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总出错,这锅谁来背?
我刚开始转行做律师时,在办公室发自肺腑感慨:现在都啥时代了,哪还有什么错案呢?一个老律师听闻后很诧异,三番五次探析我的内心世界,想知道我脑中为何会有这离奇的想法。这不是幼稚病,也不是脑袋转不过弯,而是我所曾处的环境让我自然而然地产生这种观念。就拿算账这件事来说,我们是绝不可能从银行随便拉出几本银行流水,再找个会计师事务所,出个或曰鉴定意见或曰审计报告的东西糊弄事。算账固然麻烦,又耗时耗力。一把长30公分的直尺,至今仍是我的办工标配。银行流水看久了会眼花串行,我们当时拿着尺子一行一行比对。我们的系统很封闭,当时对地方把算账这事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也略有耳闻,但从始至终觉得这事不靠谱,也压根没人提议...
CPA是如何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
在经济犯罪,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堪称“证据之王”,往往发挥着远超其本身应有地位的作用。可以说,如何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这个问题基本可以等价于如何对全案进行辩护本身。在审计中,有一个概念叫“审计认定”,这个概念在审计学中很拗口,但简单来说就是对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声明。审计师的工作就是针对各个声明去设计相应的审计程序从而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来分析各个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怎么样,审计师的工作方式是不是与刑事律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工作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那么,审计学作为一门历史悠久、系统化、体系化的专业学科,对我们开展审查工作有哪些可借鉴之处呢?以审...
不含机主姓名的手机号码是不是公民个人信息
先说结论:1.从价值取向上讲,最高院认为,只要是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公民不想公开,而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都应纳入公民个人信息范围;2.从技术规范上讲,有判例认为,单纯的手机号码无法与特定自然人建立强关联,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3.从司法实践上讲,当单纯的手机号码与大量其他不影响全案定性的个人信息混杂时,有希望被剔除;但当这种剔除可能影响全案定性时(如只有单纯手机号码,全剔除则不构罪),剔除则不被允许;4.虽然是纯手机号码,但如果被经过初步筛选,能够体现机主职业信息、经济能力、特定商业需求等信息的,也会影响剔除。一、从价值取向上讲,即便是纯手机号码也有保护的必要1.刑事审判参考1007号:胡某...
法律文书:从非吸案并列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到单位犯罪从犯
辩护人认为:1.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认定X于2XX4年3月至2XX5年年中任业务部负责人,负责融资业务,既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无任何证据支撑,X从未担任业务部负责人,更没有负责过公司融资业务;2.起诉意见书法律适用不当,本案应系单位犯罪,光助投资有限公司非基于犯罪目的设立,后期虽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犯罪行为,但该决定系公司高层例会一致决议,且整个吸收资金流程亦置于公司监管、控制之下,吸收资金所得利益亦归公司整体所有;3.对于单位犯罪,仅应追究对单位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刑事责任,X不属于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类人员。详述如下:一、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王某从未担任业务部负...
法律文书:李某集资诈骗案刑事申诉状
写在前面:众所周知,刑事申诉案件,在再审立案之前,律师是无法查阅案件证据卷的,故本申诉状完全基于两份判决书而形成,而这两份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都可以公开查阅。所以,公布此文书不会泄露任何不适当泄露的信息,对于申诉人家属所提供的新证据部分,已经略去相应部分内容。申诉人:略案由:集资诈骗罪申诉人李某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2XX5年X月X日作出的(2XX5)X法刑X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提出申诉。请求事项: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XX5)X法刑X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2.依法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事实与理...
来办个取保
一个客户,据说是全村首富,就叫他首富吧。这趟去申城,首富远远没有前两次兴致高昂,像霜打的茄子,茶饭不思。首富是个小包工头,前些年靠干工程赚了点小钱儿,同时养成了“钞能力”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家里人出事后,他取了很多万(据说)现金放在车后备箱里,只要见到衙门里的人,就想往脸上拍钱。以他原先做生意搞工程的经验判断,这还不是信手拈来,马到成功,吃吃喝喝就把事儿办成了,顺道把人接回去?家人涉案抓进看守所后,家属大概分两类,一类是一筹莫展悲观消极的,一类是成竹在胸盲目自信的,国人最缺中庸精神,向来便只有极左与极右两种道路,在此事上亦可见一斑。首富前两趟之所以踌躇满志,在于打通了关系,至少是他以为的可靠关...
侦查阶段最有价值的自救手段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阶段,也是力量最不对等的一个阶段。心理上,突遭变故,无论是嫌疑人本人还是其家属,六神无主,乃至以泪洗面;经验上,绝大多数嫌疑人可能是一辈子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进班房,面对办案经验丰富的公安干警,两眼一抹黑;知识储备上,繁杂的刑事诉讼程序,别说老百姓不懂,就是不经常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也未必精通;资源上,侦查机关背后是整个国家机器,拥有近乎无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嫌疑人呢,拿什么对抗?制度上,我们的侦查程序近似于完全“黑箱”,虽然能够委托律师介入,但实事求是讲,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等,所能实际发挥的作用比较受限。侦查阶段难道就真的无计可施了嘛?到底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实...
被告人出庭指南
被告人的自我辩护能力有强有弱。我也的确见过一些思维敏捷、逻辑性强、语言流畅,具备合格自我辩护能力的被告人,但更多的人不能完全(或者说完全不能)胜任“被告人”这个身份。这确实是个不小的挑战。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一辈子也不会成为“被告人”。他们的第一次“出演”,就要押上自己后半生的命运。千钧重担。如果不幸必须要扮演“被告人”这个身份,怎么样做的更好一些呢?首先,不管认罪或是不认罪,态度一定要坚决。事件一旦发生,就永远湮灭,剩下的只有根据证据重构下法官内心判断的“事实”。态度改变不了证据,但态度会影响法官的判断。阳光、坚决、不卑不亢的态度,比证据规则所发挥的作用更大,尽管它难以量化评估。我曾经的...
法律文书:一起让人后背发凉的抢劫案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W系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且并非犯意提起者,在犯罪预备过程中也居于次要、从属地位,W之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其行为不具备刑事可罚性,建议贵院对其做不起诉处理。1.从事实上看,二嫌疑人并未实施任何暴力、威胁等足以判定为“着手”实施抢劫的行为,接受询问的几名所谓被害人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曾被人跟踪,整个犯罪仍处于预备阶段;2.嫌疑人W所参与跟踪的事实中,其均因胆小而不敢动手,多次在其认为另一嫌疑人即将动手时刻意远离现场,属于无外力干预下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系犯罪中止;3.在犯罪预备过程中,W亦处于次要、辅助作用,其既非犯意提起者,也非犯罪工具准备、犯罪现场踩点等具体预备工作的实施者;...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未获批,两星期后,检察官却主动给律师打电话办取保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个仅存在于理论中的程序,很少有律师会在检察院批捕后去做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包括我在内。这基本上属于心理按摩的工作范畴,并不具有实际的程序或实体意义。当然,事情也有例外。有些案件建立委托时刚批捕不久,距离侦查终结还有两三个月,律师总不能收了钱啥也不干,只给家属俩字:“等着”。“假装忙碌”也具有战略意义,它是一种积极的心理暗示,至少能激励家属,不要放弃抗争,不要丢掉希望。这时候,把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穿插在两个月侦查期间,就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显然很少有律师给ch区检察院找羁押必要性审查这样的“麻烦”。当我问案管我准备提交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我的委托手续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