,只要对方的要求触碰了你的边界,让你感到不舒服,你就可以大大方方的拒绝,而不必陷入任何内耗。
甚至更彻底一点,你可以自由拒绝任何人,而不必将其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冒犯纳入考量范围。
冒犯了对方也没什么了不起。
从概率上看,对方也很有可能是个低自尊的老实人而已。既然如此,就让他去纠结自己为什么会被拒绝吧。
# 另一方面是看守所的监管过于宽松、形同虚设,变相助长了违规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小律师传递毒品,直到第九次时,才被发现。
“九”这个数字,甚至比传递毒品这件事本身还要荒诞。
一个本身就已经很荒诞的行为,在看守所眼皮子底下,连续重复了九次。
荒诞的九次方。
我不知道小律师在受审时,如何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如果是我来辩护,我一定会要求追究看守所方的责任。
尽职监管,是看守所的法定职责。其监管不力,未能勤勉履职,是造成犯罪行为扩大不可忽视的原因,应当减轻小律师所应承担的责任。
哪怕在最低程度的有效监管下,后面的“八次”毒品传递都完全不应当发生。
一个杀人犯在警察眼皮子底下,杀人,还连续以同样手法连杀九个,能说警察没有责任吗?
当你在房间里发现一只蟑螂时,实际上已经有了成千上万只。
连毒品都能传递九次的看守所,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连有效监管都做不到,还谈什么教育改造?
依我看,立即全体原地脱警服都不为过。
至少应当判个渎职,刑期不能低于律师。
人性化监管是好事,我们当然应该给个大大的赞,但凡事过犹不及,人性化监管,不等于放任自流,没有监管。
国内的看守所监管,似乎总是在“一管就死”和“一放就乱”间横跳。
前者常见于内地司法理念偏保守地区,比如半个月前到豫东南某看守所会见,竟然严苛到不仅背包不允许进入,就连牛皮纸档案袋都严防死守,必须换成所方提供的全透明手提袋才允许进入监区。
后者多见于普遍观念中的司法文明地区,作为一个地图炮的深度受害者,具体我就不点名了。我曾在另一篇文章得!以后谁也别想把手机带进会见区中更详细的阐述过此类现象。简而言之,他们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于会见中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问题一概视而不见,最终引发雪崩效应。
这与官僚系统的固有特性有关。理想中的官僚系统,应该像一台有条不紊的机器,常态化稳定运转,永远冷静、永远勤勉、永远可靠。但实际远非如此,官僚系统同样受熵增定律限制,如果没有外界能量注入,必将自动走向无序与混乱。时不时搞一场“运动”,是成本很低的能量注入方式。久而久之,官僚系统习惯了追随“运动”意图横跳。
你说严格管理,我就连牛皮档案袋都不让你带进去。你说人性化管理,我就连在我眼皮子底下传递毒品都睁只眼闭只眼。
比烂是一种很low的行为,但我还是要说,如果非要比,那后一种监管模式的危害性显然要大的多。
这是很好算的一笔账,但很多律师却算不清楚。
前者带来的痛感更直接,严格的监管,不断的提醒,会给律师开展工作带来直接的不便,甚至情绪上的屈辱感,因而更招人反感,更容易引来口诛笔伐。
在当下的舆论环境下,这种类型的小作文往往会被视作敢于反抗权威的正义之举,能够极大彰显个人勇气,营销价值不可估量,更加滋生了网络风向的一边倒。
而后者的伤害更加隐蔽,更加间接。是一种温水煮青蛙式的伤害。律师们不要为能钻个空子帮家属捎个信儿打个电话通个视频沾沾自喜,你以为这是比较优势,殊不知,你能干他能干很快大家都能干。当每个人都把轻擦边视作习以为常之时,更严重的越线行为一定会出现。喝饮料的,吃榴莲的,甚至送他妈毒品的,都会渐次出现。
别人打电话你能跟,别人送饮料你能跟,别人直接梭哈送毒品,请问你还能跟吗?跟了你也就犯罪了,不跟你就被别人比下去了。把自己的执业比较优势建立在违规甚至违法之上,这本身就是一种极不明智近乎愚蠢的做法。
稍微阴谋论一点,如果从刑辩律师群体与公权力长期博弈的总观角度看,这种“普遍违法”现象甚至极有可能正中公权力下怀。
“普遍违法”的下一句是“选择执法”是一种惯用的治理“阳谋”。
当执业环境真的恶化到每个刑辩律师都不得不擦边甚至违规执业时,就不要再奢望这个群体能持续涌现出真正的“勇敢者”了。
他们要么因为不肯违规而抢不到客户饿死了,要么因为稍稍一勇敢就被“选择执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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