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阶段性工作总结——供家属参阅版
陈三,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4年7月6日被锡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羁押于锡城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的基本情况
陈向位于山阳的某作坊式工厂,进货定制化的轮胎,并在未取得合法授权情形下,贴牌成德国“马牌轮胎”出售。目前公安机关追查的主要销售链条为一家位于锡城的经销商。该经销商通过向陈三个人名下一张建设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与其进行交易,交易流水约有八九千万元。
陈与下游经销商的销售关系较为清晰。公安机关虽针对下游销售事项多次讯问陈三,但侦查的重点方向在于固定下游经销商,尤其是众多小分包经销商的主观明知状态,与陈并无太大关联。
陈与上游生产商的关系目前仍稍显混乱。据陈向律师陈述,其在向工厂定做轮胎时,曾借钱给工厂一王姓股东,用以购买轮胎模具,出资比例陈2王1。且陈与该股东约定,凡以二人共同购买的模具所生产的轮胎,二人均按陈2王1的比例分红。
但从我们与公安机关接触所感知到的信息并结合公安机关讯问陈三时所透露的情况,该王姓股东对该事实的供述可能与陈不一致。鉴于二人之间并无书面字据,且双方经济往来及口头约定具有一定的合伙经营特征,不排除该王姓股东会推说陈对生产环节亦有相当程度之掌控力,其系受陈之安排,受托生产,且并不占多数股份,以推脱罪责。但考虑到陈与下游间关系已经查清,该部分事实,主要关系到几名主要成员的顺位排序,对定罪量刑亦无决定性影响。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7月22日,我们向办案机关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主要从陈能够如实供述,且对侦查机关破获案件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客观帮助(主要体现在帮助固定了下游经销商的主观明知证据上),陈及家属有强烈的退赔意愿,陈在外斡旋更有利于筹款退赔,案件主要证据业已固定完毕等角度出发,申请取保候审。
承办民警当面即答复律师,变更强制措施难度较大,但表示会按照正常程序,向市局汇报我方诉求。
2024年7月24日,锡城市公安局正式电话告知律师,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并同步邮寄书面告知书。
案件可能的走向
据悉,公安机关在山阳工厂及陈的仓库内分别查扣了上万条及数百条轮胎。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对轮胎的司法鉴定。
案涉轮胎侵犯马牌轮胎的商标权,毋庸置疑。该司法鉴定,应系主要针对轮胎的质量进行鉴定。
如果经鉴定,轮胎质量合格,则本案将仍以较轻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罪名推进。
如果经鉴定,轮胎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则本案将会变更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相较目前罪名为重罪,以陈的销售金额,将可能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重刑。
关于退赃退赔的建议
积极退赃退赔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是否要退赔,何时退赔,仍应以综合、全面评估案情为前提。
我们建议,退赃退赔不必急于当下,至少应当等待公安机关的质量鉴定结果出炉,视罪名是否变更,再决定是否退赃退赔。
我们不是拦着不让退赔,但刑事退赔义务是侵权之债,属个人之债,并不及于家人。作为家属,比代为退赔更为要紧的是维持家庭正常运转。如果案件情况进一步恶化,罪名演化为重罪,退赔的收益微乎其微,是否仍有必要,需要全面综合衡量。
下步工作计划
经与办案单位沟通,本案对应的检察院为锡城市湖畔区检察院。本案将于2024年8月6日前后进入为期七天的审查逮捕阶段。介时,我们将加强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及时追踪案件进展,并申请检察院对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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