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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话软说,成功争取庭审延期

刘臣律师24小时前故事会892

刚跟书记员打了个照面,我就察觉到这个案子肃杀的气氛。

书记员站在二楼走廊,居高临下睥视着我。

“是谁委托你们的?”书记员冷冰冰的声音,在空旷的大厅里游荡。

“是张局长的老婆。”我回答。

“叫什么名字?”依旧是冷冰冰的语调。

我环顾四周,想找到一条通往二楼的通道,这样就不用继续以这样一种极度弱势的位置姿态与她对话。倒是发现了通往二楼的步梯,但在一层半步梯拐角的位置,一道防盗门拦住去路,只有办公楼的工作人员刷卡才能打开。

我只能继续扬起脑袋,以一种臣服的姿态,向书记员喊话。我仅仅在三分钟前,与杨萍在法院门口匆匆见了一面,她趴在汽车引擎盖上,为我签了委托书。我本想从档案袋里抽出委托书,确认一下她的名字。但又转念一想,这样恐怕会引起这个满怀敌意的书记员更大的怀疑,仅能凭借模糊的记忆,略带忐忑的脱口而出三个字:“杨萍。”

书记员的面色稍稍和缓,看来是说对了。我本以为,她要邀请我上去,哪知她却依旧半伏在二楼走廊栏杆上,居高临下的对我说:“去把她也叫过来。”

“给杨萍打电话,让她过来,我们要核实委托手续的真实性。”看我疑惑的杵在原地不动,书记员向我进一步明确指令。

“那我去大门口接她一下?一会进门时,我给你打电话,你给保安安排一声?”疫情虽然过去,但疫情的遗产还在。法院的森严安检,并没有随着疫情远离而翻片儿。

很多下级法官和书记员自己也是过度案件的受害人。律师进不了办公楼,书记员就只能抱着厚厚一大摞卷宗,下楼到办事大厅,让律师阅卷。当事人家属进不了法院大门,书记员就只能跑路到法院门口,说明情况,登记领人。法院的工作已经够忙了,每天却还要大把时间消耗在这些毫无意义的事情上。

“你让她自己想办法进来,我没带手机,也不会给保安打电话。”刚刚若隐若现的一丝丝柔软,再次从书记员的声线中消失了。

我有点气恼,但更多的是疑惑。我隐约觉得,在此之前,家属与法院之间,一定发生过什么故事,而且是相当不愉快的故事。否则不足以解释,书记员为何对我怀有如此强烈且莫名的敌意。

来沁阳的路上,听娟姐隐约提起过,张局长原本有一个律师。但这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操作出现了失误,没有提前交代张局长,认罪认罚程序的性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张局长不明不白签下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直到开庭,家属才知道,原来检察院曾经给律师打电话,要求律师过来沁阳,见证认罪认罚。但律师因故未来,最终检察院找看守所值班律师签了认罪认罚。

律师的失误点正在于此。很多律师认为,反正自己不同意认罪认罚,那干脆就不再过去签。律师在这里只考虑了自己,没有考虑嫌疑人面临的实际处境。律师到场,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心理支撑,同时是对检察院公权行使的无形监督。你越是不同意认罪认罚,反而越要到场见证,防止检察院软磨硬泡,连哄带骗,利用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强行将生米煮成熟饭。

按杨萍和张局长本人的说法,正是由于前任律师提前没有明确交待,又没有到场,最终导致张局长在检察官的威胁下,被迫签订认罪认罚,造成了如今的被动局面。

当然,对于一个翻供的被告人来说,总要给自己找点合适的理由,或者说“开脱”。我已经早就过了“当事人说什么我信什么”的执业阶段。杨萍和张局长对前任律师的控诉,我并不十分相信,但从律师执业的角度来讲,其执业行为确有瑕疵,这才导致被人家攥住小辫子。

在张局长案首次开庭中,强烈要求作无罪辩护的家属与前任律师发生了激烈冲突,并当庭解除了对其委托授权。庭开了一半不得不草草休庭。这才有了我的“赶鸭子上架”,当了一把救火队员。

因此,虽然书记员一副高高在上的冷漠敌对态度,我却没有贸然对这种敌意作出反映,而是照单全收。天知道家属之前跟法院发生过什么火星撞地球的冲突呢?

法院一般有两个大门。一个是办公楼大门,就是刚刚我刷律师证进来的大门。还有一个是诉讼服务中心大门,老百姓刷身份证过安检也能进。杨萍从诉讼服务中心进门,兜兜转转了一大圈,才终于步入办公楼大厅。

书记员看我与家属双双到齐,这才挪动步子,踱到横亘在步梯中央的防盗门处,为我们刷了卡开了门。

跟随书记员到办公室,掏出盖好公章的公函手续,双手捧着,连同律师证原件,毕恭毕敬交给了书记员。书记员拿在手里,左右翻看,最终也是没有挑出什么毛病,收下了手续。

我长吁一口气,心想总算是过关了。却见书记员又从案头翻找出一本厚厚的卷宗材料,从中抽出《起诉书》、《变更起诉意见书》两份材料,接着又在电脑上,打印出一份《开庭通知书》,将《开庭通知书》压在最下面,最后又找出一份《送达回证》,将一沓纸一起递给我,说:“签一下送达回证吧”。

常年与公检法斗智斗勇,毫不客气地说,他们一撅屁股,我就知道要放什么屁。书记员在电脑上敲键盘的时候,我已经看到了拟开庭时间,就是后天。也就是说,仅仅给了我一整天的庭审准备时间。

书记员大约也料到了,我会对这个开庭时间提出异议,所以很鸡贼地,将三份文书并在一起一并送达,想来个浑水摸鱼。一旦我没仔细看,将字一签,就视为我对这个开庭时间没有异议,到时候法院就不管你三七二十一,只管开庭了。

这点小把戏,自然蒙不住我。我抽出压在最下面的《开庭通知书》,跟书记员交涉说:“老师,这个开庭时间,能不能调整调整,你们后天就开庭,我这卷都看不完,怕跟不上法院的节奏,配合不好啊。”

书记员翻了个大大的白眼,反问道:“张局长之前就有律师,而且已经开过一次庭了,不可能他一说要换律师,法院就得等着他吧?”

我一听书记员说这话,便知道她的确只是个不懂半点刑事程序法的“书记员”。我说:“老师你看,我不喜欢张口规定闭口规定,搞得跟给人抬杠一样。但是要给予辩护人必要的庭审准备时间,刑诉法确实有明文规定。我们也不给法院添麻烦,也不多要。就把规定的十天期限给我就行了,我一定在规定期限内,加班加点,保证不影响法院正常开庭。”

我硬话软说,书记员挑不出毛病,于是拿出手机,开始给法官打电话。

准确说是给领导打电话。张局长虽只是个副科,但放在小县城,已然是一个大案。法院刘副院长亲自挂帅,担任本案主审法官。

书记员走出办公室,俩人在电话里叽叽咕咕了好大一会儿。书记员回来后,依旧对着我老调重弹:“刚才跟领导汇报过了,答辩期限是给被告的,不是给律师的,我们已经给了张局长本人充足的答辩期限,程序上没有问题。不过为了便于律师开展工作,我们可以让你阅一下前期庭审形成的笔录,便于你快速全面了解案情。”

接着,书记员又伸出手,将《出庭通知书》递给我。

我依旧没有伸手去接。不接,这事儿就还有回旋余地。一接,成为既成事实,再去更改,难度就大的多了。

我说:“这样吧,老师,你也不容易,我也很理解你,有些事儿不是你个人能做决定的。你看,正好领导这会儿也在院里,刘院长在哪个办公室?要不我去跟刘院长当面汇报一下?”

律师与法院死磕,有一个惯用伎俩,故意激怒法官或书记员,抓对方在狂怒失态下的语言漏洞。这个头回打交道的书记员,始终对我充满敌意,恐怕也有“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意思。不过几番交锋下来,我始终不上套,不为所动,进退有据,察觉到我可能也不是个好对付的茬儿。正好我提出来要当面跟领导交涉,她也乐见将矛盾上交。于是站起身,对我说:“走吧。我带你去。”

刘副院长的办公室在走廊。是一个小套间,书记员带我敲开里间的门时,刘正坐在办公桌后会客,办公桌对面摆了两张沙发,其中一张沙发上坐着一个应该同样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中年男性。

书记员对刘院长说:“这是张局长新请的律师。”

我赶紧对刘院长略微欠身致意,说:“刘院长好。”

刘院长说话的语气倒是比书记员轻柔许多,却浑身散发出上位者所特有的逼人魄势。像她这样的领导干部,已经不再需要靠玩色厉内荏压人了。

刘院长向我微微点头示意,说:“请坐。”

听闻此言,本来坐在沙发上的中年男性赶紧起身,挪到了内侧沙发上,将靠外的沙发让给了我。而刚刚还对我横眉冷对的书记员,则乖巧的抱着卷宗,笔直的站在门口。刘院长官威之盛,由此可见一斑。

我明知没用,但为了引出话题,还是将刚才已经对书记员说过的话又重复了一遍。我那段话总共表达了三层意思:第一层,律师不是来吵架的;第二层,律师的诉求有法律依据,非无理取闹;第三层,是暗含着的意思,如果不保障,律师会进行反制。

刘院长依旧是老调重弹,摆出了答辩期限针对被告而非律师那套说辞。

从刘院长的语言习惯中,我推断出她大概率并非刑庭法官出身,而是以搞民事业务起家。对于一个长期浸淫在刑事语境下的法官来说,绝对不会说出“被告”这个词。考察一个刑事律师有没有入门,就问他“被告”与“被告人”有什么区别就行了。如果一下子被问住了,就说明这个律师绝对不会以刑事业务为主。还有什么“答辩期”,就更是非常典型的民事诉讼用语了。

我决定向刘院长略微展示一下“武力”。刑事诉讼,可能是国内司法现状下,最讲技术的领域。在刑事技术这个层面,公检法律极为难得的获得了人格上的一致性。就像武侠小说中,不管你社会身份如何,武功不济,终归也是抬不起头来。展示一下“武力”,小压这个官威正盛的副院长一头,反而更有利于让她静心听我说话。

我说:“刘院长,我们律师一开口说法律规定,就容易被误解是来抬杠找茬儿的,我得先声明,真不是这样。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与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法律地位完全不一样。辩护人拥有独立辩护权,具备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而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才是您刚才所说的,被告人的传声筒。因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庭审准备期限与辩护人的庭审准备期限,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期间。不能说被告人已经给足了被告人庭审准备期限,就可以不给辩护人庭审准备期限。对于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解释说的非常明确,应该没有分歧和异议。”

这番“武力展示”果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不仅刘院长安安静静听我娓娓道来一起说完,连坐在我身旁的不明身份的中年男性,也微微侧过身来,全神贯注听我讲完。

如果是普通员额法官,这番博弈可能也就到此为止了。但刘却偏偏是个副院长。官一旦当的大了,说出去的话,就不好改了。口含天宪之人,怎能朝令夕改?否则损害的不仅是个人官威,更是官家体面。

刘院长并不松口,而是开始迂回包抄:“张局长这个案子,其实我们本来可以不再开庭的。上次开庭虽然最后出了点状况,但该走的庭审程序都已经走完。”并且,刘院长稍稍顿了顿,加重了语气:“作为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我们院里也很重视,庭后全面研究分析了案件,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没有问题。张局长本人呢,无论是在监委调查阶段,还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都是认罪认罚的。为什么到了我们法院之后,立马就全面翻供,我们也进行过分析研判,总体认为,可能是怕自己的事儿影响家人……”

刘院长说到这儿,突然停住,不再继续往下说。我当然能听懂她的话外之音。那意思是说,案子没有任何问题,完全是家属在外唆使张局长翻供,你律师要招子放亮,明辨是非,不要甘当贪官污吏的马前卒。

张局长案实体上冤不冤,我不敢说。但要说张局长案程序上没有一点问题,那就纯属胡扯了。就一条,检察官没有权力在明知张局长已经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绕开辩护人,通过值班律师签认罪认罚。而这个检察官却明知有此强制性规定,还要绕过前任律师签具结书,单这一条,就足以构成强有力的回避事由。

但眼下显然不是争辩这些细枝末节的时候。一言不慎,把话说崩了,法院就是要强行开庭,我一个小律师,能有什么办法?螳臂当车而已。

我说:“刘院长,从我个人而言,我完全愿意相信您的专业判断。但作为张局长的辩护人,我不好贸然表态。但我能给您表的态度是,我一定会从证据出发,客观发表意见。决不会为了故意迎合张局长或他的家人,而故意发表不负责任的意见。”

这番话倒不是糊弄刘院长,而是我的肺腑之言。我十分不欣赏那些或是为名,或是图利,黑白不分,是非颠倒的律师。

四面合围之势已经形成,留给刘院长的退路已经不多了,但见她沉吟不语,依旧难以下定最终的决心。其实从我个人角度而言,完全能够体谅她的苦衷。监委案件,政治压倒一切。监委说要三更出判决,哪个法官敢拖到五更?

我决定帮刘院长下定最终决心:“而且,刘院长,您别看我年轻,这些年来,做过的刑事案件也不少。其实这些当事人和家属啊,把刑事诉讼里的弯弯绕绕,研究的比我们还清。咱关起门来自己搁这说,为什么家属上回要当庭解除律师?他说白了就是要给你法院开庭制造障碍。想看你们在程序上犯错误。咱们何必在这些小事儿上计较?平白制造矛盾,给人口实?我又不多要庭审准备时间,就要刑诉法规定的最短期限,十天。这十天之内家属的维稳工作,我全权负责。”言外之意,给了这十天庭审准备期,我保证家属这段时间不来法院闹。如果不给,那就不好意思了。

刘院长终于被我说服。拿出手机,翻看日历。

“那今天就把时间定好吧,免得再为这个事儿纠缠。10月18号怎么样?”刘院长终于下定了决心,拍了板儿。

今天是10月17日。终于抽出时间来,写下这段事儿虽不大,但在我看来还算成功与精彩的博弈。

至于为什么突然有了时间。是因为原定于明天开庭的张局长案,又因故不开了。

这里头,又是另一段精彩的故事了。

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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