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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辩护 第7页
讲真,货拉拉司机有点冤
货拉拉司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在看守所度过七个月羁押生活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缓刑一年。官方指称他的罪状是,在女孩整个身体已探出窗外时,仅仅采取了轻点刹车,打双闪的措施,对女孩死亡负有过失。从国情来看,这个判决已经不算重了,连很多律师都说,应当算是社会效果比较好的。是啊,毕竟人家女孩人都死了,你只不过进去坐个半年出头就出来了,还想怎么样?毕竟人是在你开车时死的啊。但较真一想,恐怕又不对。不讲那些深奥的大道理,过失犯罪之所以是过失,就在于“过失”是可以避免的。假如时间能倒流,重现当时场景,司机可以通过不强人所难的其他处置方式避免事件发生。如果没有这种假想的“可补救性”,就谈不上什么“过失犯罪”。...
舞台效果
办疑难复杂的案件,对律师的记忆力是极大的考验。洛阳案下周开庭。距离上次开庭,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年时间。这一年是这样分配的,二审开完庭后,研究了半年多,最终发回,发回后,公安补查,又补了小半年。补了小半年,也没补回来一页纸。我心头窃喜,心想这家伙好,没增加半点工作量,原来二审的辩护方案基本可以原样拿来用。结果今天翻开卷宗,才发现我错了,错的很离谱。二审时密密麻麻做满笔记的庭审提纲,现在再看,已经跟读无字天书差不多。“我为啥要问证人这个问题?”“我为啥要这样质证?质证核心的借条,长什么样子?”“辩论要点一二三,他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吭吭哧哧吃了一下午案卷,才终于回忆起来一小部分。不过也有新发现...
一撅屁股就知道要放什么屁
我读军校的时候,学员队队长说了句让我听一遍就记一辈的话:“你们不要跟我耍心眼子,你们一撅屁股,我就知道你们要放什么屁。”当时只觉得好玩,还觉得他有些吹牛逼。后来自己下基层带了兵,发现还真是,当你对一个群体非常了解,且不属于这个群体的时候,那这个群体的一举一动都尽在掌控,可不就是“刚一撅屁股,就知道要放什么屁么”。当律师也进入第五个年头了,很多同行我还看不太明白,但是对法官,对家属,基本也能“一撅屁股,就知道要放什么屁”。上周,老梁的案子,一审法院配合一审检察院,伪造送达回证,掩盖超期抗诉的违法事实。我把反应材料交上去头好几天,都没听到什么动静。结果突然一天早上,法官主动给我打电话,语气谦卑,一...
C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自首部分)
前情摘要:二、案发后,C主动滞留案发现场,有脱逃机会而未脱逃,得知亲友报警后,继续现场等待,无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一)C符合“现场待捕型”自首相关条件根据“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1],本案案发时间为X年X月28日凌晨,案发后,犯罪嫌疑人C主动滞留案发现场,有脱逃机会而未脱逃,直到X年X月28日19时许,其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继续现场等待,无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1.C主动滞留案发现场,能够脱逃而未脱逃,为案件侦破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刑事审判参考》第394号...
日本刑辩律师同行为什么不死磕?
最近读了一本日本同行介绍自己所经办成功案例的故事,《刑事辩护人》。全书字数不少,似乎日本在被强行植入西方文化后,连语言都变得拖沓起来,如果以中文作为创作语言,这本书应该不会超过五万字。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为了拆书,主要想谈一些自己读后的想法,但为了本文的读者们迅速导入,在此用一段话简要概括一下故事情节:几个菜鸟新手律师紧盯警察在破获一起盗窃案过程中采用的,有悖刑诉法及宪法精神,但并未明确违反现行法律条文的技术侦查措施(具体来说,是在嫌疑人车辆上偷偷放置GPS以实现实时追踪),将官司一直打到最高院,最终最高院判定警方侦查措施违法。可以确定的说,这样的案件不会发生在我们脚下这块土地上。司法制度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