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去控告检察官
真不知道现在的酒店为什么喜欢给客人送咖啡。下午喝了一杯酒店送的咖啡,真别说,咖啡还挺纯,喝完立刻提神儿,一直写材料写到快十点,还感觉才知六七点来钟。匆匆下楼,就近找到一家文印店打印材料。今天天不好,阴云密布,狂风骤起,已经有星星点点的雨滴落下来,眼看很快就是一场疾风骤雨。老板娘已经关上了电脑,正在闭灯锁门,我陪了两句好话,才又坐回电脑前,给我把明天要用的控告材料打印出来。
很简单一个案件,或者说,案件或许并不简单,毕竟属于涉黑涉恶案件,而且我的当事人排名还比较靠前。当地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不久,就以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形式,将我当事人的大头照在各大媒体平台广泛发布,相当于以前的“游街示众”了。甚至比游街示众更恶劣,游街的好歹都是经过法院判决,确认有罪的罪犯,现在八字还没一撇,公安机关连人家犯罪线索都没掌握多少,就先给你扣个涉黑涉恶的大帽子。至于犯罪事实嘛,慢慢公开征集着呗。
我本来也考虑着,目前案件阶段比较靠前,我当事人到底犯下多少事儿,公安机关又掌握多少事儿,我这个律师现在也吃不准,所以也没打算立即死磕,而是准备静观其变。先看看事大还是事小,证据充分不充分,如果属实作恶多端,证据确凿,那将来还是早早认罪认罚为妙。
案件今天刚刚进入审查逮捕阶段。所谓审查逮捕,是指公安机关至多有权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 30 天,如果想继续在羁押状态下开展刑事侦查,就只能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捕申请后,要在 7 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所谓的刑事辩护“黄金 37天”,便是指公安机关拘留的 30 天加检察院批捕的 7 天。如果案件事实存疑,或犯罪情节轻微,争取变更强制措施,“办取保”,就要在这 37 天内,尤其是检察院的 7 天内,开展辩护说理工作。
其实对于这个案子,我本人并没有报太大的不批捕希望。当事人心机很重,不仅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甚配合,对我这个律师也诸多防范。每问询一件事,都说想不起来了。只有当我综合各方信息,推测出事件大体面貌,再找他核实时,他看我已经知道了七七八八,瞒不住了,才会稍稍向我敞开心扉。在公安机关发布的征集犯罪线索公告上,我的当事人排名第五。对于一个初步挂号定性涉黑涉恶的案件,又是排名第五的核心成员,不批捕的概率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但捕与不捕是一回事儿,律师该依法开展辩护工作又是另外一回事儿。下午见完当事人,我立马通过检察院案管中心,查询到了案件承办检察官的电话。这案子涉及人员多,刑事案件要求同案犯必须隔离关押,以防相互串供,本案的嫌疑人被分散关押在了全市各地。想着批捕期只有七天,检察官光是各处跑着把人提一遍,就要好几天时间。所以我又立即给检察官打去电话,想看看检察官什么时间方便,好向检察官当面陈述下律师意见。
这本是刑事案件辩护中再正常不过,甚至可以说是标准流程的动作。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是承办检察官的法定职责。哪怕检察官心里觉得辩护人就是个傻逼,信口开河,满嘴胡吣——客观的说,由于审查逮捕阶段证据开示制度缺失,辩护人信息获取渠道非常有限,存在很大的信息差,很多法律意见的确是天马行空,甚至不着边际——但既然干了这份工作,穿了这身衣服,领了国家俸禄,也得依法履行职责。可令我没想到的是,检察官干脆利落的拒绝了我要求当面陈述意见的请求。我再三恳求,也只得到了冰冷的一句:“书面材料放到案管窗口”。至于见面,那是肯定不给见的。
一下把我搞得很恼火。扪心自问,我绝不是胡搅蛮缠,一定要凑够“发言时长”的律师。莫说是线下沟通,哪怕是正式开庭,说话也是尽量拣干的说,从不车轱辘话来回说,搞情绪输出。我之所以给检察官打这个电话,本意也是想看看检察官何时方便,哪怕今天不方便,明天也不方便,甚至后天还不方便,但只要在正式上会研究前,能够当面听取我的意见,我都完全理解、配合,没有任何意见。但检察官二话不说,直接把对话沟通的渠道彻底堵死,让我很无语。本来再正常不过,公事公办的一件小事儿,被他整这么复杂。
入住酒店后,一边喝咖啡,一边写控告材料。最高检与全国律协就审查逮捕期间应当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有明文规定,所以材料倒也不难写。大概陈述了一下事情经过,我方诉求,并附上相关法律规定,一篇控告信就成了。
明天一上班,就直奔检察院。正所谓先礼后兵,勿谓言之不预。如果明天检察官依旧坚决拒绝见面,那就直接信访控告走起。先在县里控告上,然后再去趟市里,市县两级检察院同时控告。
来而不往非礼也。既然你不给我方便,那你也甭想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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