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实质把控刑事二审开庭决定权,于法无据——给三川市检察院检察长的情况反映信
尊敬的许检察长:
我叫刘臣,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037508591,是涉嫌套路贷诈骗罪的上诉人小李的二审辩护人。怀着非常忐忑的心情,冒昧地给您写下这封信,恳请您关注小李案中存在的各项事实与程序问题,督促业务部门对本案作公开开庭处理。
由于本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分别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关于办理三类敏感案件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18日,分别到郑东新区律师管理办公室、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律师协会、三川市司法局办理备案登记。
经调取审阅本案一审卷宗,我发现本案在一审阶段确存在诸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审判程序上的严重问题,已经足以足以影响公正审判。如:庭审过程中部分合议庭成员随意离庭,没有全程参与听审;庭审程序组织混乱,剥夺了部分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事实认定错误,认定小李明知公司实际经营模式的证据严重不足,司法推定不能成立;本案自始至终在同一时间段只运营一个APP,不存在任何恶意垒高债务的转单平账套路行为,莫说诈骗,连套路贷的要件都不满足;洺水县公安局在没有程序联结点,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违法立案;洺水县法院在一审下判前书面请示三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刑三庭又违背两级终审制度,违法出具审判指导意见等等。
基于一审案件中出现如此多的问题,我与本案二审承办法官刑一庭邓法官进行了深入有效的沟通并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调阅一审庭审录像申请书》《关于洺水县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存在恶意制造程序联结点非法立案的庭前辩护意见》《关于三川中院不适宜行使不难二审管辖权的庭前辩护意见》。邓法官对本案存在的严重问题高度重视,沟通后当即表示本案符合刑诉法规定的二审公开开庭条件,并组织人员向贵院移送案卷材料。
根据刑诉法规定,二审是否开庭,决定权在法院。只要法院决定公开开庭,检察院就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诉讼。但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也深知,作为同时拥有参加诉讼及法律监督双重职能的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是否开庭问题上,也有着不容忽视的话语权。
三川中院组织向贵院送卷后,我又立即到贵院跟进本案。2024年1月8日,我来到贵院案管中心,查询本案承办人情况。结果案管中心人员告知,目前贵院还未正式受理本案,因此办案系统上无法查询到具体的承办人信息。我反问道,法院已经向贵院送卷一个星期有余,为什么系统上还查不到?工作人员又告知,本案需由业务部门人员先行审核,认为符合开庭条件的,才登入系统,如果认为不符合开庭条件,则压根就不在办案系统上受理。
行文至此,我又恐伤及无辜。检察长千万不要责怪工作人员将贵院的工作流程和盘托出。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我对检察院受理二审刑事案件的工作流程非常清楚。如若不是深刻了解检察院的工作流程及检察院对二审开庭与否偌大的话语权,我也不会专门跑到贵院,要求查询承办人信息,并与承办人当面沟通案情。
万般无奈之下,我又于2024年1月10日向贵院检察一部邮寄了提交法院的全套法律文书,并注明“小李案承办人收”,请求与本案承办检察官对话沟通。2024年1月11日,该邮件被贵院门卫室签收,但始终无人与我联系,也不知道相关文书究竟有没有送到承办人手中。直到今天,2024年1月15日,我再次向贵院案管部门查询跟进案件进展时,工作人员告知我,业务部门已经作出本案不开庭审理二决定。
辩护人可以负责任的讲,本案无论是在全案法律适用,还是对小李个人主观明知状态的认定,抑或是从立案开始的整套司法程序,都存在巨大且严重的问题,根本经不起时间的检验,无法做到向历史负责。况且,无论司法在实践中遵循何种规则运转,在法律明文规定上,只要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出庭参加庭审,没有商量回转余地。检察院实质把控二审开庭决定权,于法无据。
由于本案一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已经引发了众多涉案家属的强烈反弹情绪,尤其是一审庭审程序组织草率、混乱,更让家属有了强烈的冤屈感。二审开一次庭,也费不了贵院多大的事情,却能让上诉人本人及其家属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化解社会矛盾于无形,怎么看都是百利而无一害之事。
综上所述,恳请许检察长于百忙之中关注本案,敦促业务部门承办人收回错误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作为本案辩护人,向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关联阅读:
关于太昊中院不适宜行使本案二审管辖权的庭前辩护意见书暨敦请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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