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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案件先会见还是先阅卷?——她真是来救你的吗?(四)

刘臣律师10个月前 (10-14)故事会6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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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给我办好委托后,我便径直来到了焦作中院,向法官递交手续,并要求调阅卷宗。

刑事二审案件的辩护,与一审案件的辩护在工作流程上有很大不同。

刑事一审的起点是侦查。而在侦查阶段,无论是律师也好,还是警察也好,甚至是嫌疑人自己也好,都还没有对案件事实形成全面充分的了解,大家都行进在迷雾中。

尤其是律师。刑事案件的卷宗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并不对律师开放。在这段时间内,律师对案件进程的掌握,几乎全部依赖于会见嫌疑人,从嫌疑人口中了解公安具体讯问了哪些问题,这些问题以何种逻辑展开,再据此反推公安对案件掌握到了何种地步,下步的重点侦查方向在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也不意味着事实基本定型,检察院手里握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权。如果说检察院认为公安查的不行,哪些事实存有疑点,甚至直接不符合生活常识,会列出一份补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提纲逐项进一步落实查证。

我国刑诉法没有设立“证据关门”制度,对犯罪分子实行的是“虽远必诛”政策,甚至经常有前面法院开着庭,后面公安还在源源不断补充证据的情况。

也就是说,在刑事一审程序中,尤其是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刑事辩护的方向是从客观事实出发,重点关注客观事实有没有完成向法律事实的完整、全面转化。

公检法的人都有强烈的追诉思维,法院的人可能稍稍好一些,但整体上仍然喜欢在追诉的框架内思考问题。前几天开一场涉黑案件的庭前会议,我认为卷宗中某份材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调取并移送全套材料。公诉人竟然回应称,我们认为现有的材料已经足以指控犯罪事实。我当即反驳,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更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职责不光光是指控犯罪,更应该全面查清事实,做到不枉不纵;再者说,公诉人当庭表态,说自认为证据已经足以指控,实际上等于变相承认了,卷宗当中这份关键材料并不完整,公诉人在起诉时进行了证据筛选,刑诉法明文规定,证据要全案移送,每一份证据都有自己的证明价值,经法庭出示调查后,综合认定全案事实,如果允许检察院自行筛选,片面移送证据,就将使得大量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根本无法进入法庭视野,进而可能会误导法庭得出错误结论。一番交锋后,法庭最终要求公诉方进一步核实相关材料是否已经完整调取并移送。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已经到了庭前会议阶段,马上就要开庭审理了,案件事实依旧没有定型。

但刑事二审则不然。虽然,刑事错案依然屡见不鲜——天下无冤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除非借助神灵的力量,单凭人类自身可能永远无法达到——但既然一审法院能够作出判决,写出来判决书,就说明至少从形式判断上来说,事实能够基本认定,逻辑能够基本闭环。

因此,如果新接手一个二审案件,最快进入案件情景的方式是阅卷,而非会见当事人。从案卷出发,结合以往办案经验及生活常识,发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中的疑点,再带着疑点与当事人见面交流,效率才会更高,也更有效。

山阳在河南是个明不见经传的小城市,法院却建的极气派,宏伟的写字楼正中悬挂着一枚硕大的国徽,更添几分庄严。

我敲开李法官办公室,说明来意,他却显得有些懵逼:“张伟的律师?你不是前几天刚来过吗?”

看来他是把我跟张伟的一审律师弄混了,我说:“哦,那个估计是他原来在本地请的律师,我是他二审新聘请的律师,我姓刘。”

趁着李法官查看手续公函的时间,我给李法官有一搭没一搭说着话,想多了解点案件信息。

“我看这个案子一审开了两次庭,第一次按骗取贷款开庭后一年多都没判下来,然后检察院又变更起诉为贷款诈骗罪,中间也没补充什么新证据,是怎么回事啊?”

阅读一审判决书时,最令我困惑的就是这个问题。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银行贷款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如果钱都投入了公司生产经营,那么即便在贷款环节有伪造资料等欺骗行为,也只能定较轻的骗取贷款罪。检察院既然按骗取贷款罪起诉,就说明起诉时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张伟非法占有了银行贷款。检察院为什么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变更起诉罪名呢?

李法官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只是问我:“洛邑农商行的案子你代理的多不多?”

我说:“洛邑的目前就代理了这一个,其他地方的金融诈骗案目前在办的也有几个。”

李法官讳莫如深一笑:“你多代理几个就明白了。”

眼看问不出什么有价值的信息,我便开始交涉阅卷。李法官模棱两可的表态,让我对案卷更加好奇,更加急不可耐想打开卷宗一探究竟。

李法官安排书记员把卷拿给我,我顿时傻了眼。书记员不是把卷“拿”过来或“抱”过来的,而是用一辆拖板车“拖”过来的。整整两大箱,一百多本卷。

李法官看我对着案卷一筹莫展,笑着说:“案卷有点多,不过大多都是贷款资料,核心证据也就那十几本。”

我那一刻突然想起刘慈欣的短篇小说《李白》,科技碾压地球的的外星人与人类比拼写诗,可外星人机能加点只点了科技,没有点文学,一败涂地。外星人不服气,最后把整个银河系都当做能量棒“烧”了(姑且用这个字吧),穷举出了所有人类文字可能的排列组合。故事的最后,外星人指着一团星云说:“你们所有的诗歌,都在这里了。”人类昂着头反驳:“但你却永远找不到他们。”

我现在正面临着外星人同样的问题,李法官说得不假,这类案件大多数证据都是书证,核心证据无非是各方口供及银行流水,不会太多,但问题是,我怎么把他们从两大箱密密麻麻的卷宗中找出来。

况且,虽说证据的初始权重略有不同,但魔鬼往往隐藏在细节中,并不是说这些初始权重较低的证据律师就可以不看。洛邑东昆案,之所以能最终翻案,就是因为在卷宗不起眼的角落,发现了三份与判决认定事实截然相反的笔录,最终二审发回后改判无罪。真正的刑事律师,绝不会遗漏任何卷宗中任何一页纸。著名刑辩大律师朱明勇甚至连拍照阅卷都要亲力亲为,不肯假手他人。卷宗中细微的折痕,浅淡的铅笔标线,被多次翻阅而晕染上的汗渍,都能在无意间透露案件的核心秘密。

在朱明勇刚出道的那个年代,还没有电子卷宗的说法,受益于科技的进步,现在的刑事律师多多少少轻松一点,至少不用再拿着相机一页一页拍照了。检察院在收到公安移送的卷宗后,会扫描制作成电子卷宗,供律师查阅。如果律师从一审审查起诉阶段便开始代理案件,那么就很容易拿到电子卷宗。但如果律师从一审审判阶段甚至二审才开始代理案件,那么就要看检察院有没有同步向法院移交电子卷宗,如果没有移交,那么法院也爱莫能助了。

抱着试试的心态,我问李法官,一审法院有没有同步移送电子卷宗,如果移送了的话,就给我拷贝一份。李法官安排书记员上网查,结果很令人失望,系统里只有一份电子版判决书,两大纸箱证据是一页纸都没有。

我正掏出手机,准备一页纸一页纸硬拍时,手机响了,张丽给我打电话,说她正在当地律师那,律师手里有全套电子卷宗,已经同意给我拷贝一份,让我过去给律师见个面。

听闻此言,我如释重负,赶紧走出法院,往当地律师的事务所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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