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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合法体面的跑资源

刘臣律师4个月前 (01-21)时评杂文37300

如果说搞流量能力是人的底层能力,无论什么时代,只要能搞来流量,这人就一定饿不死,那么搞资源能力则是人的顶层能力,只有学会搞资源,才能办大事儿成大事儿。

这一点无论在体制内外都是一样的。体制内的普通公务员视角下的体制运转,跟一把手二把手主要班子成员视角下的体制运转,是完全不一样的两套规则。

体制内一二把手主要干什么呢?其实压根不对内管理,而主要是对上管理,对外管理。

对上管理,或曰跑政治资源,业务要搞成,个人要升迁,都需要领导关照。这里所说的关照,又绝不同于大家通常理解的“非正常关照”,或曰,“走后门,跑关系”,而是纯粹的字面意思。领导的注意力是稀缺资源,在现行体制下,想办成办好一件事,没有主要领导的注意力资源投入,是绝对无任何可能办到的。对外管理,就是跑经济资源,体制并不直接创造财富,前两年土地财政风风火火,一二把手手里还有点钱,现在好多地方连工资发放都成问题,一二把手主要的任务就是跑钱跑投资。

中国人追求面朝黄土背朝天,一分耕耘一份收获,这是一种典型的农业社会下的“稳定观”。体制内很符合中国人对于稳定的想象,契合他们“只管耕耘,不问收获,踏实本分”的价值观。

但土地里能长出庄稼,体制却不会创造一分钱财富。体制内只不过是实现了充分的科层制,将“获取经济资源”这件事儿从绝大多数普通底层公务员的世界中剥离了出去,使得他们错误的认为,“钱”之于体制,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

我当丘八时,谈及资源问题,不止一个丘八——而且很多丘八级别还不低——笃定的认为,所谓钱就是政府印的纸,不够花了再印一些就是。他至少还知道体制的钱也有不够用的时候,已经比我接触过的大多数底层公务员的认知水平又高了一层了,然而却依旧距离真相十万八千里。

不止当官或经商是这个逻辑,律师办案件,同样也是这个逻辑。律师跑资源的能力,决定了案件辩护效果的上限。

迁西县75岁退休老干部举报县委书记,当地县委办公室搞一条龙服务,已经起诉到法院了,突然舆论场上发酵,惊动了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指派最高检工作组,一竿子插到底,不出三天,老干部就从看守所回到家中,连不起诉决定书都已经拿到手了。

如果按常规辩护程序走,老干部要想洗冤,起码得熬到这位县委书记调走——还不能是升职,最好是落马,最低也得退居二线。老先生今年已75岁高龄,能不能看到那一天都是问题。

围绕着如何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稀缺的领导注意力吸引到个案上,又分化出勾兑派和死磕派两条路线。

勾兑派带有一定的贬义,当然,事实上,手上握有政治资源,或者说有机会接近权力的人,不乏健康力量。我手上就有好几个案子,就是借助家属拥有的体制内资源渠道,直接取得高层主要领导的密切关注,最终实现纠错的。

但是通过勾兑的方式搞资源,极易引发次生灾害。勾兑的客户感知太弱,几近于没有感知,除非客户自己有这方面政治资源可以直接利用,正经执业的律师很少会去趟这趟浑水。事儿办成了,也难以使客户彻底信服,事儿若办不成,说不定还会被客户反告诈骗。

所以说,勾兑看似是一条有效通路,其实则根本走不通。说白了,你家里有资源就有,如果没资源,也不要指望能在刑事案件案发后,再“跑”来,甚至“买”来资源。

钱买不来统战价值。

那些号称能用钱买来资源的能人,我可以肯定的说,有一个算一个,都是骗子,充其量是提前掌握了信息差,断无可能真给你使上劲。即便是那些真正手握资源的人,也犯不着为了你一个已经被打倒的人的几个钱儿去跟有司作对,动物园里的豺狼虎豹还能分清一顿饱跟顿顿饱呢,你以为人家真稀罕你那俩逼子儿啊?

另一条路便是死磕,这也是越来越多律师跃跃欲试的路子。我虽然始终对死磕持警惕态度,但不得不说,在当下保稳定保安全压倒一切的政治氛围下,不失为一条能够广泛复制的有效通路。75岁退休老干部,不就通过成功引爆舆情,引起最高层紧急关注,迅速洗冤了吗?

当然,死磕对律师制度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种伤害将会在很短的时间内集中释放。一言以蔽之,死磕说白了就是“搞事儿”,而搞事儿是不需要律师证的。75岁退休老干部的事儿在舆论发酵前,也有律师介入,律师还挺尽责,该做的辩护工作都做了,老干部批捕后,还去检察院申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然而并没有任何卵用。

可以说,75岁老干部,完全是在律师制度辩护失灵的情况下,通过死磕硬生生突围的。话说到这个份儿上,死磕对律师制度的伤害就显而易见了吧。

一个大家都讲规则,而且讲规则能办成事儿的社会,才可能有律师这个职业。如果规则失灵,或者人人都追求超越规则,践踏规则之外的超额利益,那么律师这个职业将很快消亡。

搞事儿的通路千万条,找律师可能是其中力度最小的一条。当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愣的,愣的怕横的成为社会共识,我们将迅速回退至茹毛饮血的丛林社会。丛林社会,又哪里还用的着律师?大家直接比谁的拳头大就完事儿了。

律师也要跑资源,这不仅关乎案件本身的解决,也关乎律师个人的生存,关乎律师制度的存亡。

如何让律师以一种体面的、合法的、能创造社会价值增益的方式跑来资源,值得立法层面深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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