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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贷款诈骗案案情分析及代理方案

刘臣律师6个月前 (12-01)刑辩实务57252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日上午,我到古都市看守所会见了张三,听取了其对一审判决书的意见,初步了解了案件情况。

张三陈述,其与其余几名同案犯并非固定合作关系,仅仅为其介绍过一名为李四的客户。具体方式为,张三将其余几人发在朋友圈的可以帮助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转发给李四,李四再把自己的身份证、征信报告等材料微信转发给张三,再由张三转发给其余几名同案犯具体审核。几名同案犯发布的广告内容相对中性,只笼统说能够帮助办理贷款,贷款成功后收取25%的中介费,并不显示具体以何种方式帮助办理。

几名同案犯审核材料后,李四来到国际庄,双方在某宾馆见面。李四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办理贷款需要使用的材料直接交给了同案犯,张三并未经手。

至于如何虚构员工身份,挂靠哪家公司,如何补缴公积金,如何办理贷款,贷款办下来后如何分配,张三一概不知。几名同案犯当初承诺的成功介绍客户后的2%返点提成,也一直没能落实。

后因李四另需办理其他贷款,张三随李四及几名同案犯辗转星城、姑苏多地。在姑苏,张三终于发现几名同案犯涉嫌作伪,并与其发生冲突。张三当即报警,并到派出所全面举报了其所了解的几名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另据张三在本案一审过程中从律师口中得知,本案的资金去向混乱,司法机关并未全部查明。存在将贷款人账户中未查明收款人身份及转款事由的转账全部认定为几人分赃之情形。

二、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问

根据张三向我所陈述的情况,一审判决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疑问。

一是张三是否构罪存在疑问。根据张三陈述,其在整个案件中,唯一实施的行为只不过是把几名同案犯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中心的贷款广告转发给李四,并居中转发了李四的部分贷款初审资料。至于几名同案犯如何进一步伪造资料骗取贷款,既不知情,也未参与。认定张三构成共同犯罪的依据不足。

二是全案定性有疑问。根据一审判决书记载,几名同案犯对贷款诈骗罪指控一概不认,却对骗取贷款罪供认不讳。这与几个人在朋友圈广告中所陈述的帮助办理贷款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相暗合。如果几名同案犯只是实施了伪造贷款人资质并从中收取中介费的行为,则其因不对贷款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而仅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相交贷款诈骗罪明显系轻罪,以本案之情节,应全部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量刑。

三是张三的地位作用有疑问。一审判决书认定张三为贷款人提供食宿,报销路费,参与分赃等,张三一概予以否认。其坚称,不仅未参与以上事项,更是连除了李四以外的其他人都不认识。几名同案犯一口咬定张三有参与,有可能是为了报复其在姑苏报警揭发。

三、二审的工作思路

一是调阅卷宗。目前本案处于一审法院报送二审法院的衔接期,预计半个月至二十天左右古都市中院将正式二审立案。张三本人对案卷证据情况并不甚明了,案件诸多细节事实,仍需查阅卷宗后方能作出进一步判断。

二是争取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二审并非必须开庭审理,实务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以书面审理终结。鉴于本案事实认定存在重大疑点,法律适用存在严重分歧,全部被告人均提起上诉,仅仅依靠书面审理显然难以取得良好辩护效果,为准确查明事实,做到有效辩护,有必要千方百计寻求公开开庭审理。

三是如有必要,有针对性的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新证据。张三曾于本案案发前,在姑苏主动报警,并在笔录中详细举报了其余几名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此举能一定程度上证明,张三与本案其余人员并无事前同谋,亦无事中参与,且无事后分赃,可以与其本人辩解只是介绍了一名客户(李四)形成侧面印证。

四、收费报价

与张三相遇,很有些缘分在里面。张三能拿到我的手机号,缘于我曾经在古都代理过一起套路贷案件,一审判决四罪并罚十三年半,我于二审期间介入,发回重审后改判,四罪降至一罪,十三年半降至四年。我这个当事人性格大大咧咧,在所里没少张扬,传到了张三耳朵里,这才辗转找到我。

今天的相见,不管是之于张三,还是之于我,都有一种意外之喜。他没想到真能见到我,我更没想到,竟是以这种方式被他找到。

张三在谈完案情后透露,家中尚有两个小孩,经济状况实属一般。我代理存在无罪或变更轻罪辩护空间的案件,收费标准为X万元一个阶段,鉴于非常的缘分及实际家庭情况,主动调整降低X万元,共收取X万元。

五、需要特别强调的事项

刑事辩护工作具备较大的不确定性。几乎所有的刑事辩护,归根结底,唯“尽人事听天命”而已。一方面,我虽然无条件相信张三今日所述全是实话,但刑事司法法律事实的认定,有一套复杂的证据规则,其所陈述不能简单等同于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本案辩护空间究竟有多大,辩护方案需要作何种调整,均需结合案件证据材料确定;另一方面,不得不承认,即便律师和家属穷尽一切努力,辩护意见也有不被采纳的风险,可能因为证据的欠缺,也可能因为制度的惯性,甚至还可能因为个别人的尸位素餐枉法裁判。

律师自当穷尽所有合法辩护手段,但却也不能完全消除以上系统性风险,出于职业道德考虑,我有义务提前向委托人披露告知。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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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咫烏
6个月前 (12-04)

张三——律师挚友。

李白拿酒来 回复:
起名太累了哈哈
6个月前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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