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刑案“狸猫换太子”
一个离奇但不保真的故事。
某女子,前几日到银行办理贷款被拒。原因是银行后台查询到她有一条刑事处罚记录。
后来女子发来了判决书。案发在 2010 年前后,盗窃罪,金额不大,偷了一台价值 3500 元的手机。认罪认罚(虽然当年认罪认罚还没有正式形成制度,但大概就是那么个意思),判得也不重,单处罚金。
女子说想申诉。
这不出乎我的意料。许多轻罪案件,当事人当时不觉得痛,能弄个缓刑就心满意足欢天喜地了,更别说她只是单处一个罚金。但刑事案底的可怕之处在于,它是一个钝刀割肉的过程。在刑事判决下达的那一刻,许许多多社会上升通道将同时对你关闭。就连开个网约车,送个外卖小哥,送个跑腿,入职时都要查验无犯罪记录证明。时间越是往后往后推移,他所带来的痛感越是强烈。
我曾接到过一个白发苍苍六七十岁老者的申诉咨询。他在二十多岁,师专刚毕业时,卷入到一场刑案中,留了案底。因为这个案子,他丢掉了编制,失去了教师职业,搭进去一辈子。他忍了。由于这场变故,他的儿子没能享受到很好的教育,本来能站在他的肩膀上更进一步的儿子,连像样的教育都没能接受。他也忍了。他这一脉,直到第三人人,也就是他的孙子,才缓过劲来,重新考进了大学。他觉得再也不能忍了,必须要申诉,不惜一切代价申诉,所剩无几的余生只有一件事就是申诉告状,哪怕告到中央,也要把案底打掉。一想到竟要背负三代人的纵贯半个世纪的命运,我就觉得过于沉重,难以喘息,最终也没敢接手。
我刚要开口告诉女人,像这种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翻案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你可以申诉,那是你的权利,但也就是空跑个程序,拿到几张盖着法院鲜章的驳回文书而已。
换言之,这基本可以确定是一个没有任何辩护价值的案件。律师的唯一价值,就是给她“织梦”。申诉的周期很漫长,一级一级往上打,申诉个三五年甚至更久是很常见的事。你虽然早就看到了故事的最终结局,但你还是要给她吹一个梦幻的气泡。这不仅无谓的消耗精力,甚至会反噬自身。据科学研究,泡沫爆裂的一瞬间,在那个极小的区域内,威力堪比原子弹。而律师恰巧不幸的站在爆破核心,无法逃脱。
但女人接下来的话,让我终于对这个案件刮目相看。
她说:“我从来没有接受过刑事调查。判决书上还写,我被关到看守所七天,更是子虚乌有的事。要不是这回贷款没办下来,银行告诉我有个案底,我还不知道咋回事!”
我的大脑像是连了电,一下子来了劲。
前段时间,某地法院闹出了个大乌龙。是个民间借贷案件,大致情况是,原告告错了人,写错了身份证号。这个被判还钱的倒霉蛋,不仅根本不认识原告,甚至在判决书认定的借款发生的时间点,因病躺在 ICU 病房里。
人在病房住,判决天上来。
很快就成为奇案,火遍大江南北。
还好火的比较及时,没有造成太大的次生灾害。上诉法院很快纠了错,并表示将严惩一审承办法官。
民事案件诉错对象,还是一件情有可原的事。毕竟原被告本人都可以不到庭,对于小额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借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径行下判,实在是一种司法常态,只不过距离老百姓对“包青天”的想象相去甚远罢了。不可能指望法院为了一桩几万块钱的,有欠条和明确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派出工作组,上山下乡实地调查去。
刑事案件弄错对象,也并非没有。
比如著名的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都属于抓错了人。
但这种弄错,跟该女子所说的弄错,又不是一回事儿了。
那两起命案中,错在把不是凶手的人认定成了凶手。但对于凶手姓谁名谁,家中几口人,从事何种职业,那是查的一清二楚。
但按这女子的说法,更像是小偷没抓错,只不过这小偷究竟叫张三还是叫李四,公检法一路错下来了。
我的第一想法:是不是女子的身份证被盗用?小偷被警察抓获后,掏出该女子的身份证,说自己就是该女子。案子也不大,谁也没在意,就这么将错就错?
我问女子,身份证在案发前是否遗失过。
女子说,想不起来,这都十几年前的事儿了,谁还能记得。
我又仔细研读了一下判决书。该女子与被害人都是同在一家 KTV 上班的公主。我只在年轻的时候,作为消费者跟这个群体打过有限的几次交道,并不太敢武断的对整个群体下什么确定性的评价。不过既然是女人扎堆以色侍人的行业,KTV 又往往设置各种 KPI 考评,相互争风吃醋,多半是家常便饭。再加上这些人基本过着集体生活,某人去上钟,其它人能随意翻找出其身份证,也不稀奇。
如此说来,女子的说法倒也有几分可信之处?
但转念又一想。还是觉得过于离谱。
公检法虽然是三家独立的机关,但检法两家都是卷宗主义,除非遇到强有力的辩护狙击,否则只会对卷宗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一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自始至终取保候审,那么只要公安这个环节弄错了身份,检察院和法院延续错误的可能性不仅不能说没有,甚至还不小。
但问题时,这个女子并非自始至终取保,她曾被拘留了整整七天。
一旦拘留,就多了一个送押程序。
要拍照,要体检,十几年前不清楚,现在还要抽血,要人脸识别。
光是人脸识别一项,就能彻底消灭冒用身份的可能性。
十几年前,我虽然还没有开始当律师,但看守所在押人员脱逃的情形仍没有彻底消灭。甚至还闹出过美女落马贪官为逃避死刑色诱看守所所长怀孕的丑闻。
在那个一个相对混乱的年代,搞错身份,难道真的没有可能吗?
当然,女子的说法还有许多疑点。但这些疑点,都是站在今天这个科技大飞跃,对社会已经几乎达成原子化管控的节点回头审视的结果。放在当年,放在这样一个小案子中,这样的疑点,真的没有一丝逃脱审查的可能性吗?
如果女子所述属实,倒也不难翻,只要把当年的卷宗拿到手,一看便知。
我倒是对这个案子挺感兴趣的,就是不知道能不能有缘拿到手。
如果有幸拿到了,我再来更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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