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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三百万无罪辩护成功,律师做对了哪些事?

刘臣律师5个月前 (12-17)刑辩实务54740

这个案件非常非常精彩:贪污三百万,一审判十年,最终无罪辩护成功。我原本不想这么早就动笔写,但由于要参加所里年终一个案例分享会,不得不提前动笔列个大略提纲出来。

光看这份提纲,读者可能会有些云里雾里,不过不打紧,待我笔力再强一些,一定会把这桩精彩至极的案件,一点点掰碎了讲给大家听。

一、接案伊始,便觉案件大有可为空间

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起诉至法院,检察院量刑建议十年。但当事人却依旧取保在外。经询问,当事人虽然年迈,但身体尚可,甚至没有经过办案机关体检。这非常罕见和异常,很有可能是办案机关对案件证据极度没有信心,甚至预感到本案难以做成的预防之举。后来的案件发展印证了我们这一判断,当事人从监委走到检察院,再到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自始至终没有任何一家司法机关动过将其羁押的念头。

二、审慎阅卷,发掘重大证据漏洞

出事的恒元公司虽名义上是国有公司,但实际上与事业单位某地质勘探队“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当事人虽然名义上是恒元公司股东,但事实上却不享有事实上的决策权。此外,作为事业单位,基本的管理正规化手段尚存,为了支出该三百万元,某地质勘探队召开了班子会议研究。但由于支出该300万元时,队里已经换过主要领导,继任领导出于不想承担责任的考虑,在会后将相关会议记录时间倒签至前任队长任上。

由于该“造假”行为的存在,加之众多其他参会人员迫于种种考虑,纷纷顺着纪委的意思作证,导致没有过硬证据证实曾经召开过班子会议。从在卷的法律事实看,该三百万元就是在没有经过法定议事程序的情形下,违法违规支出的。

但凡是作伪的证据,必定都会留下痕迹。事后倒签的会议记录里,还是留下了确实曾经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后倒签会议记录的痕迹。在该份倒签的会议记录中,精准记录了整个探矿项目的全部成本开支,与最终核算的成本开支分毫不差。

要知道,在会议记录显示的那个时间,整个探矿工作还未完结。项目还未完结之时,便已精准预估成本开支至小数点后两位,天下哪有这样未卜先知的能力?

三、申请鉴定人出庭,打掉关键不利证据

光一个成本支出,还只能从逻辑上推演事实,要推翻检察院指控,还需要更过硬的抓手。虽然会议记录上没有参会人员的亲笔签字确认,但根据会议记录所倒签的一系列用以入账的协议上,都有当时已经退休在上海生活,专程为此事返回内蒙的前任队长签字。

监察委似乎也注意到这个问题,特意将几份协议进行了书写一致性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很耐人玩味,并没有得出明确结论,既未确认,也未否认。

监委和检察院的思路是,如果能证明该字迹非前任队长本人所签,就能坐实所有材料都是为了掩盖贪污罪行而作伪,进而排除掉在前所述的巨大逻辑漏洞。

我们通过私人关系渠道,联系了笔记鉴定专家,专家当即给出明确结论,必定是同一人笔迹无疑。

得到专家确认后,立即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一方面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另一方面要求对笔迹进行重新鉴定。

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鉴定人在接到法院明确通知要求出庭的情形下未出庭作证,这样一来,原有的鉴定意见便自动失去了证据能力。法院这下也被逼到了墙角,为了堵上这一巨大的证据漏洞,不得不重启笔迹鉴定。

结果不鉴定还好,一鉴定,得,完全推翻了前一份鉴定意见,明确得出结论,几份协议上的签字,确系前任队长所签。

四、申请证人出庭,当庭质询是否开会

同我们当事人一起被指控贪污的另一名同案犯,正是某地质勘探队继任队长,工作能力很强,在队里享有很高的威望。

很多时候,证人作出虚假陈述,是多方面因素交织的结果,并非其主观上就想说假话,陷害他人。

考虑到同案犯一贯以来的崇高威望和基于职务的身份压制,我们申请了全部参会人员出庭作证。这是一个带有“赌博”性质的举动,因为一旦证人们在庭上再次一口咬定没有开过会,将使案件陷入极大被动,甚至死局。

幸好,我们再次押对了注。庭上,面对老领导的声泪俱下的质询,几名证人纷纷破防,虽然依旧不敢公然直接推翻在监委阶段所作证言,但都扭扭捏捏表示,当时确实开过会。只不过给自己留了个小口子,说什么,虽然开了会,但是会上并没有行成一致意见,后边的事儿就跟他们无关了。

但这对于我们来说就够了,只要他们承认开过会,则通过逻辑推演就可以得出结论,会议形成了明确决议,并在会后倒签了相关会议记录。

五、一审悍然硬判,抓住关键程序错误提起上诉

一审庭后小半年,法院才通知我们,第二份笔迹鉴定的结果出来了,并让我们做好二次开庭准备。

就在我们欢欣鼓舞,觉得大势已定之时,意外从天而降。我们没有等来法院的开庭通知,反而等来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我们当事人十年有期徒刑。

更令我们错愕的是,该判决书上,竟然对扭转乾坤的第二份笔记鉴定只字未提。对这样一份关键无罪证据,法院就像一直把头埋进沙子的鸵鸟,装聋作哑。

我们当然不依,立即以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指定至原审法院以外的地方重新审理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时,出庭的市检察院检察员再次出示了第一份笔迹鉴定,我们当即反驳,这份鉴定意见在一审过程中由于鉴定人员拒不到庭,已经失去了证据能力,二审检察员不应继续作为证据出示。我们本以为检察员会作出激烈反应,哪知他竟为自己辩解,我不是作为证据出示,我只是说明一下,这份鉴定意见并没有明确得出结论,因此谈不上与第二份鉴定意见有实质性冲突。

检察员此言一出,我们立即心领神会。在铁一样的错案面前,没有任何一个司法官愿意背锅。案件很快被发回重审。

六、尘埃落定,离奇方式案结事了

案件发回重审后,需要我们做的工作已经不多,只剩下耐心等待,等待纪检法间博弈出一套各方都能接受的妥协方案。

然而这个方案也是出乎我们意料的,纪委最终将涉及这笔贪污指控的全部卷宗材料撤回,检察院以变更起诉的方式,撤销对我们当事人的指控。

我们翻遍了刑诉法,也没有找到这样操作的法律依据。不过既然已经得了里子,这些面子上的问题,也就不便再多计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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