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刑事手段可破12岁骑行男孩身亡刁案
12 岁骑行男孩遭机动车碾压身亡,这事儿大家应该都听说了,具体过长我就不再复述了,网上铺天盖地都是,随便点开一条链接瞅瞅便是。
毕竟是律师,我先说我的个人观点。
我认为,这个事件中,司机无责。不仅没有刑事责任,而且连民事赔偿责任也没有。
事故发生时,司机车速只有 52 公里每小时,无论如何都谈不上快,并且行驶在自己的车道上。
目前唯一能指摘的点,无非在于这条道路还并未正式通车。严格意义上来说,他不该出现在这条道路上。
这里我们不谈什么路政责任,也不谈什么骑行团同样不该出现在这条道路上。
我们首先需要理清一个概念,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的行政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的过错责任,更与是否构成过失类犯罪的刑事责任风马牛不相及。
任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判承担事故责任的理由。比如,这起事故中,肇事司机就很可能会被揪住进入未开放道路这个点,被认定承担事故责任。
我们不能完全说进入未开放道路与事故最终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关系,是一种广义的因果关系,是生活上的因果关系,是潘金莲如果不开窗,就不会勾搭上西门庆的因果关系。
而侵权责任认定乃至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则不能进行此番无限制扩大,只能局限到事故本身来分析具体责任划分。
具体到这起事故来说,司机根本不可能预判事故,也来不及进行避让。因为小孩几乎是瞬间“送”到他车轮底下的。一个人不应该对自己既无法预见,也无能力改变的事情负责。这有悖基本的规则原理。
这起事故成为一个公众关注焦点,也很有些日子了,网友判官们至今没能作出判决,一方面可见这个案子裁判难度之大,另一方面也可见涉事司机着实冤,否则正义感爆棚的网络判官们早就用口水把司机淹死了。
我们正在进入一个不讲规则,不讲道理的时代。所以,我们先暂且抛开司机到底有没有责任,有多大责任的争论,而去做一个思想实验。
假如爱好敲键盘的你来当这个案件的法官,你该怎么判?
对了,我还要提醒你,在最终判案之前,要看下时事新闻。最近漯河有个女法官,同样也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因为几千块钱的判罚金额争议,被当事人刀了哦。
我还要提醒你,根据法院官方通报,女法官的判决一点问题都没有。连最高院的通稿里,都对女法官坚决秉公依法判案多次表达了崇高的敬意。
你说你不信通稿,最高院也不过是在护犊子,只要一天不公开庭审录像,不让嫌疑人上中央电视台向十四亿同胞公开讲话,你就啥也不信,那是你的自由,我只是提醒你有这么个事儿。
好了,现在开始判吧。
是不是挺为难的,小老弟?
为啥为难呢?
因为女法官只是几千块钱的争议,就丢了命,而你们却还将这种连同态复仇都算不上的,充其量算是张献忠式的滥杀,美化成一种义举。
玩弄政治正确,从来很简单。如何不被这种政治正确反噬,才考验玩家技术。
你说你秉公判决,司机无责就是无责,至多承担 10% 的人车事故无过错责任。那你就等着噶吧。养了十二年的大胖小子,说没就没了。一个家一下子就垮了。你作为人民法官,不共情受害者,机械司法,不刀你刀谁?顺便提一嘴哦,女法官被害事件中,他们就是这样喷的哦。
就算你运气好,小男孩家讲点道理,不走极端,你保住一条命。但死罪可免,活罪难逃,闹访缠访这些都先不说了,既然干了法官这份活儿,谁还能不被告状?虱子多了不痒,不去理他。但是网暴你能逃过吗?你想想“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你害怕不害怕?虽然现在所有资料都公开了,法官根本没说过这句话,事情最后也反转了,但是喷子们可不管那些,依旧十几年如一日网暴你。
好,你说你怕了,不秉(机)公(械)判决了,我和和稀泥,欺负欺负老实人,多判给司机点。那我还是要提醒你哦,真论起来,刀女法官的老头明显也是个老实人呢。毕竟网络判官们都论证过了,如果老头真是个想讹人的刁民,还用得着跟你打官司?直接往保险公司门口一躺,往你法院门口一躺。他这个岁数,谁敢动他?谁敢不满足他的诉求?
我不得不承认,这番分析确实有道理。从心理学来讲,越是平时受压抑的老实人,越容易突然来一场情绪总爆发。据说基因学上也能找到解释,中国人普遍带有“狂战”基因,可以在人畜无害的小白兔和杀人不眨眼的魔头间无缝转换。据说这是上千年治乱大循环筛选的结果。
不要以为人家看起来老实,就肆无忌惮的欺负人家。一条人命官司,不比老头的轻微伤,大几十上百万判下去,一个中产殷实之家瞬间灰飞烟灭。你以为视频里司机唯唯诺诺,大气不敢喘,就可以随意拿捏人家?你就可以随便自由裁量?不就是“布衣一怒”吗?被逼到绝路上,“狂战”基因自动觉醒的哦。你掂量掂量~
这样一提醒,是不是觉得事儿没那么简单?法官没那么好当?案子没那么好判?怎么判都难免挨刀?什么叫口嗨容易办事难,这下懂了吧?
我常说,对待历史遗产,要永远胸怀敬意。
我国司法体系,自古以来重刑轻民,古有“一部大诰治天下”,今有“刑事优先,先刑后民”。
一项制度,或者一项传统,能够长久生存,并且延续下去,一定有其内在原因,绝不是一句“糟粕”、“封建”、“落后”就能轻飘飘带过的。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被第一时间被刑事拘留。而这个时间,交警甚至连事故责任认定书都还没有做出来。
公安是以什么理由拘留司机,又为什么要拘留司机呢?
拘留罪名首先排除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以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为前提,公安抓人时,根本还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不可能以交通肇事罪抓。
排除了交通肇事,就只有过失致人死亡一个罪可以适用。
本质上说,交通肇事罪只不过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变种。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旧要求肇事者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实质要件。但在形式上,却不要求必须有那张盖着交警队公章的“纸”。
看出端倪了吗?
交警队心里的小九九很清楚,你们网友都判不清的事儿,却让我去判,我也判不了。
我只管先把人随便安个罪名抓了,反正人是死在你车轮下,先把你抓了,也能平息舆论,至少不会使自己成为舆论审判对象。等案件走到检察院甚至法院了,舆论热点也早就过去了,就算到时候依旧有人关注,也不干我公安的事儿了。
公安常年混迹基层,与三教九流人群打交道,熟稔国学,玩得好一手金蝉脱壳。
抛却这种官僚集团内部互相抖机灵甩锅的考量,第一时间抓人,对促进事件和平解决,有没有帮助呢?
答案是:不仅有帮助,而且是大大的帮助。
悲剧已经发生。无论如何处理,人都不能再死而复生。失去儿子的伤痛,无法通过金钱获得充分抚慰。我刚才说过,对任何传统久远的习俗,都应当报以充足的敬意。同态复仇历来被视作血腥、野蛮、落后的象征,但对于血债、命案,唯有同态复仇,才能聊慰被害者。
如果交警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无论如何出具,都会影响事件的平滑解决,甚至会殃及自身。
直接抓人,能在第一时间平息舆论的同时,将当事各方拉入刑事诉讼语境内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是零和博弈。一方之所得,必为另一方之所失。双方难免陷入“损失框架”的思维模式。
为什么说漯河女法官被架在火上烤,为什么说小男孩案如果作为民事案件审,法官弄不好又是杀身之祸。就是这个道理。人都不喜欢吃亏。一旦吃了亏,就想找补回来。轻则信访投诉,重则网络开盒,如今百业凋敝,戾气滋生,碰见极端分子,直接拿刀杀人也不是没可能。
而刑事诉讼则是非零和博弈。嫌疑人与被害人,完全可以在刑事诉讼框架内获得双赢结果。
这可能很反直觉,我还拿骑行小男孩这事举例来说。
肇事司机被抓了。他最担心什么?最担心被判刑对不对。原来他可能会觉得让他拿大几十万上百万出来,冤屈得很,绝对不肯。但现在身陷缧绁之厄,能从看守所脱身,不影响子女考公政审已是大幸。若此时对他说,你们只要给小男孩家赔偿到位,拿到谅解书,就给你作个不起诉。你猜他会不会对国家感激涕零,甚至觉得自己赚大了?
小男孩家里同理。现场视频一清二楚,他爹更是就在骑行队伍之中。司机究竟有多大责任,自己究竟能占几分理,嘴上或许不说,但心里肯定门儿清。说白了,人家司机车开的好好的,突遭此无妄之灾,本来能赔点钱就很不错了,现在国家还站你们一边,连人都给你们抓起来了。你们还有什么不满意?你猜,他会不会也对国家感激涕零,甚至觉得自己也小赚了一笔?
你看,在民事诉讼框架内双输的事儿。放到刑事诉讼框架内,完全可以运作成双赢局面。
至于道理不道理。不重要。咱几千年不讲道理,不也这么过来了吗?
传统的,不一定是最先进最时髦的,但一定是最适合的。因为适合,方能形成传统,方才具有生命力。
为什么会有“一部大诰治天下”,这下说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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